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性行为与律师资格: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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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性行为并非律师执业的绝对障碍:菲格罗亚诉巴兰科案解析

[ SBC Case No. 519, July 31, 1997 ]

引言

在菲律宾,律师的道德品格备受重视。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更应具备高尚的道德操守。然而,何种行为构成道德败坏,足以剥夺一个人的律师资格?菲格罗亚诉巴兰科案 (Figueroa v. Barranco, Jr.)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婚前性行为以及未履行婚姻承诺,是否构成“严重不道德行为”,从而阻止一个人成为律师?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并划清了道德瑕疵与“严重不道德行为”之间的界限。

法律背景:律师的道德品格要求

菲律宾《律师职业道德守则》强调,律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格。这是成为律师的基本前提,也是律师职业的基石。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例,律师的“道德品格”不仅指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行为,也包括其个人生活中的道德操守。然而,并非所有道德上的瑕疵都会导致丧失律师资格。只有“严重不道德行为”(grossly immoral conduct) 才能构成拒绝或剥夺律师资格的充分理由。

那么,何谓“严重不道德行为”?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对此进行了阐释。 “严重不道德行为”是指“如此腐败和虚假以至于构成犯罪行为,或如此不道德或可耻以至于达到应受高度谴责的程度的行为。”[6] 它是一种“任性、公然或无耻的行为,表明对社会 уважаемых 成员意见的道德漠视。”[7] 简而言之,它必须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对社会公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非要求律师成为道德完人。法律更关注的是律师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是否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声誉。一些个人生活领域的道德瑕疵,如果情节轻微,或者与律师职业的公共信任没有直接关联,则不应成为阻止其执业的障碍。

案件回顾:菲格罗亚诉巴兰科案

菲格罗亚诉巴兰科案的案情可以追溯到1971年。原告菲格罗亚和被告巴兰科是同乡,自青少年时期起便是恋人关系。1964年,两人育有一子。原告声称,被告曾多次承诺在她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娶她,但最终被告却另娶他人。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阻止被告取得律师资格。

被告在1970年第四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后通过,但在宣誓就职前,原告提出了阻止其入职的申诉。原告指控被告与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生有一子,且未履行婚姻承诺,构成“严重不道德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历了漫长的程序。以下是案件的主要时间线:

  • 1971年:原告菲格罗亚提起申诉,要求阻止被告巴兰科取得律师资格。
  • 1971年6月-7月:调查员维克多·塞维利亚主持听证会,调查案件事实。
  • 1972年:法院批准通过证人证词记录证言。
  • 1974年2月:被告提出动议,要求驳回案件,理由是原告未对法官奎洛请求免除证词记录义务的动议作出评论。
  • 1974年6月:法院驳回被告的驳回动议。
  • 1979年9月:被告再次提出动议,以原告放弃起诉为由要求驳回案件。
  • 1980年10月:法院再次驳回被告的驳回动议。
  • 1982年9月:法院记录了被告第三次驳回动议。
  • 1988年:被告再次请求允许其宣誓就职,理由是其当选为市议员,积极参与公民组织,以及案件已拖延多年。
  • 1988年9月:法院最初决议驳回申诉,允许被告宣誓就职。
  • 1988年11月:应原告反对,法院取消被告的宣誓就职安排。
  • 1993年6月:法院将案件移交综合律师协会 (IBP) 进行调查、报告和建议。
  • 1997年5月:IBP 建议驳回案件,允许被告宣誓就职。

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 IBP 的建议,驳回了原告的申诉,允许被告巴兰科宣誓就职成为律师。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发生婚前性行为并承诺结婚,虽有道德上的瑕疵,但尚未达到“严重不道德行为”的程度。

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 Arciga v. Maniwang 案的判例,指出“仅是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且双方均无婚姻障碍,被告亦无欺骗行为,即使因此生下非婚生子女,也不足以构成对其施加纪律处分的理由。”[9]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是恋人关系,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原告声称被强迫发生性行为,但法院认为不可信。原告在 1964 年生育儿子后,直到 1971 年仍与被告保持恋人关系,多年的亲密关系驳斥了她被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说法。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告当时已是成年人,自愿且积极地追求这段关系,并非容易被误导的无辜少女。法院最终认为,原告的申诉更多是出于“被抛弃女性的复仇行为,充满怨恨且不可饶恕”。

法院也考虑到,被告已被阻止成为律师长达二十六年,这本身已是对其过去不检点行为的充分惩罚。考虑到被告已年届六十二岁,法院认为应允许其迟来的宣誓就职。

案件的实践意义

菲格罗亚诉巴兰科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并非所有不道德行为都会构成阻止或剥夺律师资格的“严重不道德行为”。婚前性行为,即使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双方是自愿的、没有欺骗行为,且情节不严重,则可能不构成“严重不道德行为”。

本案对未来的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律师资格审查机构在评估申请人的道德品格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的性质、情节、动机、对社会公德的影响,以及与律师职业的关联性。不能仅凭一些个人生活领域的道德瑕疵,就轻易否定一个人的律师资格。

给法律从业者的启示

  • 道德品格的重要性:律师的道德品格至关重要,但道德要求并非苛刻到不近人情。
  • 区分“不道德”与“严重不道德”:法律关注的是“严重不道德行为”,而非所有道德瑕疵。情节轻微的、不涉及公共信任的个人行为,不应过度解读。
  • 综合评估:在评估律师的道德品格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片面和绝对化。
  • 宽容与惩戒的平衡:对于过去的错误,应给予一定的宽容,但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也应坚决惩戒。

常见问题解答

1. 婚前性行为是否一定影响律师资格?

不一定。菲格罗亚诉巴兰科案表明,婚前性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阻止律师执业的“严重不道德行为”。关键在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是否涉及欺骗或强迫等恶劣情节。

2. 承诺结婚后又反悔,是否属于道德问题?

承诺结婚后反悔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通常不构成“严重不道德行为”。除非存在其他恶劣情节,例如以结婚为诱饵骗取财物或进行其他不法行为。

3. 律师在个人生活中应如何注意道德操守?

律师应在个人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避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律师职业声誉的行为。虽然法律并非要求律师成为道德完人,但律师应力求在个人行为上保持较高的道德水准。

4. 如果律师被指控“严重不道德行为”,应该如何应对?

律师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构成“严重不道德行为”。律师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5.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体现了怎样的价值观?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体现了宽容和务实的价值观。法院认为,不应过度苛责过去的错误,而应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法院也强调,律师的道德品格固然重要,但不能无限扩大“严重不道德行为”的范围,以免对律师职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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