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在取得土地所有权前必须完全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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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确立了政府在启动国家基础设施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RA 8974)第4条规定的程序,特别是要支付相当于根据国内税务局(BIR)当前相关区域估价确定的财产价值100%的金额,以及对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的重置成本。最高法院强调,只有在完全遵守这些指导方针后,法院才能立即向实施机构发出占有令,以开始实施项目。未能遵守这些程序将导致政府无法取得财产所有权,并且以前发布的占有令可能被撤销。本案重点强调了尊重私有财产权利,以及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在实施国家项目时,必须优先考虑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所有权人得到公平及时的赔偿,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征用公路:政府未能充分赔偿土地,法庭叫停了这一进程

本案涉及菲律宾共和国为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四车道公路,而对 Gabriel Q. Fernandez 继承人名下位于巴丹省的一块土地进行的征用。共和国根据《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第4条,提起诉讼以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但是,Fernandez 继承人对共和国要求征用其财产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理由是存在其他连接道路,并且共和国没有遵守该法案的明确规定。争议的核心在于共和国提供的补偿金额。共和国以每平方米 15 菲律宾比索的价格存入了 167,475.00 菲律宾比索,认为这相当于 BIR 的区域估价。另一方面,继承人则认为公平市场价值要高得多,每平方米1,200 菲律宾比索。

初审法院支持了共和国,并下达了一份占有令。不过,上诉法院随后撤销了该命令,理由是共和国未按照《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第4条完全遵守其强制性义务。最高法院的审查旨在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上诉法院是否正确地因为共和国未能遵守《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第4条的规定而撤销了共和国的占有令?上诉法院撤销签发占有令实际上是不是相当于禁止共和国继续进行征用?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第4条规定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指导方针才能进行财产征用。这些指导方针包括,在提起征用诉讼时,立即向财产所有人支付相当于根据 BIR 当前相关区域估价计算的财产价值的 100% 的金额,以及任何建筑物或结构的重置成本。法院解释说,**在政府机构提交资金可用证明后,法院才可以签发占有令**。《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下的临时价值的支付与宪法要求的征用权行使中的公正赔偿不同。这种区别在于临时价值的目的仅仅是使政府能够控制该财产,同时确保对所有权人的前期付款。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待征用土地的正确区域估价。共和国声称每平方米价值 15.00 菲律宾比索是正确的估价,并依据 BIR 证明提出了这一论点,但另一方面,继承人则声称实际估价为每平方米 50.00 菲律宾比索。审查 BIR 区域估价的证据时,最高法院发现共和国提供的副本已被更改,包括额外的手写注释,并且这些更改并未在法庭上得到适当的验证。法院强调,只有国内税务局局长才有权确定财产的区域价值,而且共和国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表明签署人小 Marciano P. Felipe 获得局长授权,可以对文件副本进行修改。**因此,最高法院裁定共和国的文件副本不可采纳为证据**。

最高法院还参考了 BIR 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区域价值,确认该土地在颁布《国内税务局第 92-96 号部门令》时的区域价值确实是每平方米 50.00 菲律宾比索,这与共和国的说法相反。甚至假设共和国的副本有效,对财产所有人的土地划分为植被区,而不是划为牧场也提出了置疑。由于共和国支付的金额不足以根据《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第 4 条满足预付款的要求,因此上诉法院撤销了占有令。

关于第二个问题,最高法院驳斥了共和国声称上诉法院撤销占有令等同于发布禁令的说法,这种行为会受到《共和国法案第8975号》第 3 条的禁止。法院区分了撤销占有令和发布禁令的区别,理由是禁令是一项单独的诉讼程序,当一方未能遵守《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的规定时,可以撤销该占有令,这与为了保护一方的权利而寻求辅助性补救措施的禁令不同。该裁决最终明确了政府机构必须坚持的流程要求,以及在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期间维护私有财产权利的重要性。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根据《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的规定,政府在通过征用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前,是否履行了所需的步骤,包括提供足够的前期补偿。特别关注根据国内税务局(BIR)的区域估价确定正确的价值,以及对未经适当验证的文件进行修改的可接受性。
政府需要采取哪些步骤才能根据《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征用私有财产?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在启动征用程序时,政府必须立即向财产所有人支付相当于根据国内税务局(BIR)当前相关的区域估价计算出的财产价值100%的金额。此外,政府还需要出示相关官员出具的资金可用证明。
“占有令”的含义是什么?何时可以签发“占有令”? 占有令是一份允许政府机构占有私有财产的法院命令,前提是已满足特定条件。只有在符合《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第4条中规定的征用程序的指导方针(包括提供充分的前期付款和提交资金可用证明)后,才可以签发占有令。
什么是区域估价,它在征用程序中发挥什么作用? 区域估价是指国内税务局(BIR)为特定区域或地区的不同类型的财产设定的价值。它用作确定前期赔偿金额的基础,政府需要在获得财产所有权之前支付。
如果财产所有人对政府的价值主张提出异议,会发生什么情况? 即使财产所有人对政府的价值主张提出异议,也应向他们立即支付区域估价额,政府才能开始控制财产。此后,法院将确定最终的公正赔偿额。
为什么国内税务局的文件副本被拒绝作为证据? 国内税务局的文件副本被拒绝作为证据,是因为副本包含手写注释,但共和国并未在法庭上对这些注释进行适当的验证。未能证实这些更改意味着这些更改不被认可为证据。
为什么法院拒绝承认土地被划分为牧场? 法院拒绝承认土地被划分为牧场是因为与政府的说法相反,提交的税务申报将财产明确划分为“植被用地”。这种矛盾导致优先考虑财产所有人的分类,特别是在根据《国内税务局第 92-96 号部门令》确定的区域价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共和国法案第8975号》禁止临时限制令(TRO)与本案有何关系? 《共和国法案第8975号》禁止下级法院发布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初步强制禁令,以阻止政府进行基础设施项目。《菲律宾共和国诉 Gabriel Q. Fernandez 继承人》一案强调,上诉法院撤销占有令与发布被禁的禁令有所不同。
根据案件的裁决,政府必须采取什么行动才能合法地获得 Fernandez 继承人的土地的所有权? 为了合法获得 Fernandez 继承人土地的所有权,政府必须按照BIR 的指导提供正确的区域估价付款,确保提供用于估价付款的文件没有被更改,以及完全遵守《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中规定的程序,然后法院才可以发布占有令。

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政府在征用私有财产以支持国家基础设施项目时,必须优先遵守《共和国法案第8974号》中的明确法定程序。该决定强调有必要及时、公平地赔偿土地所有者,并强调未经适当认证的区域估价准确性和证据的重要性,这可以为将来对征用做法提出质疑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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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s. Heirs of Gabriel Q. Fernandez, G.R. No. 175493, March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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