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内阁批准,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提高费用
G.R. No. 113357, February 01, 1996
引言
想象一下,您是一家在菲律宾经营的外国公司,您需要注册专利或商标。突然,您发现注册费用大幅上涨,而且没有任何明确的解释。这不仅增加了您的运营成本,还可能影响您的业务计划。本案的核心在于,行政部门在修订费用时必须遵守既定的程序,包括获得内阁的批准。如果行政部门未能遵守这些程序,其修订的费用可能被视为无效。本案涉及菲律宾最高法院对行政命令有效性的审查,强调了政府机构在行使其权力时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是第325号总统令(B.P. Blg. 325),该法令授权国家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机构和委员会(包括最高法院和宪法机构)修改其费用和收费标准。该法令旨在确保政府机构能够收回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但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该法令第2节明确规定,费用的修订必须得到内阁的批准。这意味着,任何费用调整都必须经过内阁的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该法令第5节还规定了公布要求。一旦内阁批准了调整后的费用或收费标准,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在菲律宾两家具有普遍发行量的报纸上每周公布一次,连续两周,以代替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新的费用标准在最后一次公布后15天生效。这些程序旨在确保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防止行政部门在未经适当审查和公布的情况下擅自提高费用。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共受访者颁布的1992年第1号和第2号行政命令,修订了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BPTTT)的实践规则,包括提高了专利和商标注册的费用,并禁止提交多类别申请。请注意以下条文:
“第2节。费率的确定——费用和收费应以公正合理的费率修订,足以支付行政费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对类似或可比的服务和职能实行统一费率。费率的修订应由各部委负责人或同等职能部门根据财政部根据本法第4节发布的规章,根据有关征收和收款部门的建议确定,但须经内阁批准。”
“第5节。公布要求——在内阁审查和批准调整后的费用或收费标准后,有关各部委、办事处、机构或委员会的负责人,包括法院和宪法机构,应各自安排将修订后的费用和收费标准每周公布一次,连续两周,在菲律宾两家具有普遍发行量的报纸上公布,以代替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在最后一次公布后15天生效。”
案件分析
本案的起因是请愿人(注册专利代理人)向上诉法院提起禁止令申请,要求阻止公共受访者执行上述行政命令,并宣布其无效。请愿人认为,这些行政命令未能遵守第325号总统令规定的内阁批准和公布要求。
上诉法院驳回了请愿人的申请,理由是他们未能穷尽行政救济。法院认为,根据第325号总统令,内阁有权审查和批准费用修订,请愿人应首先寻求内阁的审查,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的裁决,并进一步阐述了以下几点:
- 禁止令不是适当的补救措施。第325号总统令明确规定,内阁有权审查和批准任何拟议的费用修订。
- 请愿人应首先利用这一内置的补救措施,而不是立即诉诸司法程序。
- 法院通常会谨慎行使禁止令的权力,只有在寻求救济的权利明确的情况下才会批准。
- 禁止令只在没有其他补救措施可用的情况下才会被批准。
最高法院还强调,请愿人实际上已经开始利用行政程序,他们曾要求公共受访者重新考虑或推迟执行相关的行政命令。然而,他们突然放弃了行政救济,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成熟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案例来支持其裁决:
- Chua Huat v. CA:如果授权法规表明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并提供了行政上诉或复议的制度,那么法院出于法律、礼让和便利的原因,除非已采取可用的行政救济措施,并且有关当局已获得机会采取行动并纠正行政论坛中犯下的错误,否则将不予受理案件。
- Philnabank Employees v. Estanislao:其次,虽然并非一成不变,但我们一再以不成熟为由,以及为了良好的秩序,拒绝仓促诉诸法院,而行政途径仍然畅通。
最高法院还驳斥了公共受访者关于第159号行政命令(E.O. No. 159)已经消除了内阁批准要求的说法。法院指出,第159号行政命令是在相关行政命令颁布两年后才颁布的,因此不适用于本案。法律通常具有前瞻性,不具有追溯力。
此外,最高法院还认为,由于内阁尚未审查和批准拟议的修订后的费用和收费标准,因此无法进行适当的公布。国家行政登记处办公室发出的确认收到BPTTT颁布的行政命令的信函,不能作为证明本案中质疑的特定行政命令已得到适当公布和备案的证据,因为该信函没有具体说明备案了哪些行政命令。
法院认为,由于有争议的行政命令尚未提交内阁审议和批准,因此法院认为讨论和解决以下问题的优劣为时过早:费率增加和收费是否公正合理,足以支付行政费用;和/或对于类似或可比较的服务和职能,这些费率是否实用和统一;和/或这些费率是否符合财政部的规章。最高法院强调,法院不应干预行政行为,除非该行为已经完成或最终确定。只有在行政行为最终确定后,法院才能确定行政行为或调查结果是否违反法律,是否存在欺诈或强加行为,以及是否得到证据的充分支持。
实践意义
本案强调了政府机构在行使其权力时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特别是,行政部门在修订费用时必须遵守第325号总统令规定的程序,包括获得内阁的批准和进行适当的公布。未能遵守这些程序可能导致修订的费用被视为无效,并可能导致法律诉讼。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来说,本案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企业应密切关注政府机构颁布的行政命令,并确保这些命令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企业认为某个行政命令不合法,他们应首先尝试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例如向内阁提出申诉。只有在行政救济无效的情况下,企业才应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教训
- 行政部门在修订费用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包括获得内阁的批准和进行适当的公布。
- 未能遵守这些程序可能导致修订的费用被视为无效。
- 企业应密切关注政府机构颁布的行政命令,并确保这些命令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 如果企业认为某个行政命令不合法,他们应首先尝试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由行政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在菲律宾,总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行政官员都可以颁布行政命令。
2. 行政命令必须遵守哪些法律程序?
行政命令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此外,行政命令还必须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例如提供通知和听证的机会。
3. 如果我认为某个行政命令不合法,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认为某个行政命令不合法,您应首先尝试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例如向颁布该命令的机构提出申诉。只有在行政救济无效的情况下,您才应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4. 第325号总统令是什么?
第325号总统令(B.P. Blg. 325)授权国家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机构和委员会(包括最高法院和宪法机构)修改其费用和收费标准。该法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
5. 内阁在费用修订中扮演什么角色?
根据第325号总统令,费用的修订必须得到内阁的批准。这意味着,任何费用调整都必须经过内阁的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6. 如果行政命令未能遵守公布要求,会发生什么?
如果行政命令未能遵守公布要求,该命令可能被视为无效。公布要求旨在确保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防止行政部门在未经适当审查和公布的情况下擅自提高费用。
7. 本案对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有什么影响?
本案提醒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行政部门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企业应密切关注政府机构颁布的行政命令,并确保这些命令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企业认为某个行政命令不合法,他们应首先尝试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
在本案中,ASG Law在行政法规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或有任何法律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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