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证明未利用预扣税额的证据,不需要必须提交税务局表格 2307(预扣税款证明)。该裁决确立了纳税人可以通过其他文件和证据来证明有权获得超额预扣税退税的原则,扩大了可接受证据的范围。
在房产止赎中,谁来证明预扣税的“未使用”?
此案涉及菲律宾国家银行(PNB)要求退还多付给税务局(BIR)的超额预扣税。PNB错误地按 6% 的税率预扣了 GotescoTyan Ming Development, Inc.(Gotesco)房产止赎的税款,而正确的税率应为 5%。税务局拒绝了退税,理由是 PNB 未能充分证明 Gotesco 未使用这些预扣税来抵免其税务责任。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决澄清了在超额和未利用预扣税退税案件中,纳税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房地产公司 GotescoTyan Ming Development, Inc.(以下简称“Gotesco”)与菲律宾国家银行(PNB)等银行达成了银团贷款协议。Gotesco 将 Ever Ortigas 商业中心抵押给了 PNB。之后,Gotesco 未能履行贷款义务,导致 PNB 于 1999 年 7 月 30 日通过公证止赎拍卖止赎了抵押房产。PNB 作为中标者获得了一份销售证明,但 Gotesco 仍有权在销售证明于 1999 年 11 月 9 日在帕西格市不动产登记处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赎回该房产。
Gotesco 随后向帕西格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宣告止赎程序无效。在巩固止赎房产所有权之前,PNB 支付了 18,615,000 比索的印花税(DST),并向税务局预扣并缴纳了相当于投标价格 6% 的预扣税,即 74,400,028.49 比索。但是,税务局告知 PNB,它将对资本利得税处以 61,678,490.28 比索的利息、罚款和附加费,对印花税处以 15,494,065 比索的利息、罚款和附加费。为了尽快拿到注册授权证书,PNB 于 2005 年 4 月 5 日支付了所有附加费、利息和罚款,共计 77,172,555.28 比索。
由于认为其向税务局支付的款项并非完全应付,PNB 立即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因此,2005 年 10 月 27 日,它向税务局提出了超额预扣税的行政退税申请。第二天,即 2005 年 10 月 28 日,它向税务法院提交了复审请愿书。PNB 在退税申请中解释说,它错误地对分类为普通资产的房地产销售适用了 6% 的预扣税税率,而根据第 2-98 号税收条例(RR)第 2.57.2(J)(B)条的规定,应该适用 5% 的预扣税税率,因为 Gotesco 主要从事房地产业务。适用于普通资产销售的 5% 的预扣税税率相当于 62,000,023.49 比索。因此,PNB 声称它错误地预扣并缴纳了 12,400,004.71 比索的超额税款。
税务法院第一庭(以下简称“第一庭”)在裁决中认为,虽然 PNB 能够证实已预扣税款并已将其汇给税务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Gotesco 未利用这些预扣税款来抵免其税务责任。第一庭认为,PNB 应提供 Gotesco 2003 年的所得税申报表(ITR)作为证据,以证明 Gotesco 未使用超额预扣税款来抵免其 2003 年的税务责任。第一庭解释说:“有了上述付款证明,本法院认为预扣和支付应付的预扣税款的事实已得到请愿人适当的证实。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请愿人已正式支付了预扣税款,但没有向本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表明 GOTESCO 利用了预扣税款来抵免其 2003 年的税务责任。由于它是抵免性质的,请愿人还应提供 GOTESCO 2003 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作为证据,以说服法院,实际上 GOTESCO 并未使用超额预扣税款。缺乏这种相关证据对请愿人的诉讼具有致命的影响,这使得本法院无法批准其索赔。如果要求政府退还已使用的索赔,允许请愿人的索赔可能会危及政府。”
最高法院表示,重要的是,税务局的 2307 表格主要用于证明预扣税的事实,并没有确立纳税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抵免额。法院进一步裁定,无需坚持提供税务局表格 2307 作为确定预扣税“未使用”的唯一证据,在其他情况下,已提出的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纳税人并未利用该税款。由于 PNB 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未利用预扣税,最高法院支持 PNB 的退税请求,并驳回了税务上诉法院(CTA)的先前裁决。
在此案中,PNB 能够通过其提供的证据证明 Gotesco 确实没有使用声称的预扣税来抵免其税务责任:(1)Gotesco 的 2003 年审计财务报表,其中仍包括资产账户“房产和设备”中的抵押房产,这证明 Gotesco 不承认止赎拍卖,因此也不承认 PNB 支付了相应的预扣税;(2)税务上诉法院第一特别庭要求提供 Gotesco 的 2003 年所得税申报表,以证明 Gotesco 未使用要求退还的超额预扣税,以及 2003 年的预付税款明细表,其中详细列出了 Gotesco 在 2003 年申请的预扣税,总额为 6,014,433.00 比索;(3)Gotesco 前会计师的证词,证明 PNB 要求退还的金额不包括在 Gotesco 2003 年所得税申报表中所述的预扣税中;以及(4)预扣税汇款申报表(税务局表格 1606),证明 PNB 在 2003 年预扣并支付了 74,400,028.49 比索。高等法院的这项裁决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先例,只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能够证明有关纳税人没有利用超额预扣税款的事实,就可以进行退税。
常见问题解答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菲律宾国家银行(PNB)是否有权获得退还给税务局(BIR)的错误支付的预扣税款,以及 BIR 表格 2307 的证据价值。 |
什么是 BIR 表格 2307? | BIR 表格 2307 是由付款人(预扣代理人)发给收款人的一份证明,显示已支付的金额以及从中预扣的税款金额。它用于证明预扣税的事实。 |
税务法院在此案中作出了什么裁决? | 税务法院否决了 PNB 的退税申请,理由是 PNB 没有提供 Gotesco 没有利用其在税务方面适用的超额预扣税。 |
PNB 提交了什么证据来支持其退税申请? | PNB 提交了各种证据,包括 Gotesco 的财务报表,2003 年的所得税申报表,预扣税汇款报表,以及前会计师的证词,支持这一说法。 |
高等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什么裁决? | 高等法院推翻了税务法院的裁决,并表示即使 PNB 没能提供 BIR 表格 2307,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法院命令国税局向 PNB 退还 12,400,004.71 比索。 |
此案中的关键理由是什么? | 法院认为,税务局 2307 表格并非证明未使用预扣税额的唯一证据,而且 PNB 提供了其他可以确定 Gotesco 并未利用这些资金的证据。 |
法院如何评估证明纳税人未利用超额预扣税额的证据的充分性? | 法院评估了所提交的所有证据的总体强度,并考虑了 Gotesco 的财务报表和税收记录等因素,这些证据表明 Gotesco 没有利用抵免额。法院还考虑了会计师证词等额外证据,所有这些证据共同支持了 PNB 的论点。 |
此案对于寻求超额预扣税额退税的纳税人有什么意义? | 该案件确定了寻求超额预扣税额退税的纳税人可能依赖的证据类型,即使纳税人无法获得或提交 BIR 表格 2307。 |
最高法院的裁决澄清了超额预扣税退税申请中可接受的证据标准。虽然 BIR 表格 2307 是证明预扣税款事实的标准文件,但本案明确表示,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没有使用预扣税款。这项裁决对纳税人寻求退还错误支付的税款的税务申报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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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菲律宾国家银行诉税务局局长,G.R. No. 206019,201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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