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拒的胁迫辩护:抢劫致死案中,被告能否以胁迫为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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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判定,在抢劫致死案件中,被告不能以受到胁迫为由免除刑事责任,尤其是当他们主动参与犯罪,并有逃脱机会却没有利用时。此判决强调了,要成功援引不可抗拒的胁迫作为免责事由,必须证明恐惧是真实的、迫在眉睫的,且造成的伤害大于或等于所犯罪行。这项裁决突出了在犯罪活动中,个人责任的重要性。

持枪抢劫引发三重命案,胁迫辩护能否成立?

本案涉及对 Florentino Labuguen 和 Romeo Zuñiga 的上诉,他们被判犯有抢劫致死罪和意图谋杀罪。最初,两人都被指控与其他同伙合谋,持枪抢劫 Manuel Padre 和 Nenita Padre 夫妇,导致这对夫妇及其女儿 Rhoda Padre 死亡,以及他们的另一个女儿 Rachelle Padre 受伤。该信息显示,被告在 2002 年 1 月 3 日左右,在 Isabela 省 Delfin Albano 市,抢走了属于 Manuel Padre 和 Nenita Padre 夫妇的 500,000 比索现金,同时使用暴力和恐吓手段。抢劫过程中,被告还袭击并枪击了 Rhoda Padre,刺伤了 Manuel Padre、Nenita Padre 和 Rachelle Padre,导致 Rhoda 和 Manuel Padre 死亡,Nenita Padre 死亡,Rachelle Padre 受伤。Rachelle Padre 幸免于难,经及时救治后得以幸存。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 Zuñiga 声称他受到 Joel Albano 的胁迫,被迫参与抢劫,否则他和他的家人将面临危险。然而,法院驳回了他的辩护,理由是缺乏证据表明存在不可抗拒的恐惧。不可抗拒的胁迫必须符合三个要素:存在不可控制的恐惧;恐惧必须是真实的且迫在眉睫的;对伤害的恐惧大于或至少等于所犯罪行。未来的伤害威胁是不够的,胁迫必须达到使被告没有逃脱机会的程度。法院发现 Zuñiga 有机会逃脱,但他没有利用,表明他没有受到不可抗拒的恐惧的影响。此外,Zuñiga 主动参与犯罪行为,刺伤了受害者,没有受到同伙的强迫或推动。

针对受害人 Rachel 指认被告一事,上诉人声称,考虑到她身受重伤,并且意识到自己即将死亡,她应该立即透露袭击者的姓名。我们对此不信服。正如 Rachel 解释的那样,她没有立即透露袭击者的身份,因为在经历了那次可怕的经历之后,她不知道该信任谁。她还声称,她希望征得 Zuñiga 的帮助,以透露他同伙的姓名。另外,上诉人还认为检方未能证明存在共谋,对此法院并不认同,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歹徒为了实现抢劫受害者的共同目的而协同行动。当抢劫行为是犯罪分子的中心目的和目标,而杀戮只是抢劫的附带行为时,就需要明确这一点。抢劫意图必须先于夺取人命,但杀戮可能发生在抢劫之前、期间或之后。

抢劫致死是指因抢劫或在抢劫时发生的杀人行为。为了维持对抢劫致死罪的定罪,检方必须证明以下要素:(1)拿走属于他人的个人财产;(2)具有获取意图;(3)对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以及(4)在抢劫时或因抢劫而犯下杀人罪,此处“杀人罪”一词以广义使用。

高等法院维持了区域审判法院的判决,维持了对 Labuguen 和 Zuñiga 犯有抢劫致死罪的定罪。法院认为,检方毫无疑问地证明了抢劫致死罪的所有要素。尽管被告声称他们是受到胁迫才参与犯罪,但法院发现他们是主动参与,并且有逃脱的机会却没有利用。因此,胁迫辩护不成立。由于犯罪是由团伙实施且使用了未经许可的枪支,法院进一步裁定,如果没有第 9346 号共和国法案的禁止,应该判处死刑,因此上诉人被处以无期徒刑的刑罚是正确的,但他们没有资格获得假释。另外,根据现行判例,损害赔偿金必须进一步修改如下:每位受害者的民事赔偿金增加到 100,000 比索。此外,每位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各为 100,000 比索。最后,所有这些损害赔偿金应自本判决最终生效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止,按每年百分之六(6%)的利率计息。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在抢劫致死案中,能否以受到威胁、胁迫为由免除刑事责任。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辩护,强调了个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
什么是“不可抗拒的胁迫”的法律标准? 要成功地以“不可抗拒的胁迫”作为免责事由,必须证明存在不可控制的恐惧,恐惧是真实的且迫在眉睫的,并且对伤害的恐惧大于或至少等于所犯罪行。未来伤害的威胁是不够的,胁迫必须达到使被告没有逃脱机会的程度。
法院为什么驳回了被告 Zuñiga 的胁迫辩护? 法院发现 Zuñiga 有逃脱的机会但他没有利用,表明他没有受到不可抗拒的恐惧的影响。此外,Zuñiga 主动参与犯罪行为,刺伤了受害者,没有受到同伙的强迫或推动。
“抢劫致死罪”的要素是什么? 抢劫致死罪的要素包括:拿走属于他人的个人财产;具有获取意图;对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以及在抢劫时或因抢劫而犯下杀人罪。
本案对损害赔偿金的裁定是什么? 法院裁定,上诉人需要连带赔偿每位受害者的 100,000 比索的民事赔偿金、100,000 比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 100,000 比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自判决最终生效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止,按每年百分之六(6%)的利率计息。
本案中 Rachelle Padre 的证词有何重要性? 尽管 Rachelle 最初没有立即透露袭击者的身份,但她后来指认了被告,她的证词被认为是可信的,她解释说最初的犹豫是由于她需要时间来确定信任谁。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处理共谋问题? 法院认为,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是为了实现抢劫的共同目标而协同行动,确定了共谋的存在。
上诉法院如何修改下级法院的判决? 高等法院维持了对抢劫致死罪的定罪和无期徒刑的判决,但明确被告没有资格获得假释。此外,高等法院调整了损害赔偿金的金额,以符合现行判例。
本案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化了法院在抢劫致死罪案件中,对不可抗拒的胁迫辩护的适用标准。法院的裁定突出了参与犯罪活动的个人责任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被告有机会避免参与的情况下。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维持了对 Florentino Labuguen 和 Romeo Zuñiga 抢劫致死罪的定罪,驳回了不可抗拒的胁迫辩护。此判决重申了在犯罪行为中,个人责任至关重要,即使被告声称受到胁迫,如果他们积极参与犯罪,并且有机会脱离犯罪却没有抓住,仍将承担刑事责任。此案例强调了,在刑事案件中评估辩护时,必须审查案件的全部情况。

如有关于本判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VS. FLORENTINO LABUGUEN Y FRANCISCO ALIAS “TINONG,” AND ROMEO ZUÑIGA Y PILARTA, G.R. No. 223103,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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