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确认,如果对地区审判法院(RTC)通过简易判决解决的案件提起上诉,并且上诉仅涉及纯粹的法律问题,则必须驳回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提起的普通上诉。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提出请愿书。本裁决强调了上诉方必须选择正确的上诉途径,以避免因程序错误而驳回案件。本案进一步阐明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区别,有助于律师和当事人在上诉时选择适当的策略。
抵押品还是全额偿付? 关于债务偿还方式的争议
本案源于塔拉克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奥古斯托·纳瓦罗夫妇提起的金钱索赔诉讼。毫无争议的是,这对夫妇获得了一笔558,000菲律宾比索的银行贷款用于购买汽车,但未能完成约定的月供。他们还将汽车(一辆1998年的起亚Advantage面包车)交还给了银行,以便银行可以出售该车辆并将出售所得用于偿还他们的债务,这一点也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双方就该情况下交还车辆的效力存在争议。
根据银行的说法,即使在出售面包车后,这对夫妇仍有未付余额315,677.80比索,不包括利息、罚款和违约金。银行声称,他们的月供总额仅为92,322.20比索,而银行仅以150,000.00比索的价格出售了该车辆。因此,银行声称只能将总额242,322.20比索记入他们的名下。纳瓦罗夫妇没有否认他们曾为银行出具了一张本票,并且本票的条款得到了正确反映。然而,他们声称,当他们交还车辆时,他们理解这将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完全满足他们的剩余贷款义务。
鉴于这对夫妇的答辩,银行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35条第1款提出了简易判决动议。银行声称,审判法院面前的唯一问题是车辆的售价是否足以偿还未付余额、利息和其他费用。银行辩称,简易判决是适当的,因为没有任何与任何重大事实相关的真正问题,而且法院面前的问题仅仅是剩余余额的计算。为了支持其动议,银行出示了这对夫妇签署的金额为558,000比索的本票,以及将车辆出售给Corazon Quesada的价格为150,000比索的收据;并承认这对夫妇的月供总额为92,322.20比索。根据银行自己的会计记录,总付款额为242,322.20比索,而他们的总运行余额为315,677.80比索,不包括利息、罚款和违约金。
纳瓦罗夫妇反对该动议。虽然他们没有质疑出售面包车的金额,但他们仍然断言,通过交还车辆,他们的剩余义务必须被视为已全额支付。为了证明他们的主张,他们出示了一份确认收据,其中声明银行已“[收到] [R]eceived x x x 一辆 起亚ADVANTAGE面包车,状况良好,运行正常。”他们辩称,仍然存在一个事实问题,因为必须对他们的正确余额进行适当的核算。或者,他们声称,出售面包车的可扣除金额必须基于他们将其交还给银行时的价值。他们还声称,他们的月供已达到161,137.69比索。然而,这对夫妇没有附上收据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论点。
地区审判法院通过简易判决作出了有利于银行的裁决。法院解释说,纳瓦罗夫妇仍然有义务支付剩余本金贷款315,677.80比索加上法定利息和律师费。初审法院裁定:
被告声称,截至2002年3月18日,他们已支付了161,137.69比索,并且实际上已经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交还了一辆起亚面包车,从而消除了义务。
如果双方的意图是将起亚面包车的交还视为全额付款,则银行应签署或确认一份具有该效力的收据。但没有这样的收据。此外,被告有责任证明他们截至2002年3月18日向银行支付的款项达到161,137.69比索,这应以向银行付款的收据为证。
因此,法院认为简易判决的动议是适当的。法院同意被告的义务或本金余额为315,677.80比索。但是,每年32%的利息、12%的罚款和12%的违约金,总计56%,再加上25%的律师费可能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费用占本金余额的81%。法院必须减少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12%的法定利率,该利率应从2002年12月7日起计算,以本金余额315,677.80比索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应为 –
315,677.80比索 x 1%(每月)x 8个月,从2002年12月到2003年7月
= 应付利息总额为25,244.16比索
因此,应付总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加 315,677.80比索 25,244.16比索 340,921.96比索原告有权获得5,000.00比索的合理律师费,合同中有规定。
请愿人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提起普通上诉,对初审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并指出以下错误:
I. 初审法院认定简易判决是适当的,这是错误的。
II. 当存在真正可审理的问题时,初审法院作出简易判决是错误的。
III. 初审法院未进行听证会以查明被告的义务是否已消除,这是错误的。
IV. 初审法院判给原告律师费和诉讼费是错误的。
纳瓦罗夫妇声称,关于他们剩余债务的事实争议仍然存在。他们坚持认为,汽车的转让已经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抵消了银行的索赔。无论如何,他们辩称,如果发现从出售车辆中获得的金额不足,银行本可以简单地对他们提出差额索赔。因此,他们坚称,地区审判法院不应准予银行的简易判决动议,因为仍然需要举行审判以确定未付余额的数额。关于最后一个问题,请愿人辩称,地区审判法院命令他们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是错误的。他们指出,由于没有审判,因此没有准予的依据。
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因为请愿人采取了错误的补救措施。法院认为,地区审判法院的所谓错误围绕着通过简易判决解决案件的适当性展开。根据上诉法院的说法,由于这些问题仅涉及纯粹的法律问题,因此质疑判决的适当补救措施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第1款提出请愿,而不是根据第41条第2款进行普通上诉。
纳瓦罗夫妇现在通过第45条规定的复审请愿书来到本院。他们坚持认为,上诉法院需要解决涉及事实问题的问题,并且确定他们的义务是否已经消除需要进行全面的审判。他们还辩称,与律师费和诉讼费裁决相关的问题涉及事实问题。
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当纳瓦罗夫妇质疑地区审判法院关于通过简易判决解决上诉法院争议的决定的正确性时,他们是否采取了错误的补救措施,即根据第41条提起普通上诉,而不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提起请愿书。
本请愿书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规则》第50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根据第41条提出的上诉仅涉及纯粹的法律问题,则必须立即驳回。规则第50条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2节. 向上诉法院提起不当上诉的驳回。——根据第41条从地区审判法院向上诉法院提起仅提出法律问题的上诉应予驳回,因为上诉法院不审查纯粹的法律问题。同样,从地区审判法院的上诉判决中以提起上诉通知而不是复审请愿的方式进行的上诉应予驳回。
错误地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不得转移到适当的法院,而应直接驳回。(强调)
当问题不需要审查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评估所承认的事实的真伪时,就存在法律问题。在这里,疑问围绕着对某些事实或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和判例。确定问题是否为法律问题的测试是确定上诉法院是否可以在不审查或评估证据的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在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从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的问题被认为是法律问题。相反,当对所谓的资料或事实的真伪、证人的可信度或周围环境的相关性及其相互关系产生怀疑或争议时,就存在事实问题。
将上述定义和测试应用于本案,很明显,请愿人在根据第41条提出的普通上诉中提出了纯粹的法律问题。从纳瓦罗夫妇提交的上诉人辩护状,特别是他们在地区审判法院提出的反诉答辩状和对原告简易判决动议的评论/反对意见,甚至从他们向本院提出的调卷复审请愿书来看,很明显,他们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关键是初审法院从先前的未争议事实中得出的所谓错误结论。这些未争议或未反驳的事实如下:
- 请愿人从银行获得了一笔558,000比索的贷款,并且贷款条款准确地反映在本票中。
- 银行承认请愿人已经支付了92,322.20比索的贷款摊销。
- 请愿人将车辆交还给了银行,以便银行能够出售该车辆并将所得用于偿还他们的贷款义务。
- 与车辆交还相关的唯一书面协议是确认收据,其中声明银行“[收到] [r]eceived from 奥古斯托·纳瓦罗先生,来自打拉市卡帕斯市圣多明各二村,(1) 一辆 起亚ADVANTAGE面包车,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 面包车在交还后三个月仅以150,000比索的价格售出。
关于请愿人已支付的分期付款总额可能仍然存在事实问题。然而,他们已经有很多机会出示证据证明他们实际支付了161,137.69比索,比银行承认收到的金额多68,815.49比索。我们强调,他们对支付金额的主张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6条第5款(b)项提出的肯定性辩护,他们有责任证实这一点。反过来,第8条第7款规定,每当“辩护基于书面文书或文件时,该文书或文件的实质内容应在诉状中列出,并且该文书或文件的原件或副本应附在诉状上……”
我们已经仔细阅读了本案的记录,并且没有发现任何可以证明额外支付68,815.49比索的附件或参考资料。纳瓦罗夫妇未能在初审法院的答辩状和对原告简易判决动议的评论/反对意见、上诉法院的上诉人辩护状和复议动议、甚至在本院的调卷复审请愿书、对评论的答复以及备忘录中充分利用明确的机会来证明付款。因此,鉴于请愿人的空洞指控,上诉法院不能被认为犯了可逆转的错误,即维持地区审判法院支持司法经济利益和作出简易判决的决定。
我们还注意到,请愿人没有寻求出示任何额外的证据来证实关于交还起亚Advantage面包车的债权转移协议的主张。他们也没有向地区审判法院提供任何依据来支持他们关于必须对出售面包车使用不同估值的说法。相反,他们最终要求初审法院将车辆的转让视为全额偿还贷款义务,或者要求银行进行会计核算以确定正确的贷款余额。他们在上诉法院中这样辩论:
对案卷中的诉状、文件和宣誓书进行审查立即表明,对于原告关于被告仍然欠其315,677.80比索加上利息、罚款、违约金和律师费的主张存在争议,因为该义务已经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用转让给原告的车辆全部清偿。即使假设(但不承认)被告仍然欠原告,这也只是一个差额索赔问题,即将已支付的总款项和转让车辆的实际价值与银行索赔总额进行抵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以确定正确的余额,而缺乏或没有会计核算必然会导致原告的诉讼过早。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必然需要提交证据。
此外,答辩明确否认了起诉书中关于被告违约、拒绝支付包括利息、罚款、违约金和律师费的义务的重大指控。
查明真相的唯一方法显然是通过各方提交证据。当被告提出提出事实问题的辩护时,简易判决是不适当的,这些问题需要提交证据,例如被告专门否认起诉书中的重大指控。
因此,存在被恳求和争议的事实问题,导致该案不适合进行简易判决。尊敬的法院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判。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判之前,法院在未听取双方就各自立场的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下对该案作出判决是过早的。
初审法院在其裁决中说,“如果双方的意图是将起亚面包车的交还视为全额付款,则银行应签署或确认一份具有该效力的收据。但没有这样的收据。”必须注意的是,答辩声称原告存在“恶意”和滥用权利的行为[“在被告的义务已经消除的情况下提起此案进行收款”]。法院应听取和审理该案,因为通过将要提供的证词和其他证据,法院将获悉没有此类收据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全部义务已经消除的原因。
被告奥古斯托·纳瓦罗在他的宣誓书中声明,他们“被迫在与银行达成的协议后交还融资的起亚面包车,该协议规定交还该车辆(将)全额支付和消除我们的义务”;“考虑到我们的上述协议,银行让我们签署了一份关于同一车辆的空白销售契约,以便让银行完全有权控制和支配其价格;我们相信并理解,该价格将用于全额支付和消除我们的上述义务”。
为了支持被告奥古斯托·纳瓦罗的这一主张,原告自己的证物似乎是被告提到的“销售契约”。
现在,法院是否真的有理由作出简易判决,而根据其面前出现的情况,它受到正义和公平竞争的支配,以审查该交易,以便它可以了解原告和被告中谁在说真话?从我们的立场来看,非常清楚的是,与初审法院的调查结果相反,在本案中作出简易判决是不适当的。应该进行审判以找出真相。
此外,初审法院本身表示“是被告的责任证明他们截至2002年3月18日向银行支付的款项达到161,137.69比索,这将以向银行付款的收据为证”。事实上,如果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他必然有义务出示此类证据。那么,当他被剥夺了出示证据的机会时,他如何才能出示所需的证据呢?实际上,这种剥夺是否定了某人被听取意见和获得正当程序的权利。根据我们的宪法,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对于简易判决的适当性确实存在非常严重的疑问。在这种疑问的情况下,应将疑问对提出动议的一方不利地解决。法院应采取最有利于受其指令约束的一方的方式看待证据,并给予该方所有有利的推论。(省略引用,强调)
显然,这些事项并不需要审查事实或评估证据的证明价值。上诉法院只需要审查诉状中承认的事实和动议人提交的宣誓书是否证明了初审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结论。请愿人试图提出的唯一事实问题是他们支付的金额超过银行声称的总月供金额。但即使在这一点上,他们也未能提供任何可接受的证据参考。
同样的理由适用于与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相关的问题。请愿人自己的论点表明,这个问题首先取决于简易判决适当性问题的解决。毫无争议的是,双方之间的贷款协议规定,如果银行被迫提起收款诉讼,则应向银行支付律师费。另一方面,《民事诉讼规则》第142条第1款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支付“应作为当然事项允许给胜诉方。”因此,上诉法院只需要确定下级法院是否正确地将贷款协议、法律、《民事诉讼规则》和判例的规定适用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裁决。
事实上,确定上诉是否仅涉及法律问题或同时涉及法律和事实问题最好留给上诉法院,并且应对其结论正确性的所有疑问对其有利地解决,这是一个既定规则。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审查了其裁决,并且没有发现任何理由干扰其关于请愿人在其面前的普通上诉中仅提出了纯粹的法律问题的认定。上诉法院驳回纳瓦罗夫妇的上诉并没有犯任何可逆转的错误。
因此,考虑到以上所述,现予以驳回即时请愿。上诉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的裁决和于2007年10月3日作出的裁决,即直接驳回了请愿人在CA-G.R. CV No. 80041中提起的普通上诉,现确认。
就此命令。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事人对地区审判法院的简易判决提起上诉时,根据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上诉的正确途径是否是普通上诉。 |
什么是简易判决? | 简易判决是指法院在没有充分审判的情况下,根据诉状、动议和宣誓书确定没有重大事实争议的判决。当唯一的问题是法律问题时,法院可能会作出简易判决。 |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普通上诉何时适用? | 普通上诉,特别是根据第41条,通常适用于涉及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情况。然而,如果仅涉及法律问题,则普通上诉是不正确的途径。 |
根据菲律宾法律,对地区审判法院的简易判决提起上诉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 当上诉仅涉及法律问题时,提起复审请愿书(规则第45条)是正确的方法。普通上诉(规则第41条)适用于同时涉及法律和事实问题的情况。 |
如果一方提起了错误类型的上诉会怎样? | 如果一方针对仅涉及法律问题的问题提出了错误的普通上诉,则上诉法院可能会立即驳回上诉。重要的是要确定问题的性质并选择正确的程序。 |
什么是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别? | 事实问题涉及证据及其说服力。法律问题涉及法律的适用以及结论在既定事实下的正确性。 |
上诉法院是否评估了请愿人的具体证据? | 法院注意到请愿人没有充分支持其对更多付款的主张,也没有关于和解协议或估值的证据。 |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授予了律师费?为什么? | 是的,上诉法院维持了向律师费的授予,因为贷款协议允许银行收款。 |
如需咨询有关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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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简易标题, G.R No.,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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