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驳回了 Fortune Life Insurance Company, Inc. 对审计委员会 (COA) 的决议提出的复议动议,该动议最初驳回了该公司的调卷令申请。法院维持其先前的裁决,理由是申请人未能遵守 1980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64 条的具体程序要求,尤其是关于送达证明和及时申请。此外,法院指出,所谓的 COA 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并未得到充分证实。此案强调了遵守程序规则,并对轻率指控法院无能为力表达了不满,下令惩罚轻蔑法庭的行为。这个裁决确立了对程序规则的严格遵守,尤其是在质疑政府机构的决定时。
何时规则是规则:及时送达要求以及调卷令的后果
此案源于 Antique 省政府 (LGU) 与 Fortune Life Insurance Company, Inc. 之间的一份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涉及为符合条件的 barangay 秘书、财务主管和 tanod 购买人寿保险。Antique 省政府承诺支付 4,393,593.60 比索的保费,并向 COA-Antique 提交了相应的支付凭证进行预审计。然而,后一个办事处驳回了该付款,理由是第 7160 号共和国法令(地方政府法)缺少法律依据。地方政府提出了上诉,但上诉被驳回。随后,请愿人向 COA 提交了金钱债权请愿书。
2012 年 11 月 15 日,COA 发布了驳回请愿书的裁决,裁定根据《地方政府法》第 447 条和第 458 条,只有市或市政府拥有明确的权力来为 barangay 工作人员获得团体保险。此外,COA 注意到地方政府未能遵守第 9184 号共和国法令(《政府采购改革法》)第 21 条规定的公布要求。请愿人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收到 COA 的裁决副本,并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提交了复议动议。COA 驳回了该动议,请愿人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收到了驳回通知。
鉴于此,请愿人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提交了调卷令请愿书。如前所述,该请愿书因 (a) 请愿书延迟提交;(b) 未提交送达证明和核实声明;以及 (c) 未能证明被告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而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颁布的决议而被驳回。请愿人在复议动议中辩称,其在 Neypes v. Court of Appeals 中提出的新鲜期间规则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调卷令请愿书。 它进一步辩称,调卷令请愿书包括一份宣誓书,以遵守《民事诉讼规则》第 13 条第 3 款的规定。虽然请愿人承认忽视了核实声明的提交,但它辩称通过先前提交包含调卷令请愿书及其附件的光盘 (CD),从而通过基本遵守《有效使用纸张规则》解决了这个问题。 它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坚称它已经表明并证明 COA 在发布受质疑的裁决时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但是,最高法院指出,请愿人没有遵守关于送达证明的规则。请愿人提交的所谓的宣誓书并未附上邮寄局发布的注册收据,这意味着未满足送达证明的关键程序要求。该法院强调,如果通过挂号邮件送达,则送达证明应包括送达宣誓书和注册收据。即使提交了送达宣誓书,请愿人提交的“送达证明”也未能提交注册收据副本——这是完全遵守规则的关键要素。请愿人仅出示了注册收据编号的剪切打印输出,而不是收据本身,导致未能有效遵守程序规则。
此外,最高法院澄清说,《规则》第 64 条规定的复议期间并未延长。该法院驳回了请愿人的论点,即在内佩斯案中阐明的“新鲜期间规则”适用于调卷令请愿书,就像适用于《民事诉讼规则》第 42 条规定的复审请愿书一样。最高法院解释说,根据规则 42 进行的复审请愿书与根据规则 64 进行的调卷令请愿书是不同的。该法院强调,规则 42 管理对地区审判法院行使其上诉管辖权时做出的判决或最终命令的上诉。 另一方面,规则 64 下的调卷令请愿书质疑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或审计委员会 (COA) 的判决或最终命令,重点是纠正管辖权错误而不是判断错误。
规则 42 和规则 64 规定的期间是不同的。根据后者,在相关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从收到裁决的最终命令或决议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请愿书。提出新的审判或复议动议会中断此期限。如果驳回了动议,则申诉方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从驳回通知之日起计算,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五天)提出请愿书。由于请愿人在收到 COA 的裁决后超过 30 天提交了复议动议,并且在收到驳回通知后超过五天提交了调卷令请愿书,因此其行为违反了确定的期限,这对其案件不利。鉴于请愿人未能遵守截止日期以及有关送达证明的要求,该调卷令请愿书被最高法院驳回。
不仅如此,最高法院还对请愿人及其律师表现出的“苛刻和不尊重”表示不满。他们声称,即使是“敷衍塞责的审查”,也能轻易发现请愿书附上了宣誓书,并指责法官办公室“未能核实”请愿书及其附件的最后一页,导致发现提交送达证明存在错误。法院严厉批评了这种态度,认为这是不恰当的、不值得的。法院强调,尽管他们可能犯错,但他们的决议和决定都是经过非常谨慎的考虑后做出的,并且在这一事件中没有犯任何错误。为了解决请愿人和律师的侵犯行为,该法院下令进行纪律处分,要求律师兼请愿人说明他们不应受到惩罚的原因,或者不应受到间接藐视法庭的指控,并且后者还必须说明不应取消律师资格的原因。
常见问题 (FAQ)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主要问题是 Fortune Life 是否符合规则 64 中规定的及时申请调卷令和充分证明服务的要求。 |
COA 在本案中的决定是什么? | COA 最初否决了 Antique 省政府的付款凭证,后来驳回了 Fortune Life 的金钱债权。 |
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维持 COA 的决议,驳回了 Fortune Life 的复议动议,发现该动议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最初的申请未能遵守程序规则。 |
“新鲜期间规则”是什么? | “新鲜期间规则”允许在动议获得否决时,重新计算提交请愿书的期间,这在本案中不适用。 |
为什么请愿人未能提交送达证明导致请愿书被驳回? | 请愿人只提供了注册收据编号的剪切打印输出,而不是实际的收据,这不符合有效的送达证明的要求。 |
律师是否也受到纪律处分?如果是,为什么? | 是的,该法院还命令对律师采取纪律处分,因为他们使用了“苛刻且不尊重”的语言来指责法院的不作为。 |
为什么对政府委员会发起的调卷令请求会采取其他程序? | 调卷令侧重于管辖权,不寻求纠正错误判决,这使其与适用于质疑地区审判法院判决的规则下的上诉请求不同。 |
此裁决对于提交司法或政府决定请求的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 本案强调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包括送达证明和提交期限,以避免其请愿书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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