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预扣税义务:付款时还是应计?企业税务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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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税义务:菲律宾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为应计而非付款时

G.R. Nos. 118498 & 124377,1999年10月12日

引言

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复杂的税务法规,其中预扣税是一个关键方面。未能正确履行预扣税义务可能导致处罚和法律纠纷。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诉税务上诉法院案中,对预扣税义务何时产生这一关键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决。本案澄清了预扣税义务是在应计收入时产生,还是在实际付款时产生,这对所有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于支付给非居民外国公司的收入,预扣税义务是在汇款时还是在收入应计时产生?了解这一区别对于确保税务合规和避免潜在的处罚至关重要。

法律背景:菲律宾的预扣税制度

菲律宾的预扣税制度是国家税务局(BIR)征收所得税的主要机制之一。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某些收入在支付给收款人时需要预扣税款。预扣税款由付款人(预扣税义务人)负责扣缴并汇交给政府。这种制度确保了政府能够及时收到税款,并减少了逃税的可能性。

本案适用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53 条规定了预扣税的范围,其中包括支付给非居民外国公司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具体而言,第 53 条 (b) 款规定:

“(b) 非居民外国人和外国公司 – 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无论以何种身份行事,包括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承租人或抵押人、以任何信托身份行事的受托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接管人、财产保全人、受托人、雇主,以及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的每一位官员或雇员,凡是控制、接收、保管、处置或支付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工资、薪金、保险费、年金、报酬、酬金、酬劳或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定期或偶然的收益、利润和收入,以及任何未在菲律宾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的非居民外国人的资本收益,均应(除非本条 (a) (1) 款另有规定)从年度、定期或偶然的收益、利润和收入以及资本收益中扣除并预扣税款,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同时,第 54 条规定了预扣税的申报和缴纳程序。但上述条款并未明确规定预扣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解释“预扣”义务何时发生。

案件回顾: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案

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Filsyn)是一家菲律宾国内公司,在 1974 年第四季度至 1975 年第四季度期间,因未按时缴纳预扣税而被税务局评估补缴税款,总额为 829,748.77 比索,其中包括利息和罚款。税务局认为,Filsyn 应在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担保费给非居民外国公司时,就应计收入预扣税款,而不是在实际汇款时。

Filsyn 对税务局的评估提出抗议,认为预扣税义务应在实际汇款时产生。税务局驳回了 Filsyn 的抗议,Filsyn 遂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上诉。税务上诉法院支持税务局的立场,判决 Filsyn 补缴税款。Filsyn 不服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上诉法院,但上诉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终,Filsyn 上诉至最高法院。Filsyn 的主要论点是,其预扣税义务仅在应付给非居民外国公司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到期应付”时才产生,而不是在这些款项“设置”或应计时就产生。

最高法院的裁决:以应计制为基础

最高法院驳回了 Filsyn 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预扣税义务在收入“应计”时产生,而不是在实际“付款”或“汇款”时。法院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预扣税的性质:预扣税是一种税收征收程序,预扣税义务人是政府的代理人,有义务代政府征收税款。预扣税义务人的责任是确保税款被扣缴并汇交给政府。
  2. 权责发生制会计:Filsyn 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在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在“所有权责发生事件均已发生,纳税人收取收入的权利已经确定,且金额能够合理准确地确定时”确认。换句话说,是“收取收入的权利”,而不是“实际收到”,决定了何时将该金额计入总收入。
  3. Filsyn 的行为:Filsyn 在其账簿中将应付给外国公司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业务费用扣除。这表明 Filsyn 已经确认了这些收入的应计,并享受了税收优惠。最高法院认为,Filsyn 不能一方面享受费用扣除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声称预扣税义务尚未产生。

最高法院引用了上诉法院的观点,强调:“在贷款合同到期时,外国公司肯定会获得确定金额的收入,这是明确的责任和清晰且迫在眉睫的确定性,因此,申诉人已经将该金额作为应付给外国公司的利息从业务费用中扣除。这是法律允许的,申诉人在报告其收入时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Filsyn “不能声称,由于贷款合同尚未到期应付,因此尚无预扣和汇缴所得税的义务。既然它已在其账簿中将这些金额‘注销’为业务费用,它就已利用了法律规定的从总收入中扣除的优惠。此外,它还向税务局表示,如此扣除的金额是作为支付给外国公司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而发生的业务费用。它现在不得提出相反的主张,这已构成禁止反言。”

实际意义:企业税务合规的关键要点

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案明确了菲律宾预扣税义务的产生时间,这对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案的裁决强调,企业不能仅仅根据实际付款时间来确定预扣税义务,而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收入应计时就履行预扣税义务。

对企业的影响:

  • 提前预扣税:企业需要在收入应计时(例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计入账时)就计算并预扣税款,即使实际付款可能在稍后发生。
  • 会计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收入的确认时点,并确保及时履行预扣税义务。
  • 避免处罚:未能按时预扣和缴纳税款可能导致罚款、利息和其他处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制度,确保及时履行预扣税义务。

关键教训:

  • 预扣税义务在收入应计时产生,而非付款时。
  • 权责发生制会计是确定预扣税义务时点的关键。
  •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制度,确保及时履行预扣税义务。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问题:什么是预扣税?
    回答:预扣税是一种税收征收机制,付款人在向收款人支付某些类型的收入时,需要预先扣除一部分税款并汇交给政府。
  2. 问题:预扣税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收入?
    回答:预扣税适用于多种类型的收入,包括工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专业服务费等。具体适用范围根据税法规定而定。
  3. 问题:谁是预扣税义务人?
    回答:预扣税义务人是付款人,即支付应税收入的一方。例如,雇主是工资预扣税的义务人,公司是股息预扣税的义务人。
  4. 问题:什么是权责发生制会计?
    回答:权责发生制会计是一种会计方法,收入在赚取时确认,费用在发生时确认,而与现金的实际收付无关。
  5. 问题:如果企业未能按时预扣和缴纳税款,会有什么后果?
    回答:未能按时预扣和缴纳税款可能导致罚款、利息、税务审计,甚至法律诉讼。
  6. 问题: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案对企业有什么启示?
    回答:该案明确了预扣税义务在收入应计时产生,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履行预扣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7. 问题:企业如何确保税务合规?
    回答: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制度,包括了解税法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妥善保管税务记录等。如有疑问,应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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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联合律师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税务合规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帮助您的企业理解并遵守复杂的菲律宾税务法规。如果您需要关于预扣税或其他税务问题的专业法律意见,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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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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