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纳税人无需在申请增值税退税的诉讼中明确援引国内税务局(BIR)Ruling No. DA-489-03,即可从中受益。此裁决澄清了《San Roque 案》的适用范围,确保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提交的增值税退税申请,即使没有明确援引该税务局裁决,也应适用该裁决,从而简化了退税流程,为企业减轻了不必要的诉讼障碍。这一判决简化了税收管理流程,为企业节省了不必要的法律开支,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税务追溯:在模糊的退税规则中寻求清晰
本案涉及国内税务局局长(CIR)与菲律宾液化空气公司(ALPI)之间关于未利用进项增值税税收抵免证明申请的争议。ALPI 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向税务局提交了税收抵免证明申请,并在 6 天后向税务法院(CTA)提起复审请愿,未经国内税务局解决其申请或 120 天期限届满。税务法院最初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 ALPI 的司法诉讼,理由是 ALPI 未遵守强制性的 120 天期限。然而,税务法院全体庭推翻了税务法院的裁决,理由是《San Roque 案》承认了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的法律效力,该裁决规定纳税人无需等待 120 天期限届满即可向税务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国内税务局辩称,税务法院对 ALPI 的请愿没有管辖权,因为它未能遵守提起司法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申请的 120+30 天规则。此外,国内税务局认为 ALPI 无法从《San Roque 案》中受益,因为 ALPI 并未在其提交给税务法院的请愿书中主张和援引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ALPI 则辩称,在《GST Philippines 案》、《Visayas Geothermal 案》、《Team Energy Corp. v. CIR 案》、《Proctor & Gamble v. CIR 案》和《Visayas Geothermal v. CIR 案》中,法院适用了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因为这些案件中的增值税退税司法诉讼是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过渡期内提起的。因此,ALPI 总结说,纳税人无需明确援引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即可从中受益。
法院认为,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是一项普遍的解释性规则。这意味着,从其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之时起,直至本院在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Aichi 案》中推翻该裁决之时止,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依赖该税务局裁决。《Aichi 案》强调,未等待国内税务局局长的决定或 112(C) 条规定的 120 天期限届满,相当于提前提起诉讼。《San Roque 案》澄清说,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是一项普遍的解释性规则。因此,从其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之时起,直至本院在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Aichi 案》中推翻该裁决之时止,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依赖该税务局裁决,在该裁决中,法院认为 120+30 天的期限是强制性的且具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ALPI 可以从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中受益。它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提交了增值税抵免证明的司法申请,完全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过渡期内,因此无需等待国家税务局法规第 112 条(c)款规定的 120 天期限届满。国内税务局声称,ALPI 不能援引《San Roque 案》的例外规定,因为它没有在提交给税务法院的请愿书中特别指称税务局 Ruling No. D-489-03。法院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重申一下,《San Roque 案》认为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是一项普遍的解释性规则,因为它对一个政府机构提出的查询作出了回应,而不是对特定纳税人作出的回应。
因此,它适用于所有纳税人,而不仅仅适用于一个特定纳税人。本院同意 ALPI 对案件的调查,该调查表明,即使纳税人没有特别援引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该税务局裁决也被适用。只要司法申请是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提出的,那么纳税人就不需要等待 120 天的期限届满。这一原则已在本院最近的裁决中得到了一贯的维持。因此,本案必须发回税务法院,以便适当确定应付给 ALPI 的可退还或可抵免的金额(如有)。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增值税退税申请中明确援引国内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才能从中受益。法院裁定,无需明确援引。 |
国内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说了什么? | 该裁决规定,纳税人无需等待 120 天的期限届满即可向税务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更快地采取法律行动以获得退税。 |
《Aichi 案》对国内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有什么影响? | 《Aichi 案》推翻了国内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并强调 120+30 天的期限是强制性的且具有管辖权。然而,《San Roque 案》澄清说,这一推翻仅具有追溯效力。 |
《San Roque 案》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 《San Roque 案》澄清说,国内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是一项普遍的解释性规则,并且适用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提交的增值税退税申请。 |
ALPI 如何从国内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中受益? | ALPI 从国内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中受益,因为它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过渡期内提交了司法申请。因此,它无需等待 120 天的期限届满。 |
法院为什么认为 ALPI 无需明确援引国内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 法院认为,国内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 是一项普遍的解释性规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因此无需在请愿书中明确援引该裁决。 |
本案对未来的增值税退税申请有何影响? | 本案明确规定,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提交的增值税退税申请,即使没有明确援引国内税务局 Ruling No. DA-489-03,也应适用该裁决。 |
税务法院在解决 ALPI 的退税申请方面需要做什么? | 本案必须发回税务法院,以便适当确定应付给 ALPI 的可退还或可抵免的金额(如有)。 |
总之,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简化了增值税退税的申请流程,使得纳税人无需担心是否需要在法律文件中明确援引特定的税务局裁决。未来的相关案件中,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对过渡期间提交的税收抵免的处理方式。对于有类似税收抵免申请的公司和个人,建议参考本判决,及时调整自身的业务以适应当前的法律环境,以此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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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Air Liquide Philippines, Inc., G.R. No. 210646, July 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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