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反贪污法:不正当损害必须是实际损害,延迟付款不等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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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损害必须是实际损害:菲律宾反贪污法案例分析

G.R. No. 122166, 1998年3月11日 – 克雷森特·Y·洛伦特 (Cresente Y. Llorente, Jr.) 诉 桑迪甘巴彦 (Sandiganbayan) 和 莱蒂西亚·G·富尔特斯 (Leticia G. Fuertes)

引言

想象一下,您是一名公务员,几个月甚至几年都拿不到工资,您和您的家人会面临怎样的困境?这起最高法院的案件突显了菲律宾反贪污法中“不正当损害”概念的关键要素。本案明确指出,根据共和国法令 3019 第 3(e) 条(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要定罪公职人员,仅有延迟付款是不够的,必须证明受害者遭受了“实际”损害,而不仅仅是推测性或附带性的损害。

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是,一名拒绝及时签署雇员工资单的市长是否犯下了反贪污罪?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推翻了桑迪甘巴彦(反贪污特别法庭)的有罪判决,理由是检方未能充分证明“不正当损害”这一反贪污罪的关键要素。本案对于理解反贪污法以及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背景:共和国法令 3019 第 3(e) 条

共和国法令 3019,又称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旨在打击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其中第 3(e) 条规定:

第 3 条。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除现行法律已处罚的公职人员行为或不作为外,下列行为构成任何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特此宣布为非法:



(e) 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且不可原谅的疏忽,在履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任何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当事人任何不正当利益、优势或偏好。本条款适用于负责授予执照、许可证或其他特许权的办公室或政府公司的官员和雇员。”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根据第 3(e) 条追究某人的责任,检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以下要素:

  1. 被告是公职人员或与公职人员共谋的私人。
  2. 该公职人员在履行其公务或与其公职有关时实施了被禁止的行为。
  3. 他或她对任何一方(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当事人)造成了不正当损害。
  4. 该公职人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且不可原谅的疏忽。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和第四个要素:不正当损害明显的恶意。法院在此案中深入探讨了“不正当损害”的含义,并明确了其在反贪污案件中的证明标准。

案件回顾:市长延迟支付工资案

本案的被告克雷森特·Y·洛伦特 (Cresente Y. Llorente, Jr.) 在案发时是辛丹甘市 (Sindangan) 的市长。他被指控违反了反贪污法,原因是其在 1990 年 7 月至 1991 年 10 月期间,无正当理由地拒绝签署和批准市政助理财务主管莱蒂西亚·G·富尔特斯 (Leticia G. Fuertes) 的工资单和凭证,从而对后者造成了不正当损害。

富尔特斯女士自 1985 年起担任辛丹甘市的助理财务主管。在 1986 年至 1990 年期间,她被调派到其他不同的 municipality 工作。1990 年 7 月,她回到辛丹甘市担任原职,但市长洛伦特拒绝让她回到原岗位工作,也拒绝批准她的工资支付。这导致富尔特斯女士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无法领取工资,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工资问题,富尔特斯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市长签署工资单。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市长承诺支付拖欠的工资。然而,即使在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法院执行令后,市长仍然拖延付款。最终,富尔特斯女士不得不向反贪污特别法庭桑迪甘巴彦提起刑事诉讼。

桑迪甘巴彦认定市长洛伦特犯有反贪污罪,理由是他无正当理由地延迟支付工资,给富尔特斯女士造成了“不正当损害”。桑迪甘巴彦认为,延迟支付工资给富尔特斯女士及其家庭带来了经济困难,构成了不正当损害。市长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损害才是关键

最高法院推翻了桑迪甘巴彦的判决,并宣告市长洛伦特无罪。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市长延迟支付工资的行为确实不当,但检方未能证明富尔特斯女士遭受了反贪污法所要求的“不正当损害”。

法院指出,“不正当损害”必须是“实际损害”,类似于民法中的实际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必须有证据证明受害者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而不仅仅是精神上的痛苦或不便。法院强调:

“与侵权诉讼不同,即使在确立了错误或侵犯权利之后,也不能推定第 3[e] 条中的不正当损害。其存在必须被证明为犯罪要素之一。事实上,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且不可原谅的疏忽,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不正当利益、优势或偏好,构成了本条惩罚的行为。因此,要求不正当损害必须明确、量化并证明到道德确信的程度。”

在本案中,虽然富尔特斯女士声称延迟支付工资给她和她的家人带来了经济困难,但她最终还是收到了全部拖欠的工资。法院认为,虽然延迟付款造成了不便,但这并不构成反贪污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损害”。法院解释说:

“在 jurisprudence 中,“不正当损害”始终被解释为“实际损害”。不正当 已被定义为“超过必要的,不适当的,[或]非法的”;而 损害 为“对他人造成的任何错误或损害,无论是在人身、权利、声誉或财产方面[;][即]侵犯他人的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在这些定义的背景下,实际损害类似于民法中的损害。”

由于富尔特斯女士最终获得了全额工资,她没有遭受任何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检方未能证明“不正当损害”这一反贪污罪的关键要素,市长洛伦特不构成犯罪。

案件的实践意义:对公务员和公众的启示

洛伦特诉桑迪甘巴彦案 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反贪污案件中,仅仅证明公职人员的行为不当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这种不当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不正当损害”。本案对公务员和公众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对公务员的启示:本案提醒公务员,虽然他们有责任及时履行职责,但并非所有的失误或延迟都会构成反贪污罪。只有当他们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不正当损害”时,才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此外,公务员在处理公务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被指控为贪污腐败。

对公众的启示:本案也提醒公众,反贪污法旨在惩治真正的腐败行为,而不是针对所有公务员的失误或不当行为。如果公众认为公务员存在不当行为,应首先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咨询,以确定是否构成反贪污罪。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正当损害”的存在。

关键教训

  • “不正当损害”必须是实际损害: 在反贪污案件中,必须证明受害者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而不仅仅是精神上的痛苦或不便。延迟付款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损害”,除非能够证明受害者因此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 举证责任在检方: 检方有责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反贪污罪的所有要素,包括“不正当损害”和“明显的恶意”。如果检方未能充分举证,法院应宣告被告无罪。
  • 公务员的注意义务: 公务员应尽职尽责,及时履行职责。但并非所有的失误或延迟都会构成反贪污罪。只有当其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不正当损害”时,才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不正当损害”?

答: 在反贪污法中,“不正当损害”指的是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或私人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类似于民法中的实际损害赔偿。它必须是可量化的、实际存在的经济损失,而不仅仅是精神上的痛苦或不便。

问:延迟支付工资一定构成反贪污罪吗?

答: 不一定。根据 洛伦特诉桑迪甘巴彦案,延迟支付工资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反贪污罪。要构成犯罪,必须证明延迟支付工资的行为是出于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且不可原谅的疏忽,并且对受害者造成了实际的“不正当损害”。如果工资最终得到全额支付,且受害者没有遭受其他实际经济损失,则可能不构成反贪污罪。

问:如果公务员的行为只是疏忽大意,没有恶意,会构成反贪污罪吗?

答: 根据反贪污法第 3(e) 条,公务员的行为如果只是“重大且不可原谅的疏忽”,也可能构成犯罪。但是,疏忽的程度必须达到“重大且不可原谅”的程度,即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过失或错误。此外,即使存在疏忽,仍然需要证明这种疏忽造成了实际的“不正当损害”。

问:在本案中,为什么市长最终被判无罪?

答: 市长洛伦特被判无罪的主要原因是检方未能证明富尔特斯女士遭受了“不正当损害”。虽然市长延迟支付工资的行为确实不当,但富尔特斯女士最终收到了全额工资,没有遭受其他实际的经济损失。最高法院认为,延迟付款造成的不便不构成反贪污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损害”。

问:本案对未来的反贪污案件有什么影响?

答: 洛伦特诉桑迪甘巴彦案 确立了“不正当损害”的证明标准,对未来的反贪污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强调,在反贪污案件中,检方必须严格证明“不正当损害”的存在,而不能仅仅依靠推测或假设。这也意味着,未来的反贪污案件将更加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损害的实际性。

问:如果我遇到类似的公务员延迟付款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 如果您遇到公务员延迟付款的情况,首先应该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延迟付款的原因,并争取尽快解决问题。如果沟通无效,您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了解您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在必要时,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申诉或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请注意,在提起反贪污诉讼时,您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务员的行为不仅不当,而且给您造成了实际的“不正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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