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介入前:申诉专员决定需要法院许可吗?——针对权力滥用的诉讼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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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定,一旦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包括涉及违反《反贪污贿赂法》的行为,撤回起诉的决定权归于法院,而非申诉专员。在法院开始审理案件后,任何要求撤回起诉或进行复审的动议必须获得法院的批准。这一裁决强调了司法程序中法院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官员渎职的案件中,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对行政决定的有效制衡。

权力交接还是权力滥用?水务协会案件中的程序迷局

Longos Rural Waterworks and Sanitation Association, Inc. (LRWSAI) 对申诉专员的决议提出质疑,该决议驳回了针对地方官员的刑事诉讼。起诉的原因是地方官员涉嫌非法接管水务协会的管理权,侵犯了协会董事会的权益。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在案件已提交法院审理后,申诉专员是否有权撤回之前的起诉建议,以及申诉人在对申诉专员的决议提出复议前,是否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

案件的起因是,申诉专员最初建议对维吉里奥·奥特加等地方官员提起违反共和国法令第3019号,即《反贪污贿赂法》第3(e)条的指控。指控称,这些官员通过明显偏袒和恶意,非法接管了LRWSAI的运营管理,对协会的董事会和公众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地方官员提出复审请求,声称他们将提供新的证据和证人。法院批准了复审请求,案件被发回申诉专员办公室重新调查。

随后,申诉专员办公室改变了之前的建议,下令驳回案件,此举促使LRWSAI提出上诉。然而,申诉专员中央办公室以案件已提交法院审理为由,拒绝受理上诉,理由是根据“克雷斯波诉莫古尔案”的判决,申诉人需要在提出复议动议前获得法院的许可。申诉专员认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就转移到了法院,任何对案件的处理都应由法院决定。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澄清了申诉专员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法院强调,一旦信息提交到适当的法院,旨在确定是否存在充分理由起诉被告的预审就结束了。提交上述信息将启动在法院对被告提起的刑事诉讼。如果在这一阶段,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则必须获得法院的许可。重新调查结束后,检察官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应提交给法院,以采取适当的行动。

在法院下令进行复审的情况下,复审被视为法院将案件发回给政府的检察部门,以考虑新的证据并决定是否维持之前的起诉。因此,申诉专员办公室有权对复审进行最终决议。根据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规则,申诉人无需事先获得法院的许可即可对申诉专员的决议提出复议。值得注意的是,驳回复议动议的理由并不仅仅是技术性的,申诉专员还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了深入研究,这表明申诉专员办公室有权根据案情做出决定。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确定是否存在充分理由通常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法院的职责仅限于确定行政或司法部门在确定是否存在充分理由时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虽然有例外情况,例如保护被告的宪法权利或避免不公正的起诉,但本案并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况。因此,法院不干预申诉专员的裁决,强调对事实调查结果的尊重。最高法院进一步重申,由于起诉书已经提交,因此是否继续审理此案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地方法院。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案件简称,G.R No.,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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