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诈骗:房地产公司及其代理人从公众处筹集资金的诈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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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确立了房地产公司及其代理人如何因通过欺骗手段挪用公众资金而承担集体诈骗的刑事责任。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命令对涉案人员提起集体诈骗罪的指控。这一裁决澄清了 1980 年第 1689 号总统令 (PD 1689) 的适用范围,该总统令旨在打击利用从公众筹集资金的欺诈行为。该裁决凸显了房地产公司在营销和销售房产时的责任,以及公众在交易中进行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当房地产承诺未兑现:PD 1689 如何打击集体诈骗?

本案源于针对 IBL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高管、董事和代理人的多项投诉,指控他们实施集体诈骗。申诉人声称已向 IBL 的指定人员支付了房地产费用,但公司未能兑现承诺的交割房产或履行销售协议。法院的任务是确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集体诈骗,特别是考虑到 PD 1689 的规定,该总统令加重了涉及从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协会的诈骗行为的处罚。

根据 PD 1689 第 1 节的规定,满足以下要素可构成集体诈骗:(1) 实施了《修订刑法》第 315 和 316 条定义的诈骗或其他形式的欺诈行为;(2) 该诈骗或欺诈行为由五人或五人以上的集团实施;(3) 该欺诈行为导致挪用了股东、农村银行成员、合作社、"samahang nayon[s]" 或农民协会捐款,或者公司/协会从公众募集的资金。简而言之,集体诈骗包括涉及五个或更多人的串通,利用非法手段不正当地挪用从公众筹集到的资金,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IBL 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根据 PD 1689 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公司类型。IBL 的资金来源于购买公司销售房产的买家。通过引用先例,特别是加尔韦斯等人诉上诉法院等人案,法院确立了 PD 1689 不区分公司性质,而是需要此类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公众。在涉及集体诈骗指控的情况下,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将房地产公司及其筹集公众资金进行业务运营的方式置于特定审查之下。

法院进一步引用了 人民诉巴拉萨案,认为 PD 1689 的第三个“鉴于条款”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从公众筹集资金运营的其他公司/协会”,即涵盖像 IBL 这样的机构,此类机构通过房产销售从公众筹集资金。正如该法院认为的那样,做出相反的解释会鼓励乡村小规模策划者增多,他们会将目标锁定为低收入人群。重要的是,法院强调需要保护这些群体免受欺诈计划的侵害,这也符合总统令的精神,即维护公众对金融和合作体系的信任。

为了解决对 DOJ 部长裁决的质疑,法院重申,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提起刑事诉讼是行使行政职能,并且法院应予尊重,除非滥用自由裁量权,这种滥用达到缺乏或超出管辖权的程度;或对事实存在严重误解;或行为方式明显且严重,以至于构成规避积极义务或实际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行为超出法律设想的范围。法院断定,司法部部长推翻了有关涉案人员可因集体诈骗罪接受指控的先前裁决,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需要采取补救行动。

简而言之,法院维持了将涉案人员指控犯有 PD 1689 下的集体诈骗罪的决定,强调了此类法律旨在防止公司在挪用从公众筹集资金时的欺诈行为。它强化了公司和个人对其代理人行为的责任,确保受欺骗的当事人能够寻求补救措施并要求违法者承担责任。法院裁决支持上诉法院关于涉案各方需要因集体诈骗罪面临审判的结论,从而强化了防止利用公众进行诈骗行为的法治,为房地产公司、购房者及其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关系确立了基准。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 IBL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可根据 1980 年第 1689 号总统令受到惩处的集体诈骗,以及该总统令是否适用于利用从公众筹集资金运营的公司。
什么是集体诈骗罪? 集体诈骗罪是指五人或五人以上的集团实施的诈骗,意图从事非法活动或计划,并导致挪用农村银行股东或成员、合作社或公司从公众捐款。
PD 1689 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组织? PD 1689 适用于农村银行、合作社、“samahang nayon[s]”或农民协会,或从公众募集资金的公司/协会。最高法院已澄清,该法令并不局限于所列出的组织,还包括任何利用从公众筹集资金进行运营的公司。
在提起集体诈骗指控时,需要证明哪些要素? 要提起集体诈骗指控,必须证明 (1) 存在如《修订刑法》第 315 和 316 条定义的诈骗或其他欺骗形式,(2) 诈骗由五人或五人以上的集团实施,以及 (3) 该欺诈导致挪用由上述各方捐款的资金。
本案中原告声称了哪些具体违法行为? 原告声称,IBL 的高管通过虚假陈述,说他们有权出售房地产,以诱骗其支付房产费用,但未能如约交付房产。
房地产公司可如何避免 PD 1689 下的责任? 为避免承担责任,房地产公司应确保所有声明都是准确的,遵守销售协议中的义务,并在任何时候避免通过欺骗行为挪用客户资金。透明的操作和严格的合规流程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的风险。
本裁决对菲律宾的房地产行业有何影响? 本裁决强化了对房地产行业的问责制,公司必须履行其义务,并避免歪曲其权利,因为它们可能因集体诈骗而面临刑事指控。它还有助于为潜在买家创造更加可靠和值得信赖的市场。
什么是确立集体诈骗案合理的理由? 确立合理的理由只需要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或很可能实施了犯罪。它不需要拿出可获得定罪的充分证据,也不需要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相信所投诉的行为已经构成相关罪行就足够了。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解决司法部长做出的不一致的决定? 法院发现司法部长在此案中采取的翻来覆去的做法是任意和异想天开的,构成了对权力的严重滥用。该做法与现行法律和判例相抵触,本案是“从公众筹集资金运营的公司”的一部分,应根据 PD 1689 的规定,允许对其提起刑事指控。

总之,最高法院维持了关于集体诈骗的裁决,这加强了适用于从公众募集资金的公司的法律合规性和责任标准。它警告房地产开发商和代理人,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民事处罚,还会导致严厉的刑事制裁。维护透明度和诚实守信对维护购房者之间的信任以及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如需咨询有关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Belita v. Sy, G.R. No. 191087, 201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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