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法院书记员收费须知:保障诉讼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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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费透明化: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A.M. No. P-96-1220 [Beatriz E. De Guzman v. Sonia Bagadiong]

在菲律宾,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判决的公平,也体现在司法程序的透明和可负担性上。法院书记员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本案 “BEATRIZ E. DE GUZMAN 诉 SONIA BAGADIONG” 案,正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对法院书记员违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深入了解菲律宾法院对于书记员收费的明确规定,以及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从而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菲律宾法院书记员收费的法律框架

菲律宾法律对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防止乱收费现象,确保司法服务的可及性。《菲律宾法院规则》第141条第10款,以及行政 circular No. 31-90 明确规定了速记员誊录速记记录的收费标准。该条款规定,上诉前每页不少于250字的誊录件收费为五比索 (₱5.00),上诉后为三比索 (₱3.00)。这些费用的一部分上缴法院,一部分支付给速记员。

这项规定的核心在于确保收费的统一性和合理性,防止书记员利用职务之便,向诉讼当事人索取不合理的费用。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正如最高法院在 *Alivia v. Nieto* 案 (215 SCRA 62 [1995]) 中强调的:

“司法管理是一项神圣的任务;所有参与司法管理的人员,因其职责和责任的性质,必须忠实地坚持、捍卫和加强 1987 年宪法庄严载明的原则,即公职是一项公共信托,所有公职人员和雇员必须始终对人民负责,以最大的责任心、正直、忠诚和效率为人民服务。它谴责,也绝不允许任何参与司法管理的人员的任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反公共问责制的规范,并会削弱甚至仅仅是倾向于削弱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这段引言深刻阐述了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法院书记员作为司法体系的一员,其行为不仅代表个人,更关乎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DE GUZMAN 诉 BAGADIONG” 案情回顾

本案的被告 SONIA BAGADIONG 是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43 分院的法院书记员。原告 BEATRIZ E. DE GUZMAN 针对 BAGADIONG 在其负责的刑事案件 “菲律宾人民诉 Memalie Mangallardo 等人” 中的收费行为提出申诉。

原告在 1996 年 7 月 17 日的申诉信中指出,她向被告索取了 1996 年 5 月 20 日庭审的速记记录副本,却被收取了每页 21 比索的高价。原告质疑此收费是否合理,并指出之前每次庭审她都被收取 800 比索的誊录费。

被告 BAGADIONG 在答辩中解释说,每页 21 比索的收费是因为誊录件是单倍行距,且应原告要求需要在家里加班完成。她声称,正常情况下,双倍行距的誊录件收费为每页 10 比索,且有充足的准备时间。被告还辩解说,誊录工作是在她完成其他法院职责之外进行的,例如参加庭审、誊录其他案件的速记记录等。她还提到,她们法庭只有三名速记员,原本是按“包工”收费,但考虑到原告的经济能力,才降至 400 比索。她认为自己的收费是基于“同工同酬”的原则,并声称原告还欠她两份誊录件的费用。

在补充评论中,被告态度傲慢地提出,原告应首先向法院庭长反映问题,遵循行政救济原则;收费是否过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为誊录速记记录只是书记员职责的附带工作,与书记员职责的履行无关;原告有义务支付费用,因为她已经同意;原告无权指示书记员进行誊录,书记员可以拒绝誊录;誊录是她的智力成果;她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并且该收费标准在菲律宾所有法院都是惯例。

法院的最终裁决

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 (OCA) 最初建议对被告处以 1,000 比索罚款,并发出严厉警告。但在被告提交补充评论后,OCA 建议对被告处以停职三个月(不带薪)的处分,并再次警告,如再犯将从严处理。

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 OCA 的建议,并指出被告的辩解站不住脚。法院强调,根据《法院规则》第 141 条第 10 款,书记员誊录速记记录的收费标准是明确的,任何违反该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被告以“惯例”为借口,甚至声称誊录工作是“附带职责”的说法,完全无视了其作为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最高法院引用了行政 circular No. 24-90 的规定,该 circular 明确了书记员的职责,包括及时誊录速记记录,并将其附在案件记录中。速记记录是官方文件,是案件记录的一部分,未经法院命令不得移除。本案中,被告承认将速记记录带回家中,且未提供任何法院授权的证据。

最高法院还引用了 *Rodas v. Aquilizan* 案 (61 SCRA 325 [1994]) 的判例,强调速记员的首要义务是为公众服务,而不是将提供誊录件视为个人恩惠或慈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名政府雇员,甚至是一名法律专业的候选人,却表现出对公共服务基本概念的无知,令人遗憾。她没有将誊录工作视为职责,并按规定收费,反而强调这是她与原告之间的私人交易,损害了司法机关为公众服务的宗旨。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为了警示所有法院书记员,使其了解公共服务的真谛,对被告处以停职两个月(不带薪)的处分,并发出严厉警告。

正如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

“为了警示所有法院速记员,使其了解法律要求他们履行的公共服务的真谛,被告特此停职两个月,不发工资,并严厉警告,今后如再犯同样或类似的罪行,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案件的启示与实践意义

“DE GUZMAN 诉 BAGADIONG” 案不仅是对违规收费的法院书记员的处罚,更重要的是它向所有司法工作人员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以服务公众为己任。本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明确了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标准: 再次强调了《法院规则》和相关行政 circular 对书记员誊录费用的明确规定,防止乱收费现象。
  • 强调了公共服务的性质: 法院书记员的职责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而非私人交易,必须以服务公众为先。
  • 警示了违规行为的后果: 违规收费不仅会受到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停职等更严厉的处分。
  • 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确保诉讼当事人不会因不合理的收费而增加经济负担,维护了司法公正。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法院书记员可以随意收取誊录费吗?

不可以。菲律宾法律对法院书记员的誊录费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院规则》第 141 条第 10 款以及行政 circular No. 31-90 的标准收费。

2. 如果法院书记员收费过高,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法院庭长或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 (OCA) 提出申诉,举报书记员的违规行为。同时,保留好收费凭证等证据。

3. 速记记录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规定,上诉前每页不少于250字的誊录件收费为五比索 (₱5.00),上诉后为三比索 (₱3.00)。

4. 法院书记员可以拒绝提供誊录服务吗?

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法院书记员有义务提供誊录服务。誊录工作是其职责的一部分,不得随意拒绝。

5. 如果书记员以加班或加急为由提高收费,合理吗?

不合理。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是统一的,不应因加班或加急等原因而提高收费。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与法院沟通,获得批准。

6. 我可以要求法院提供免费的誊录件吗?

一般情况下,誊录件需要付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可能可以申请免费或减免费用。

7. 法院书记员的其他职责还包括哪些?

除了誊录速记记录,法院书记员还负责庭审记录、案件归档、文件送达等多项工作,是法院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8. 本案对其他公职人员有何启示?

本案强调了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廉洁奉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公职是一项公共信托,必须对人民负责。

ASG Law 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行政法和法院程序,致力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法院诉讼或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获取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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