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CTA)的裁决,裁决指出米兰特帕格比劳公司(MPC)未能在向税务局(CIR)提出行政退款申请后等待法定120天,就提起了司法诉讼。最高法院强调,未能遵守规定的等待期将剥夺CTA的管辖权,意味着MPC过早的申请无效。对于纳税人来说,这意味着必须严格遵守税务退款申请的时间要求,在启动司法审查之前,必须确保行政索赔有足够的时间得到解决。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遵守既定法律程序在追求税务救济方面的重要性,如果不遵守,可能会导致案件被驳回。
耐心等待的代价:未决税务诉讼和法院管辖权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MPC公司在向税务局(CIR)提出退税的行政请求后仅仅15天,就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诉讼是否恰当?CIR质疑CTA授予MPC退还因零税率销售而产生的超额进项增值税的决定是否正确。然而,法院发现存在一个管辖权问题,因为MPC在没有等待CIR对其行政诉讼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就启动了CTA诉讼。因此,法院决定需要解决CTA是否有权受理MPC的司法诉讼问题。
法院首先处理管辖权问题,即使CIR未在其请愿书中提出此事,已确定的是,任何一方甚至法院都可以依职权援引管辖权问题,并且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甚至在上诉中提出。法院在Sales, et al. v. Barro一案中强调:
这是既定的,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甚至在上诉中提出。原因是管辖权由法律赋予,缺乏管辖权会影响法院认可并对诉讼作出判决的权力……[即使] [一方]未提出管辖权问题,审查法院也不得不排除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甚至可以依职权命令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案件。
在本案中,遵守向CIR提出行政索赔的要求(这是启动CTA司法诉讼的先决条件)无疑会影响税务法院的管辖权。在CIR v. Aichi Forging Company of Asia, Inc.一案中,法院裁定,在CTA之前过早地提出退还或抵免进项增值税的要求应予以驳回,因为税务法院并未获得管辖权。与此相关的是《国家国内税收法》第112条在MPC提交行政和司法索赔时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了提交和解决此类索赔的时限:
第112条。进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
(A)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任何增值税注册人,其销售额为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可以在销售额产生后两个(2)税务季度内,申请发行税收抵免凭证或退还因该销售额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
(D)进行进项税退税或税收抵免的期限——在适当情况下,专员应自提交完整文件之日起一百二十(120)天内,批准退税或签发可抵免进项税的税收抵免凭证,以支持根据本条(A)和(B)款提交的申请。
如果全部或部分拒绝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或者专员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索赔的决定或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三十(30)天内,就该决定或未处理的索赔向上诉法院(CTA)提出上诉。
与规定的期限相反(特别是第112(D)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MPC于2002年3月26日向CTA提交了复审申请,仅仅是在2002年3月11日向CIR提出行政退款申请后的15天。因此,它没有等待法律明确规定CIR批准或拒绝退款申请的120天期限到期。在CIR v. San Roque Power Corporation一案中,法院对此类未能遵守120天等待期的后果作出了指导性说明:
1. 120+30天期限的适用
毫无疑问,遵守120天等待期是强制性和管辖性的。等待期最初固定为仅60天,是第一部增值税法行政命令第273号的一部分,该命令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根据RA 8424或1997年税制改革法案,等待期延长至120天,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因此,在San Roque提出司法索赔之前,等待期已在我们的法规中存在超过十五(15)年。
未能遵守120天等待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违反了行政救济用尽原则,并导致请愿过早,因此没有诉讼理由,其结果是CTA不对纳税人的请愿获得管辖权。菲律宾判例法中充满了支持和重申这些原则的案例。
CTA的章程明确规定,其管辖权是对涉及退还国内税收的案件中[专员]的决定进行复审。当纳税人过早地向CIA提出退税或抵免税的司法索赔,而没有等待专员的决定时,就没有专员的决定可供复审,因此,作为特别管辖法院的CTA对上诉没有管辖权。CTA的章程还明确规定,如果专员未在法律要求的特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则此类不作为应被视为拒绝退税或抵免税的申请。专员的决定或不作为被视为拒绝是纳税人可以向CTA提出复审的依据。如果没有专员的决定或不作为被视为拒绝,CTA对复审请愿没有管辖权。
法院进一步解释:
如果两年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纳税人可以在不等待专员决定的情况下提出司法索赔的旧规则不适用,因为该规则是在30天期限制定之前采用的。采用30天期限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旧规则,因此在增值税制度下,即使专员仅在第120天采取行动,或者在120天期限内根本不采取行动,纳税人也将始终有30天的时间提出司法索赔。由于纳税人始终可以使用30天期限,因此纳税人不能再在不等待专员决定,直到120天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提出退税或抵免进项增值税的司法索赔。
重申一下,退税或抵免税的要求,就像免税要求一样,应严格按照对纳税人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增值税制度下司法索赔的条件之一是遵守120+30天的强制性和管辖性期限。因此,对于此类索赔,无论是在Atlas原则生效之前、期间还是之后,都必须严格遵守120+30天的期限,除非是从2003年12月10日发布BIR裁决第DA-489-03号到2010年10月6日采用Aichi原则的期间,该原则再次将120+30天的期限恢复为强制性和管辖性。
作为BIR裁决第DA-489-03号发布的结果而产生的该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MPC的案件,因为它的行政和司法索赔均在2002年3月提交。
San Roque中规定的原则在随后的案件中得到了重申。在CIR v. Aichi Forging Company of Asia, Inc.一案中,法院引用了一般规则,即各方必须遵守强制性的120天等待期,以便让CIR有机会对行政索赔采取行动;否则,他们的司法索赔将过早提出。在Team Energy Corporation (formerly MPC) v. CIR一案中,法院再次强调了该规则,指出120天期限对于向CTA提出上诉至关重要。「120天期限是强制性和管辖性的,并且CTA不对在120天期限届满之前提交的司法索赔获得管辖权。」
显然,MPC未能遵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120天期限对其立即向CTA提起司法索赔是致命的。这导致CTA请愿过早提出,并阻止了税务法院对同一案件获得管辖权。因此,驳回请愿是合乎逻辑的。「与免税一样,退税或税收抵免应严格按照对纳税人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后者有责任严格遵守授予退税或税收抵免的条件。」
由于CTA没有管辖权受理MPC的请愿,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甚至不适当地讨论MPC是否有权获得有争议的退税这一主要问题。相反,MPC向CTA提交的请愿书应被驳回。已经确定,「因缺乏管辖权而作出的无效判决根本不是判决。」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米兰特帕格比劳公司(MPC)在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司法诉讼是否过早,此前其向税务局(CIR)提出的行政退款申请仅提交了15天。法院审议的问题是CTA是否在这种情况下拥有管辖权。 |
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裁定CTA无权受理MPC的司法索赔,因为MPC未能在向CIR提出行政退款申请后等待法定120天。因此,CTA的判决被推翻,实质上驳回了MPC的诉讼。 |
什么是与税收有关的「120天规则」? | 「120天规则」是指CIR有120天的时间来决定行政退税申请。纳税人必须等到此期限届满,然后才能向CTA提起司法诉讼,对专员未采取行动或做出否决的情况提出质疑。 |
未能遵守120天规则会有什么后果? | 未能遵守120天规则会导致CTA缺乏对此案的管辖权,这意味着司法索赔可能会被驳回。该规则是强制性和管辖性的,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 |
什么是行政补救穷尽原则,它在本案中是如何适用的? | 行政补救穷尽原则是指在启动法院诉讼之前,必须先行穷尽所有可用的行政途径。在本案中,它意味着MPC必须首先允许CIR在法律规定的120天内有机会解决其行政索赔,然后才能向CTA提起诉讼。 |
CIR v. San Roque Power Corporation案为何与此案相关? | San Roque案为遵守法定等待期在提起司法诉讼中的重要性提供了先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引用了San Roque案,以强调严格遵守强制性程序要求,如120天规则,对于寻求税务补救的纳税人至关重要。 |
本案中有什么区别吗? | 在本案中,2003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6日之间发出的BIR Ruling No. DA-489-03没有区别,因为Mirant Pagbilao公司在这两个日期之前都已向税务局提出了行政索赔申请。 |
在增值税制度下申请税收抵免或税收退款如何解释? | 增值税制度下的税收抵免或税收退款申请像免税申请一样,从严格的意义上解释,对于纳税人来说不利。为了索取到任何抵免或退款,纳税人需要非常小心,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在所有意义上都是完整准确的。 |
最高法院裁定税务上诉法院最初无权审理该案件,这有效地维护了遵守解决税收事务既定程序的必要性。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在向法院提出质疑之前,需要对行政时间表有扎实的理解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他们面临案件被驳回,从而推迟了其预期的补救措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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