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抵押人在提交的诉讼中没有特别主张缺少刊登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通知,则不能以此为由在诉讼中挑战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的有效性。这意味着抵押人必须明确指出,在他们最初的法律论证中存在此类违规行为,否则,他们可能会失去质疑销售的权利。这一判决强调了民事诉讼中诉状的具体要求,并澄清了法院可以考虑的理由范围。
抵押债务和缺失的通知: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可以因为没有满足程序上的步骤而被质疑吗?
案件始于 Spouses Rustico A. Ardiente 和 Asuncion Palomares-Ardiente 向半岛开发银行 (Peninsula Development Bank) 贷款。作为贷款的担保,他们对位于奎松的某些房产设置了房地产抵押。后来,由于财务困难,Ardientes 无法履行其义务,导致该银行取消了抵押品赎回权。在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之后,Ardientes 对该银行提出诉讼,声称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应予无效,因为该银行未能通知他们预期的法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高等法院和审判法院都认为抵押人没有接到个人通知。但是,没有注意到对已发布通知和证书的疏忽。然而,上诉法院后来撤销了该审判法院的裁决,理由是 Ardientes 在诉讼中没有声称缺少规定的发布和通知。然后该案件被提交到最高法院审理。
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当缺少刊登通知没有在诉讼中提出时,法院是否可以基于缺少发布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的通知而宣布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无效。最高法院的分析集中在申诉状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问题的范围上。法院强调,诉讼应告知被告原告所依据的所有重大事实,以便提出抗辩。未能声明某一过失或遗漏通常会阻止原告提出反驳该指控过失的证据。
在本案中,Ardientes 提出缺少“个人通知”,这是一个既定的误解,即法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不需要该通知。《共和国法第 3135 号法案》明确规定了法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的要求。特别是,它需要发布销售通知不少于 20 天,至少在房产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城市的三个公共场所进行,如果该房产价值超过 400 比索,则该通知还必须每周在直辖市或城市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刊登 3 周。在“Bonnevie v. Court of Appeals”案件中可以查看不提供个人通知的具体信息。此外,在“Basa vs. Mercado”案件中进一步定义了连续三周的要求。
最高法院承认,抵押人需要严格遵守有关发布抵押贷款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通知的法规规定。不遵守法规要求通常会使通知无效和销售至少可以避免。但是,法院指出,虽然银行确实在其答辩中声称已遵守《共和国法第 3135 号法案》的要求,包括发布通知,但 Ardientes 从未在“回复和答复反诉”中驳斥该辩护,也没有在审判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来反驳它。法院提到,“Go v. Court of Appeals”案件,强调了缺少发布问题是在上诉中首次提出的,与这里发生的相反。在本案中,抵押权人没有在其诉状中直接提出,也未在案件的事实声明中参考此类缺失的通知,指出因缺少通知而导致的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的无效与缺乏考虑导致的抵押的无效有很大不同。在审判期间未提出缺少刊登通知。
事实上,审判记录表明,在“正式证据要约”中,该银行指出其给 Ardientes 的信函建议他们可以在 1993 年 11 月 11 日起一年内行使其赎回权,承认该函件是为了证明该法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是根据法律提起的,并且所有法律要求均已遵守。尽管银行反复声称已遵守法规要求,但 Ardientes 没有在其申诉状或在回复和答复反诉中提出缺少刊登通知。由于这个发布问题是在上诉时提出的,所以法院裁定没有理由反转上诉法院的判决,维持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的有效性。最终,法院裁定,因为缺少刊登通知不是 Ardientes 最初诉讼中的一个论点,他们不能把它作为对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提出质疑的基础。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如果抵押人在诉讼中未特别主张,法院是否可以基于缺少刊登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的通知而宣布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无效。 |
什么是法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 | 法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是指在没有法院的直接监督下销售抵押房产,但需要在法律和抵押协议的特定要求范围内进行。 |
在本案中,Ardientes 是如何最初质疑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的? | Ardientes 最初质疑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声称该银行未能适当地通知他们预期的法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理由是缺少“个人通知”。 |
《共和国法第 3135 号法案》对法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有什么要求? | 《共和国法第 3135 号法案》要求,应张贴销售通知不少于 20 天,至少在房产所在地的城市中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并且如果该房产价值超过 400 比索,该通知也应在普通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刊登三周。 |
最高法院为什么驳回 Ardientes 的上诉? | 最高法院驳回了 Ardientes 的上诉,因为他们最初的诉讼没有提到缺少刊登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的通知,这意味着这个问题不能作为反对销售的依据提出。 |
提出上诉时是否允许引入新的争论? | 一般来说,上诉不能提出新的争论,特别是如果这些论点没有在审判法庭上提出和裁决过。目的是防止惊喜并确保另一方有适当的机会来应对论点。 |
案件“Go v. Court of Appeals”在本判决中有什么重要性? | 案件“Go v. Court of Appeals”用于突出法院一贯拒绝考虑新的争论,特别是在没有首先在诉状中明确提到它的情况下。 |
这项裁决对未来的取消抵押品赎回权诉讼有什么影响? | 这项裁决意味着面临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抵押人,必须注意在诉状中包含所有相关的争议论点,特别是程序要求上的那些问题,如发布通知;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会阻碍质疑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销售。 |
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维护了对提交给法庭的最初诉状的具体性要求。尽管已严格遵守法律义务的法律义务(如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出售),并且需要遵守法规要求的规定,但诉状中未明确提及的理由在上诉时不会成立。
有关将此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的查询,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hort Title, G.R No., DATE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