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国家电力公司(NPC)不能以其自身享有的税收豁免权,对抗其根据能源转换协议(ECA)为 Mirant Pagbilao 公司承担的税收义务。这意味着,即使NPC作为国有企业享有某些税收豁免,但其合同承诺依然有效。本案确立了合同责任的优先性,强调了政府机构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利用其特殊地位逃避合同义务。该判决对于与政府机构签订合同的私营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确保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执行,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合同义务与税收豁免的冲突:国家电力公司能否兼得?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国家电力公司 (NPC) 作为政府所有的公司,根据地方政府法规第 234 条,能否对其从 Mirant Pagbilao 公司收取的税款主张税收减免,NPC 承担了 Mirant Pagbilao 公司的税收义务。 NPC 的主要任务是利用核能、地热和其他资源发电,并在全国范围内输送电力。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NPC 于 1991 年 11 月 9 日与 Mirant 签订了一份能源转换协议 (ECA),该协议规定了 Mirant 和 NPC 之间的建设-运营-转让 (BOT) 安排。 根据能源转换协议,Mirant 将在 NPC 位于奎松省帕格比劳的土地上建造并出资建造一座燃煤热电厂,用于将燃料转化为电力,然后在 25 年内运营和维护该电厂。 NPC 反过来将提供必要的燃料由 Mirant 转化为电力,获取产生的电力,并用它来满足该国的电力需求。 在 25 年期限结束时,Mirant 将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将电厂转让给 NPC。 ECA 下 NPC 承担的义务之一是支付政府可能对 Mirant 征收的所有税款。
NPC 声称自己是电厂的实际所有者,因此有权享受地方政府法规第 234(c) 条规定的税收减免。该条款规定,地方水务局和从事供水、配水或发电、输电的国有或政府控制的公司,实际、直接且专门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均可免征财产税。 因此,帕格比劳市政府对 Mirant 的电力和机械评估征收了房产税,共计 1,538,076,000.00 比索,从 1997 年到 2000 年。 为了保护其利益,NPC 向地方评估上诉委员会 (LBAA) 提出请愿。 LBAA驳回了 NPC 的请愿。 NPC 随后向中央评估上诉委员会 (CBAA) 提出上诉,但 CBAA 维持了 LBAA 的决定。 然后,NPC 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上诉。 CTA 驳回了 NPC 的请愿。 然后,NPC 提起了当前的请愿,要求撤销 CTA 的裁决。 但是,最高法院裁定反对 NPC 要求的豁免。
法院认为,NPC 因要求中央评估上诉委员会审理上诉后,已不能再质疑中央评估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因提出了多项申诉,NPC 理应受到衡平法上禁止反言原则约束。 一个基本的管辖权规则,主要基于公平,即一方当事人不能援引法院的管辖权以获得肯定性救济,并在未能获得所要求的救济后,否定或质疑同一管辖权。 更重要的是,在驳回请求完全符合法律和判例的情况下,发还重审是不必要的。根据地方政府法规第 226 条,可以对评估提出异议的只有所有者和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人。 法律上负有支付财产税义务的人,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权益,并且有权对该财产的税收评估提出异议。 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结论,当第 226 条关于评估抗议规则的规定,与第 250 条关于缴纳房地产税的规定并列时; 两项规定都提到可能抗议和缴纳税款的相同当事方。
税收责任通常由税款产生时不动产的所有人承担, 这是所有权事实带来的必然结果。 然而,房地产税的个人责任也可能明确地由实际使用不动产的实体承担。无论哪种情况,未付房地产税附加在该财产上, 但直接向具有该财产实际和有益使用和占有权的可征税人收取,无论该人是否是所有者。在本案中,与 NPC 的主张相反,NPC 既不是标的机械设备的所有者,也不是标的机械设备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因此,最高法院认为 NPC 无权获得税收减免。豁免测试在于使用性质,而不是标的机械设备的所有权。
法院还认为,允许 NPC 在其 BOT 合同中承担另一方因政府可对该另一方征收的税款而承担的责任,同时又允许 NPC 反过来表示不应征收任何税款,因为 NPC 作为政府拥有的和控制的公司,享有免税资格,从根本上说是不公平的。 对此,本院表示不能参与这种安排。如果我们未经国会授权就允许这样做,那就是干涉政策领域,并降低立法机关建立的税收制度。 那么,我们对根据法律有权从地方政府法规的税收条款中受益的奎松省和帕格比劳市的人民来说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 NPC 的请愿,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国家电力公司 (NPC) 作为政府所有的公司,在承担 Mirant Pagbilao 公司税收义务后,能否对其主张税收减免。 |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裁定,国家电力公司不能以其自身享有的税收豁免权,对抗其根据能源转换协议 (ECA) 为 Mirant Pagbilao 公司承担的税收义务。 |
什么是能源转换协议 (ECA)? | 能源转换协议 (ECA) 是国家电力公司 (NPC) 与 Mirant Pagbilao 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了建设-运营-转让 (BOT) 安排,由 Mirant 公司建造和运营电厂,NPC 公司负责提供燃料和购买电力。 |
为什么国家电力公司认为自己有权享受税收减免? | 国家电力公司声称,由于其是电厂的实际所有者,并且根据地方政府法规第 234(c) 条,从事发电、输电的国有或政府控制的公司,实际、直接且专门使用的机械设备,均可免征财产税。 |
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国家电力公司的主张? | 法院认为,Mirant 公司才是实际使用和运营电厂机械设备的实体,国家电力公司既不是电厂的所有者,也不是实际使用者,因此无权享受税收减免。 |
本案判决对合同双方有什么影响? | 本案判决确认了合同义务的有效性,国家电力公司必须履行其在能源转换协议中承担的税收义务,即使其自身可能享有税收豁免。 |
本案判决对地方政府有什么影响? | 本案判决维护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权益,帕格比劳市政府和奎松省有权向 Mirant 公司征收房产税,即使国家电力公司承担了支付税款的义务。 |
什么是“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 |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要求中央评估上诉委员会审理上诉后,不得再质疑该委员会的管辖权,因为该当事人已经主动要求该委员会进行审理。 |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合同义务的严肃性,以及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享有某些税收优惠,也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此案明确了税收减免与合同义务之间的界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导,也促使企业在签订协议时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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