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埃丝特·P·马格莱奥对法官罗威娜·德·胡安-基纳戈兰和法院书记员阿多尼斯·劳雷提出的行政诉讼,指控他们行为不当。最高法院驳回了对法官和书记员的指控,但告诫法院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保持礼貌,维护司法机构的形象。这项裁决强调了法院工作人员在公共场合保持礼貌和专业的重要性。
法官的判决是否错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指控又是否成立?
此案源于埃丝特·P·马格莱奥提起的一份宣誓投诉书,指控法官罗威娜·德·胡安-基纳戈兰和法院书记员阿多尼斯·A·劳雷犯有严重不当行为、严重偏袒、有辱司法机构成员的行为、违反《司法行为准则》以及有辱法院人员的行为,这些指控与 Pasig 市地方法院第 166 分院审理的第 137860-PSG 号刑事案件有关,该案名为菲律宾人民诉埃丝特·马格莱奥·潘波利纳,罪名是《修订刑法》第 315 条第 l(b) 款规定的诈骗罪。投诉人是上述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她声称,在 2010 年 5 月 13 日的命令中,法官尼卡诺尔·马纳洛,小(法官马纳洛)批准了她对证据的异议,并宣告她犯有诈骗罪。此后,检察官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法官马纳洛回避此案,后来该案被重新分配到 Pasig 市地方法院第 166 分院,由法官负责审理。投诉人声称,被告法官没有依职权驳回此案,理由是存在双重危险,而是通过其 2010 年 11 月 4 日的命令推翻了无罪判决,并安排该案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接受辩方证据。投诉人提交了一份复议动议,但被告法官在其 2011 年 2 月 2 日的综合命令中驳回了该动议。
投诉人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向法院(附临时限制令的申请)提交了一份调卷令的请愿书,质疑综合命令的适当性。投诉人断言,被告法官 2010 年 11 月 4 日和 2011 年 2 月 2 日的命令表明她存在严重的偏袒和缺乏对现行法律和判例的了解,侵犯了投诉人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她进一步指出,她没有收到 2011 年 6 月 8 日的听证会通知。尽管有此疏忽,被告法官仍然在 2011 年 6 月 9 日发布了逮捕令。2011 年 6 月 15 日,国家调查局(NBI)的特工强行逮捕了她,她感到很惊讶。她补充说,在前往 NBI 办公室的路上,一位女特工致电 Pasig 市地方法院第 166 分院的工作人员,询问投诉人的保释金金额,但工作人员说没有注明保释金金额。据说工作人员不愿提供任何信息,并问:”Nadampot ninyo na ba,nadampot nyo na ba siya“(你们抓到她了吗,你们抓到她了吗)。根据投诉人的说法,她检查了逮捕令,发现建议的保释金金额已被删除,以阻止她为获得暂时的自由而支付保释金。她声称,当天,她指示她的保释人前往第 166 分院询问适当的保释金金额。然而,被告法院书记员和工作人员对保释人表现出敌意、厌烦和漠不关心。第二天,2011 年 6 月 16 日,投诉人的儿子和她的律师与被告法官交谈,被告法官同意将保释金定为 40,000 比索。然而,被告法官最初拒绝签署命令,并建议他们提交一份撤销逮捕令的动议。投诉人声称,当她的儿子询问为什么没有签署时,法院秘书傲慢地说:”Huwag mo na ako tanungin,yun ang order ni Judge makikipagtalo ka pa e sumunod ka na lang,wala ka namang magagawa“(不要问我,这是法官的命令,不要争辩,服从就是了,你什么也做不了)。此后,在提交了一份单方撤销逮捕令的动议后,被告法官批准了该动议,投诉人在当天下午 5:30 左右从 NBI 的拘留所获释。更糟糕的是,警察于 2011 年 6 月 27 日前往投诉人的住所,再次执行逮捕令,但她的律师向逮捕人员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并向他提供了一份撤销逮捕令的命令副本。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上诉,但该上诉被驳回,原因为检察机关在提出上诉之前,没有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正式的提呈,这是一个严重的程序性错误。在法官撤销对埃斯特尔·P·马格莱奥的证据异议申请的批准后,上诉法院驳回了她的调卷令请求,理由是检察机关尚未完成证据的提呈。该诉讼是合理的,因此最初对她的起诉并不违反双重危险原则。
本案突出了法官在案件管理中的作用,以及维护法庭诉讼中的适当程序的重要性。本案强调,所有法院工作人员都必须始终遵守最高标准的专业精神和礼貌,因为他们在塑造司法机构的公众形象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投诉人声称,法院书记员和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在与她的保释人、她的儿子和她的律师交谈时是不尊重的。在她被捕期间,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说”Nadampot ninyo na ba,nadampot nyo na ba siya“。当保释人访问分院时,他声称受到了工作人员的冷落。此外,投诉人的儿子收到了法院秘书的傲慢评论,说”Huwag mo na ako tanungin,yun ang order ni Judge makikipagtalo ha pa e sumunod ha na lang,wala ka namang magagawa“。另一方面,被告否认他们的法院工作人员发表了那些粗鲁的评论,并声称即使这些评论确实发表了,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是合理的评论。虽然投诉人的指控没有得到充分证实,但法院不同意被告的观点,即法院工作人员发表的不尊重评论应该被容忍,甚至被认为是”合理的评论“。法院人员应被提醒,司法机构的形象体现在其雇用的工作人员所展示的各种行为中,无论是官方的还是其他的,从法官到最低级的职员。应避免使用不礼貌的语言和不当的语气。期望所有司法官员和雇员都具有专业精神、尊重他人权利、良好的举止和正确的行为。因此,要求所有员工维护司法机构的良好声誉和作为真正的正义殿堂的地位。对于这种不当的言论,告诫被告及其法院工作人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被告法官和法院书记员在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过失,导致需要处以纪律处分。 |
法院如何裁定撤销初步审理命令? | 法院裁定,因为检察机关尚未完成证据的正式提呈,因此初步审理请求过早提出。 |
关于逮捕令中是否包含保释金金额,有什么说法? | 法院表示,被告法官在逮捕令中未列出保释金金额并没有错,因为被告没有在传唤时出庭。 |
法院在工作人员不礼貌行为指控方面如何裁定? | 虽然指控没有完全证实,但法院谴责任何不礼貌的行为,并提醒法院人员在与公众打交道时必须保持礼貌。 |
什么是双重危险原则? | 双重危险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因某项罪行被宣告无罪或有罪,那么就不能再因同样的罪行受到起诉或惩罚。 |
根据法院规则,发出逮捕令的主要先决条件是什么? | 发出逮捕令的主要先决条件是缺席者已收到听证日期通知,但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席。 |
法院审理本案后对司法机构人员有何期望? | 期望司法机构人员表现出专业精神、尊重他人权利、良好的举止和正确的行为,始终维护司法机构的良好声誉。 |
在本案中,法官有没有义务自行撤销逮捕令? | 法院裁定,法官没有义务自行撤销逮捕令,而应在收到适当的动议后撤销逮捕令。 |
最高法院虽然驳回了对法官和书记员的行政指控,但警告他们,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永远以礼貌的方式对待诉讼当事人和公众,始终以尊严和尊重来维护司法机构的形象。这一警告对于维持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和信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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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件简称, G.R No.,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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