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选举法:即使未完成任期,也可能计入连任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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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完成任期,也可能计入连任限制吗?关键在于是否有效当选

G.R. No. 135150, July 28, 1999

引言

想象一下,一位市长连续执政多年,深受民众爱戴,但却面临宪法规定的连任限制。然而,如果这位市长在某届选举中获胜后,因选举舞弊指控被法院判决败诉,那么这段“任期”是否应计入连任限制呢?这不仅关系到这位政治人物的未来,更牵动着地方政治的走向。菲律宾最高法院在Lonzanida v. COMELEC案中,就探讨了这个问题,为我们厘清了连任限制的适用,以及“任期”的真正含义。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一位地方官员在选举中被宣布获胜并就职,但随后因选举抗议败诉而被撤职,那么这段时间是否算作一个完整的任期,从而影响其未来的参选资格?最高法院需要解释菲律宾宪法和地方政府法典中关于地方官员连任限制的规定,并明确“任期”的法律内涵。

连任限制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第十条第8款以及地方政府法典第43条明确规定,除 barangay 官员外,地方民选官员在同一职位上最多只能连续任职三届。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地方政治权力过度集中,打破政治家族的垄断,并为选民提供更多选择,促进地方政治的新陈代谢。

宪法条文原文如下:

“第8条。除 barangay 官员外,民选地方官员的任期应由法律确定为三年,任何此类官员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三届。为任何时间长度自愿放弃职位不应被视为中断其当选的完整任期的连续服务。”

地方政府法典 (R.A. No. 7160) 第 43 条也重申了相同的规则:

“第 43 条。任期。
(b) 任何地方民选官员不得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超过三届。为任何时间长度自愿放弃职位不应被视为中断相关民选官员当选的完整任期的连续服务。”

连任限制并非绝对禁止官员再次参选,而是在连续三届任期后设置一个“冷却期”。官员可以在卸任一届后再次竞选同一职位。值得注意的是,“自愿放弃职位”不被视为中断连续任期,这旨在防止官员通过短暂辞职来规避连任限制。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Borja, Jr. v. COMELEC案中已经阐明,连任限制的适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官员必须在同一地方政府职位上连续当选三届;二是必须完整地服务了这连续三届任期。这意味着,仅仅连续任职三届是不够的,还必须是基于有效选举产生的任期。

案件回顾:市长资格之争

罗密欧·隆扎尼达 (Romeo Lonzanida) 在 1995 年市长选举前,已担任赞巴ales省圣安东尼奥市市长连续两届。1995 年,他再次参选并被宣布获胜,随后就职。然而,他的竞争对手胡安·阿尔维斯 (Juan Alvez) 提起了选举抗议,赞巴ales地区审判法院于 1997 年 1 月 9 日裁定 1995 年市长选举无效,宣布市长职位空缺。

双方均上诉至选举委员会 (COMELEC)。1997 年 11 月 13 日,COMELEC 裁定阿尔维斯胜诉,宣布阿尔维斯为合法当选市长。1998 年 2 月 27 日,COMELEC 发布执行令,隆扎尼达被迫卸任,阿尔维斯接任市长职务,完成了剩余任期。

1998 年 5 月 11 日,隆扎尼达再次登记参选市长。4 月 21 日,他的竞争对手尤菲米奥·穆利 (Eufemio Muli) 提起取消隆扎尼达参选资格的请愿,理由是隆扎尼达已连续担任三届市长。尽管如此,隆扎尼达仍在 1998 年 5 月 13 日被宣布为选举获胜者。5 月 21 日,COMELEC 第一 division 批准了取消资格的请愿,认为隆扎尼达已连续担任三届市长,因此不具备再次参选资格。COMELEC 认为,即使隆扎尼达在 1995 年被撤职,但其就职也应算作一个完整的任期。

隆扎尼达不服 COMELEC 的裁决,提起诉讼。他主张,自己在 1995 年并非合法当选,因此 1995-1998 年的任期不应计入连任限制。他还认为,在 1998 年市长选举中被宣布获胜后,COMELEC 已失去对取消资格请愿的管辖权,应由地区审判法院通过quo warranto诉讼程序处理。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 COMELEC 的裁决,支持隆扎尼达的诉求。法院认为,隆扎尼达的 1995-1998 年任期不应计入连任限制,因为他不符合连任限制的两个必要条件:

  1. 未有效当选: COMELEC 最终裁定阿尔维斯在 1995 年选举中获胜,隆扎尼达的胜选公告被宣告无效。因此,隆扎尼达 1995 年的就职并非基于有效选举,而是一个无效的公告。“事后被宣告无效的公告根本不是公告”,最高法院如此强调。
  2. 未完整服务任期: 隆扎尼达在任期届满前被强制撤职,并非自愿放弃职位。这种非自愿的离职中断了任期的连续性。宪法条文明确指出,“自愿放弃职位”不中断连续性,反之,非自愿离职则构成中断。

最高法院总结道:“总之,请愿人并非合法当选市长,也没有完整地履行任期;因此,他从 1995 年 5 月至 1998 年 3 月的就职不能算作计算三届任期限制的一个任期。COMELEC 裁定他因该理由不具备参加 1998 年市长选举资格的决议应予撤销。”

法院还驳斥了关于 COMELEC 在隆扎尼达被宣布获胜后失去管辖权的论点,重申即使候选人已被宣布获胜并就职,COMELEC 仍有权继续审理和裁决选举资格案件。

最高法院引用了Sunga v. COMELEC案,强调“宣布获胜或候选人就职并不剥夺 COMELEC 继续审理案件并在案情实质上作出裁决的管辖权”。

法院强调,RA 6646 第 6 条明确规定,即使候选人被宣布获胜,COMELEC 也应继续审理资格案件,直至作出判决。

“第 6 条。取消资格案件的效力。—— 任何已被终审判决宣布取消资格的候选人不得被投票,投给他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候选人在选举前未被终审判决宣布取消资格,并且他被投票并获得该选举的获胜票数,法院或委员会应继续审判和听取诉讼、调查或抗议,并且,应申诉人或任何干预人的动议,可以在诉讼待决期间命令暂停宣布该候选人的获胜。”

最高法院认为,立法意图明确,COMELEC 应继续审理资格案件直至判决。驳回选举前提起但在候选人宣布获胜后仍未解决的资格案件,将不适当地奖励该候选人,并可能鼓励他采取拖延战术,以阻碍在宣布他获胜后才解决请愿。

实践意义与启示

本案澄清了菲律宾地方官员连任限制的适用,确立了“任期”的法律内涵,并强调了有效当选和完整服务任期的重要性。对于地方政治人物和选民而言,本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教训:

  • “任期”必须基于有效选举: 仅仅被宣布获胜并就职,但随后被法院或选举委员会裁定败诉,这段时间不能算作一个完整的任期。
  • 非自愿离职中断任期连续性: 因选举抗议败诉、弹劾或其他非自愿原因被撤职,将中断任期的连续性,不影响未来的参选资格。
  • COMELEC 对资格案件的持续管辖权: 即使候选人被宣布获胜并就职,COMELEC 仍有权继续审理和裁决选举资格案件。

本案提醒地方官员,切勿通过不正当手段赢得选举,否则即使暂时就职,也可能面临被撤职的风险,且这段“任期”不会被计入连任限制。对于选民而言,本案强调了选举监督的重要性,通过合法的选举抗议程序,可以纠正选举舞弊,维护选举的公正性。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市长在任期内因病去世,继任副市长完成剩余任期,这算作副市长的任期吗?

根据最高法院在Borja, Jr. v. COMELEC案中的判决,副市长因继任而完成剩余任期,不算作副市长的任期。连任限制的“任期”必须基于选举产生。

2. 如果市长自愿辞职,以规避连任限制,可以吗?

宪法和地方政府法典明确规定,“自愿放弃职位”不被视为中断连续任期。因此,市长自愿辞职后,即使时间很短,之前的任期仍会被计入连任限制。

3. 选举抗议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解决?

选举抗议的时间长短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院的审理效率。本案中,从选举抗议提起至 COMELEC 最终裁决,耗时近三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当事人可以积极向法院或选举委员会主张权利,要求加快审理进度。

4. 如果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提起选举抗议?

根据菲律宾选举法,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在选举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向相应的法院或选举委员会提起选举抗议。选举抗议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选举存在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

5. COMELEC 可以取消已经宣布获胜并就职的候选人的资格吗?

是的,根据最高法院在本案和Sunga v. COMELEC案中的判决,即使候选人已被宣布获胜并就职,COMELEC 仍有权继续审理和裁决选举资格案件,并可以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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