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菲律宾银行公司(现环球商业银行公司)与国内税务局局长之间关于特别/超级储蓄存款账户(SSDA)的印花税(DST)争议。最高法院裁定,即使SSDA以存折形式存在,且具有非流通性,它仍然属于应缴纳印花税的“计息存款凭证”。这项裁决强调了在税务问题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澄清了在2004年第9243号共和国法令(RA 9243)通过之前,197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180条对银行产品的适用性。由于银行随后利用了税收大赦计划,银行最终从税务责任中解脱。这一裁决对金融机构理解其存款产品的税务义务具有重要意义,确保符合税法,即使产品以不同于传统定期存款的形式提供。
特别储蓄还是定期存款?银行税务责任的界定
菲律宾银行公司对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该裁决要求其分别支付1996年和1997年应付的17,595,488.75菲律宾比索和47,767,756.24菲律宾比索的欠缴印花税。争议的核心在于,银行的SSDA产品是否应根据当时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80条的规定,作为应征收印花税的计息存款凭证来对待。银行认为SSDA应被视作普通的储蓄账户,因为它们都以存折为凭证,允许随时存款和取款,并且都可与储户的往来账户签订自动转账协议。国内税务局局长则辩称,SSDA在本质上与定期存款相似,因为储户必须存入最低金额并保持一段时间才能获得较高的利率。国内税务局认为SSDA是换了形式的定期存款。
税收上诉法院支持国内税务局的评估,理由是SSDA具有与定期存款相似的特征,特别是需要固定期限才能赚取更高的利率。法院指出,存款凭证的定义(源自远东银行及信托公司诉Querimit案)包括任何银行对收到存款的认可,无论其形式或是否可流通。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旧的国内税收法典(第466号联邦法)仅对流通性本票征收印花税,但197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80条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它对所有计息存款凭证征收印花税。因此,税收上诉法院裁定SSDA需要缴纳印花税。
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是,银行的SSDA是否应在RA 9243于2004年通过之前被归类为197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80条中使用的“计息存款凭证”。法院首先考察了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来说,197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80条对政府发行的贷款协议、本票、汇票和计息存款凭证等征收印花税。正如远东银行及信托公司诉Querimit案中定义的,存款凭证是银行对收到存款的证明,银行承诺向储户支付这笔钱,因此确立了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债务关系。法院认为,问题在于SSDA是否符合“计息存款凭证”的定义,从而使其需要缴纳印花税。
为了评估SSDA是否构成存款凭证,有必要区分定期存款和普通存款之间的特征。以下是对三种账户类型的关键属性的总结:
普通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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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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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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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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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存款利率 |
较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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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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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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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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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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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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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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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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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凭证 |
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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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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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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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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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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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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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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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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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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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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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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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相当于提前终止 |
允许,但必须保持赚取较高利率的最低金额,否则将适用普通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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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国内税务局在第16-2003号收入备忘录通告中解释的那样,存款凭证的关键特征包括最低存款要求、规定的到期期限、高于普通储蓄账户的利率、并非即时支付,而是在到期时或在提前终止时需要事先通知,以及以部分或全部丧失利息的形式存在的提前取款罚款。法院认为,这些属性也适用于SSDA。特别是,SSDA需要储户维持较高的平均每日余额以赚取较高的利率,并且未能满足要求的持有期限可能会导致账户转回普通储蓄账户。最高法院承认以存折作为存款凭证的事实并不排除征收印花税。该裁决认为,197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没有规定存款凭证的特定形式,只要有银行接受存款的任何书面证明即可。
尽管法院裁定SSDA应缴纳印花税,但银行通过母公司利用共和国第9480号法令(RA 9480)提供的税收大赦计划,该法令允许纳税人为2005年及之前的纳税年度解决未缴纳的国内税款。根据该计划,地铁银行(吸收菲律宾银行银行业务的存续实体)支付了大赦税款并满足了所有要求。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税收上诉法院的裁决,承认了银行通过其税收大赦而获得豁免。RA 9480第6条规定,完成这些要求的税务机关对免于支付税款和税收附加费。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菲律宾银行公司的特别/超级储蓄账户(SSDA)是否应被视为应缴纳印花税的计息存款凭证。该争议重点在于这些账户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根据当时的税法的税务影响。 |
税收上诉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 税收上诉法院裁定银行的SSDA有责任缴纳欠缴的印花税。法院认为SSDA符合计息存款凭证的定义,理由是它与定期存款具有相似的特征,包括固定期限和赚取更高利率的要求。 |
最高法院对税收上诉法院的裁决有何评价? | 最高法院最初维持了SSDA应缴纳印花税的观点。然而,由于银行的母公司,地铁银行,通过共和国法令9480获得了税收大赦,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因为税收大赦计划免除了银行缴税。 |
为什么SSDA被认为类似定期存款? | SSDA被认为类似定期存款,因为它有赚取更高利率的最低存款额。类似于定期存款,SSDA需要客户维持该金额一段时间。 |
“计息存款凭证”一词的意义是什么? | 正如国内税务局在第16-2003号收入备忘录通告中解释的那样,存款凭证的关键特征包括最低存款要求、规定的到期期限、高于普通储蓄账户的利率以及提前取款的罚款。 |
税收大赦计划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 税收大赦计划使菲律宾银行公司免除了支付因违反税法而产生的税收和罚款的责任,因为银行的母公司(即存续的公司)地铁银行支付了大赦税款,并满足了1977年的所有要求,包括《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下的指控。 |
税收上诉法院在印花税和存款凭证方面参考了哪个主要案例? | 税收上诉法院在印花税和存款凭证问题上参考了远东银行及信托公司诉奎里米特案,因为存款凭证定义为银行对收到一笔资金的任何书面凭证。这意味着税收是否必须支付在于该术语所涵盖的文件。 |
本案的结论对其他银行机构意味着什么? | 本案强调了金融机构需要了解并遵守适用于其产品(包括存款账户)的税务法律。此外,它表明以非传统形式提供的存款账户可能符合应缴纳印花税的存款凭证的资格,实质重于形式。 |
总的来说,本案不仅澄清了“计息存款凭证”定义中的SSDA的应纳税性,而且还强调了遵守菲律宾税收法律的重要性。税收大赦计划尽管可以为银行及其母公司提供一种手段来解决过去的问题,但也反映了对财政合规的主动姿态。对银行界来说,这一裁决是关注金融产品税务影响的一个警钟,尤其是与RA 9243通过之前的时期相关的金融产品。未来的案例可能会借鉴这一先例,强调对印花税的持续警惕,以实现最佳合规性。在评估存款产品的税收状况时,金融机构必须确保持续关注监管和法律解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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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菲律宾银行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170574,20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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