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证据法:何时可以使用证人宣誓书代替出庭作证?
G.R. NO. 133154, December 09, 2005
想象一下,一场车祸导致了一场悲剧,而关键证人却远在国外。在菲律宾,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吗?或者,他们的宣誓书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吗?本案深入探讨了在菲律宾法律框架下,何时以及如何使用证人宣誓书代替出庭作证,以及相关的法律限制和程序要求。
本案涉及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关键证人Buaneres Corral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菲律宾。在审判中,原告试图使用Corral的宣誓书作为证据,但被告反对,理由是未能满足《菲律宾证据规则》第23条第4款规定的管辖权要求。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菲律宾法院可以允许使用证人宣誓书代替证人亲自出庭作证?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的原则是证据法的基石。然而,《菲律宾证据规则》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证人宣誓书代替出庭作证。这些例外情况旨在平衡公正审判的权利与实际情况的限制,例如证人无法出庭。
《菲律宾证据规则》第23条第4款(现为第3款)规定了使用宣誓书作为证据的条件:
“第4条。宣誓书的使用。在审判中……宣誓书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只要根据证据规则是可采纳的,可以用来对抗在宣誓书的拍摄现场或有代表的任何一方,或已得到适当通知的一方,根据以下任何规定:
(c)证人(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的宣誓书,如果法院发现以下情况,可以被任何一方用于任何目的:(1)证人已死亡;或(2)证人居住地距离审判或听证地点超过一百(100)公里,或在菲律宾境外,除非证明该证人的缺席是由提供宣誓书的一方促成的;或(3)证人因年龄、疾病、虚弱或监禁而无法出席或作证;或(4)提供宣誓书的一方无法通过传票获得证人的出席;或(5)经申请和通知,存在此类例外情况,并适当考虑到在公开法庭上口头提供证人证词的重要性,允许使用宣誓书。”
简而言之,宣誓书通常不能取代证人在法庭上的实际证词。只有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时,例如证人死亡、居住地距离审判地点过远、在菲律宾境外、无法出庭或无法通过传票获得证人的出席时,才可以使用宣誓书。
案件分析
以下是本案的经过:
- 20世纪90年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Elbert死亡。
- 1995年:Elbert的父亲Cyril A. Sabino向Pasig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包括Jowel Sales,即事故车辆的司机。
- 审判前:Sabino通知被告,他将向Pasig市地区审判法院的书记员处取得Buaneres Corral的宣誓书。
- 1995年12月至1996年1月:在Pasig市地区审判法院的书记员处,在被告律师Villacorta的参与下,对Corral进行了口头询问,并取得了宣誓书。
- 审判中:Sabino将Corral的宣誓书标记为证据“DD”和“EE”,并提交了来自移民局的证明(证据“BB”),证明Corral于1996年5月28日离开菲律宾。
- 被告反对宣誓书的采纳,理由是未能满足《证据规则》第23条第4款的要求。
- 地区审判法院裁定采纳宣誓书。
- 被告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
- 被告向上诉法院提起复议,但遭到驳回。
- 被告最终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理由是地区审判法院已确定证人Corral在提供宣誓书时身在国外。法院认为,移民局的证明(证据“BB”)足以证明证人不在菲律宾。此外,法院指出,如果Corral在离开菲律宾后返回,被告本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但他没有这样做。
最高法院强调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量权:“地区审判法院已确定证人Bueneres Corral在提供宣誓书时身在国外。这一关于证人缺席或无法作证的事实调查值得尊重,因为它得到了充分的证实。”
最高法院还指出,即使被告在宣誓书的取得过程中参与了交叉询问,这并不意味着他放弃了对宣誓书可采纳性的异议。交叉询问的机会必须在审判或听证期间实际提供证词时给予当事人。
“参与宣誓书的取得,但反对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可采纳性,被告并未采取不一致的立场。因此,他并没有因为参与了宣誓书的取得而不得质疑宣誓书的可采纳性。”
实践意义
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法律框架下使用证人宣誓书代替出庭作证的条件。它强调了提供证据证明证人无法出庭的重要性,例如提供移民局的证明。此外,本案还明确了参与宣誓书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宣誓书可采纳性的异议。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本案的意义在于:
- 在涉及诉讼时,应尽早确定关键证人,并评估他们是否能够出庭作证。
- 如果证人无法出庭,应尽早采取措施取得他们的宣誓书,并确保满足《证据规则》的要求。
- 即使参与了宣誓书的取得,也应保留对宣誓书可采纳性的异议权。
关键经验
- 在菲律宾,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除非满足《证据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 提供证据证明证人无法出庭至关重要。
- 参与宣誓书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宣誓书可采纳性的异议权。
常见问题
1. 在菲律宾,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吗?
是的,在菲律宾,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除非满足《证据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2.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证人宣誓书代替出庭作证?
可以使用证人宣誓书代替出庭作证的情况包括:证人已死亡、居住地距离审判地点过远、在菲律宾境外、无法出庭或无法通过传票获得证人的出席。
3. 如何证明证人无法出庭?
可以通过提供死亡证明、居住证明、移民局证明或医生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证人无法出庭。
4. 参与宣誓书的取得是否意味着放弃对宣誓书可采纳性的异议权?
不是的,参与宣誓书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宣誓书可采纳性的异议权。交叉询问的机会必须在审判或听证期间实际提供证词时给予当事人。
5. 如果证人在宣誓书取得后返回菲律宾,宣誓书还可以使用吗?
如果证人在宣誓书取得后返回菲律宾,则可能不再满足使用宣誓书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可能需要亲自出庭作证。
6. 如果证人因害怕出庭而拒绝作证,可以使用宣誓书吗?
如果证人因害怕出庭而拒绝作证,则可能需要法院强制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使用宣誓书代替出庭作证。
7. 如果证人因疾病无法出庭,可以使用宣誓书吗?
是的,如果证人因疾病无法出庭,可以使用宣誓书代替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医生证明来证明证人无法出庭。
8. 如果证人在国外,但可以通过视频会议作证,可以使用宣誓书吗?
即使证人在国外,但可以通过视频会议作证,也可能不需要使用宣誓书代替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证人通过视频会议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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