环境影响评估与公共工程: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萨萨码头现代化项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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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最高法院驳回了关于达沃萨萨码头现代化项目(Sasa Wharf Modernization Project)的持续强制令和/或自然之诉令的紧急请愿,理由是该请愿为时过早。法院认为,在公共-私营合作模式(PPP)项目中,在招标过程结束并授予合同之前,尚未确定负责环境影响评估(EIA)和环境合规证书(ECC)的项目发起人。此裁决强调了环境合规的时间性和PPP项目中的责任。

萨萨码头的转型:环境合规的时机至关重要吗?

该案件涉及对交通运输部(DOTC)和菲律宾港务局(PPA)的达沃萨萨码头现代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质疑。该项目旨在根据公共-私营合作模式(PPP)开发、运营和管理港口30年。请愿人,包括达沃市和北达沃省萨马尔市的利益相关者,声称该项目在没有获得必要的环境合规证书(ECC)或进行环境影响声明的情况下进行,违反了他们的环境权。

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在PPP项目中何时需要遵守环境影响评估(EIA)的要求。请愿人认为,交通运输部在未获得ECC和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启动公开招标,违反了《地方政府法典》和总统令(P.D.)1586的要求,后者是建立环境影响声明制度的法令。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辩称,由于项目仍在招标阶段,因此提交环境影响评估并获得ECC的要求是不成熟的,因为目前尚未确定项目的具体细节,也没有可以启动评估过程的项目发起人。

最高法院支持交通运输部的论点,裁定该请愿书为时过早。法院澄清说,根据第6957号共和国法案(经第7718号共和国法案修订),即众所周知的《建设-运营-转让法》(BOT Law),PPP项目中的发起人是“对项目承担合同责任的私营部门实体”。因此,在招标过程结束并授予合同之前,对环境影响评估和ECC负责的项目发起人尚未存在。这一决定强调了私营部门实体在PPP项目背景下的重要作用。

法院还讨论了1977年6月6日由费迪南德·马科斯总统颁布的第1151号总统令,即《菲律宾环境政策》,该政策要求所有国家政府机构和部门,包括国有或控制公司(GOCC)以及私营公司,对每个对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或事业准备详细的环境影响声明(EIS)。随后,在1978年6月11日,马科斯总统颁布了第1586号总统令,对第1151号总统令进行了阐述,以建立更全面的环境影响声明制度。它引入了ECC,该证书由总统(或其代表)颁发给具有足够保障措施来保护和保护环境的环境关键项目。违反环境影响制度、其实施规则或ECC条件的行为也将受到惩罚。此外,1991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典》规定,国家政府机构在开展具有重大生态影响的规划之前,必须与利益相关者协商,从而促进公众参与。

此外,法院澄清说,根据《地方政府法典》,授权该项目的政府机构有义务与有关的地方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并获得事先同意,特别是在具有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中。尽管与当地政府的协商是必要的,但法院强调,在实际施工开始之前,通常是在最终确定项目合同和工程设计之后,强制执行这些要求是不成熟的。因此,对交通运输部未能履行这些要求的指控也被认为是不成熟的,因为该项目尚未达到实施阶段。

法院还拒绝了发布自然之诉令的请求,认为请愿人未能证明环境损害达到足以损害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或省份居民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程度。法院发现,请愿人提供的证据是推测性的,未能确定项目本身造成的具体威胁。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环境影响声明制度》处理和评估此类威胁的专门知识属于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NR)的管辖范围,直到选定项目发起人,该系统才会启动。

这一案件的一个重要教训是,虽然环境保护至关重要,但在考虑与环境法规相关的法律行动时,采取行动的时机同样重要。法院强调了,对在项目实际实施之前实施特定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提起法律挑战的为时过早性。对于寻求启动涉及政府和私营部门实体的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和政策制定者来说,这种区别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公共基础设施中。虽然政府有责任确保公共事业遵守法律,但法律行动的时机必须基于已确立的事实情况和环境威胁的合理预测。这种方法有助于避免法律诉讼中的干扰,并且可以通过仔细的时间安排,在适当的时候,通过适当的项目实施促进有效的项目规划和社区协商,以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常见问题

此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在萨萨码头现代化项目等公私合作项目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获得环境合规证书的适当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法院认为此案提出的申请过于仓促,因为该项目仍处于招标阶段,在选定中标者之前,没有特定的发起人负责提交环境影响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下的“发起人”的责任是什么? 发起人负责提交环境影响评估并获得ECC,这包括披露项目详细信息并制定环境管理计划,以减轻潜在的环境影响。
《地方政府法典》关于国家政府机构实施项目的要求是什么? 《地方政府法典》要求国家政府机构在实施可能造成污染或生态失衡的项目之前,必须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商并获得批准,以确保对社区福利负责。
“持续强制令”的目的是什么? 持续强制令旨在迫使政府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具体法律义务,特别是与环境法相关的法律义务,当官员非法忽视与违反环境法有关的职责,或非法阻止他人使用或享受该权利,且在通常的法律过程中没有其他简明、迅速和充分的补救措施时,此命令可以使用。
“自然之诉令”是什么,它的要求是什么? “自然之诉令”是一种补救措施,适用于因公共官员或私人行为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威胁到两个或更多城市或省份居民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情况。
第1151号和第1586号总统令如何影响此案? 第1151号和第1586号总统令建立了菲律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要求对重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声明和评估,此案争议的重点是PPP项目中的何时实施以及由谁来执行这些规定。
公私合作法(BOT法)中如何定义项目发起人? BOT法定义PPP项目中的发起人为对该项目负有合同责任的私营部门实体,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同之前,不会正式确定一名发起人负责履行环境评估要求。

总之,最高法院强调,虽然环境责任至关重要,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适当程序和时间。该裁决强调了环境法规在公私合作项目背景下时机的微妙之处,它提醒大家,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首先必须在PPP项目中确定确切的开始日期,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环境损害的威胁,最终在发展与环境可持续性之间取得平衡。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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