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对公共资金管理人员(特别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严格问责制。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法院前口译员兼主管弗洛雷德·L·尼古拉斯因未汇缴司法收款款项而犯有重大过失,贪污和严重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务机构的最佳利益。法院命令将其解雇,没收所有退休福利(除应计假期工资外),并永久禁止其在任何政府机构重新就业,并命令她偿还177,838.24菲律宾比索的短缺款项。
未入账的法院资金:疏忽大意是否等于贪污行为?
2004年对布拉干省圭吉托市级法院 (Guiguinto MTC) 的账簿进行财务审计,发现时任二级法院书记员埃琳达·U·卡布雷拉出现1,483,351.85菲律宾比索的短缺。在对卡布雷拉提起行政诉讼后,为了防止法院资金进一步流失,法院口译员弗洛雷德·L·尼古拉斯被任命为代理主管 (OIC),负责处理法院的财务交易,特别是法院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收取、汇款和报告。尼古拉斯一直担任该职务,直至 2006 年 7 月 13 日二级法院书记员埃德温·C·桑托斯被任命。在卡布雷拉因欺诈和严重不当行为而被免职后,对圭吉托市级法院在 2004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账簿进行了第二次财务审计。审计发现,在尼古拉斯担任收款官员期间未能及时存款导致短缺,而桑托斯的 JDF 短缺是由于其 2006 年 8 月至 2010 年 2 月期间 JDF 收款的累积少汇款造成的,FF 短缺是由于其未存入的收款造成的。虽然桑托斯已补足了上述计算出的短缺款项,但尼古拉斯的短缺款项仍未结清。
审计小组还指出,尼古拉斯在 2005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期间开具的三份 FF 正式收据编号为 6729451-6729500 的收据未提交审核。审计小组已竭尽全力确定根据 O.R. 编号 6729451-6729500 收取的真实和正确的金额,但以下正式收据仍无法说明:6729466、6729478、6729481、9729485 和 9729500。法庭管理员办公室建议对尼古拉斯提起行政诉讼,原因是其未汇缴收款款项,违反了第 50-95 号通告、经修订的行政通告第 35-2004 号和 OCA 通告第 113-2004 号,并命令尼古拉斯解释为何不应因挪用司法收款款项供个人使用而被提起刑事诉讼,并归还其在以下司法基金中的账户余额:
基金 金额司法人员特别津贴基金 P 14, 160.50司法发展基金 9,344.50信托基金 154,333.24总计 P 177,838.24
尼古拉斯辩称她不知道如何解释,因为她没有关于失踪法院资金和正式收据的任何记录。然而,最高法院认为,对尼古拉斯提起行政责任是正当的,理由是宪法规定公共职务是一种公共信任,所有公职人员和雇员必须始终对人民负责,以最大的责任心、正直、忠诚和效率为人民服务。第 50-95 号通告要求“来自保证金、租金押金和其他信托收款的所有收款应由相关法院书记员在收到后二十四 (24) 小时内将其存入菲律宾土地银行”。作为法院书记员,他们是法院资金的指定保管人,对这些资金的任何损失、短缺、销毁或损害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尼古拉斯没有对审计期间发生的短缺作出解释。尽管她有足够的时间提交解释,但由于尼古拉斯未能就审计结果提供任何解释,法院将审计小组的报告视为最终结论,并仅以此为依据判定她的责任。未经授权的官员要求公职人员(在本案中为尼古拉斯)汇款,但其未能汇款,这构成了该公职人员将失踪资金或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的初步证据。如果没有尼古拉斯对在她担任责任人期间未汇缴法院收款款项的解释,初步推定成立。《达沃德尔诺特第四地方法院审计报告》裁定,法院书记员未能汇缴法院资金构成严重渎职、欺诈和严重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务机构的最佳利益。法院依据公务员行政案件统一规则第四条第 52 条,裁定尼古拉斯犯有严重渎职、欺诈和严重不当行为,并处以解雇的处罚。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未能将司法收款款项及时汇缴到指定账户,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裁决? | 法院裁定该名口译员兼主管犯有严重渎职、贪污和严重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务机构的最佳利益,并处以解雇的处罚,并处以其他处罚。 |
对尼古拉斯采取了哪些具体处罚? | 尼古拉斯被处以解雇的处罚,其退休福利被没收(应计假期工资除外),并被永久禁止在任何政府机构重新就业,并被命令偿还 177,838.24 菲律宾比索的短缺款项。 |
什么是“严重渎职”? | “严重渎职”是指因公职人员疏忽而明显玩忽职守,导致其未能履行所承担的职责。 |
为什么未能提交解释如此重要? | 由于尼古拉斯未能提交解释,审计小组的调查结果被法院视为具有决定性的,并导致法院认为她应对短缺款项负责。 |
本案对其他公职人员有什么影响? | 本案强调了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对公共资金处理的道德和法律标准的必要性。 |
哪些规章制度对本案有指导意义? | 对本案有指导意义的规章制度包括第 50-95 号通告、第 35-2004 号行政通告和第 113-2004 号法庭管理员办公室 (OCA) 通告,这些规章制度对司法基金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
为什么在本案中要施加如此严厉的处罚? | 本案中施加严厉处罚是为了维护公务机构的诚信,并劝诫其他公职人员要认真履行其财务职责。 |
本案巩固了对公共资金严格问责制的原则。法院对尼古拉斯处以严厉的处罚,突出表明任何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那些负责保管公共资金的人,都将受到相应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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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案卷名称:最高法院办公室 诉 弗洛雷德·L·尼古拉斯,档案编号:第 P-10-2840 号(原第 10-7-87-MTC 号档案),日期:201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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