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选举法:错位选票的有效性及“邻里规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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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选举法中的错位选票:有效性与“邻里规则”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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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 NO. 166931, February 2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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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公正性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在菲律宾,选举法旨在确保每一张选票都能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愿。然而,当选票上出现错误,例如选民将候选人的名字写在错误的位置时,如何判断选票的有效性就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最高法院在RANILO A. VELASCO, PETITIONER, VS.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AND BENIGNO C. LAYESA, JR., RESPONDENTS一案中,就涉及了这种“错位选票”的争议,并阐明了“邻里规则”在选举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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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选民将候选人的名字写在选票上错误的位置时,选举委员会(COMELEC)是否正确地将这些选票计入了候选人的得票数。此案不仅关乎选举结果的公正性,也关系到如何平衡选民意愿的表达与选举规则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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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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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的《综合选举法》(Batas Pambansa Blg. 881)第211(19)条明确规定:“任何投票给未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的人,或投票给未参选职位候选人的选票,应被视为无效票,但不得使整个选票无效。”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避免选举官员对选民实际投票给谁产生混淆,并防止任何识别选民投票的阴谋,从而维护选举的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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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旨在确保选民按照规定填写选票,即在每个职位对应的正确位置填写候选人的名字。例如,如果选民想投票给某人担任市长,就必须将该候选人的名字写在市长一职对应的空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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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高法院也承认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选票上的名字位置错误,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票。这些例外情况通常被称为“邻里规则”,指的是在以下情况下,错位选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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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个系列的名字普遍错位,但意图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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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个或双个名字错位,且名字前后有职位名称或指示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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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个名字错位,但位置偏离中心、略低于正确行、紧挨职位名称上方或紧随正确职位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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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例外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尊重选民的意愿,避免因选民的无心之失而剥夺其投票权。正如最高法院所言,选票的评估应具有灵活性,以实现选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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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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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7月15日举行的圣巴勃罗市Sta. Ana村的村长选举中,Ranilo A. Velasco和Benigno C. Layesa, Jr.是四位候选人中的两位。计票后,选举委员会宣布Velasco以390票获胜,Layesa获得375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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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yesa声称他的部分选票被错误地排除在计票之外,因此向圣巴勃罗市地方法院提起选举抗议,要求重新审查四个选区的26张选票。Velasco最初提出驳回此案的动议,但在修改后的答辩中,他反诉要求重新审查另一个选区的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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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裁定选举结果为平局,Velasco和Layesa各获得390票。法院下令抽签以打破平局并确定获胜者。Velasco不服,上诉至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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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第二庭维持了地方法院的裁决,并在评估部分选票时应用了“邻里规则”。Velasco和Layesa都寻求重新考虑。Velasco的动议仅限于五张选票,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选民是否明确表达了投票意愿。Layesa则认为一张写有Velasco昵称的选票应被视为无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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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驳回了对第二庭裁决的重新考虑。Velasco再次上诉至最高法院,将上诉范围缩小到三张选票——Exhi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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