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出售股份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G.R. No. 109972, April 29, 1996
想象一下,您与兄弟姐妹共同拥有一块土地,其中一位兄弟姐妹决定出售他的份额。您是否可以优先购买该份额,阻止其出售给外部人员?菲律宾法律确实赋予了共有人这项权利,以维护家庭财产的完整性。本案将深入探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帮助您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背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菲律宾民法中被称为“法律上的赎回权”,是指当共有人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出售给第三方时,其他共有人有权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优先购买该份额。这项权利旨在减少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人数,避免因外部人员的介入而可能产生的纠纷。
民法第1620条明确规定:“当一个东西的共有人将所有其他共有人或其中任何一个人的份额出售给第三人时,该东西的共有人可以行使赎回权。如果转让价格过高,赎回人应只支付合理的价格。”
例如,A、B、C三人共同拥有一块土地。如果A决定将其份额出售给D,那么B和C有权以D购买的价格优先购买A的份额。如果B和C都想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他们将按各自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比例购买A的份额。
案例分析:Verdad 诉 上诉法院
本案涉及一块位于武端市的住宅用地。Zosima Verdad购买了该土地的部分权益,而Socorro Rosales声称她有权行使法律上的赎回权。Socorro的权利源于她的丈夫David Rosales,David是Macaria Atega的儿子,而Macaria是该土地的原始所有者之一。
案件经过:
- 1956年:Macaria Atega去世,她的子女成为土地的共有人。
- David Rosales去世,他的妻子Socorro Rosales继承了他在土地中的份额。
- 1982年:Ramon Burdeos的继承人将他们在土地中的权益出售给Zosima Verdad。
- 1987年:Socorro Rosales得知该出售,并试图行使赎回权,但遭到Zosima的拒绝。
- Socorro Rosales向武端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法律上的赎回权。
- 地区审判法院判决Socorro的赎回权已过期。
- Socorro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 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判决Socorro有权行使赎回权。
- Zosima Verdad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的判决,确认Socorro Rosales有权行使法律上的赎回权。法院认为,Socorro作为David Rosales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了他在Macaria Atega遗产中的份额,因此成为了土地的共有人。当Ramon Burdeos的继承人将他们在土地中的权益出售给Zosima Verdad时,Socorro有权行使赎回权。
最高法院强调,书面通知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关键。根据民法第1623条,出售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共有人有关出售的事宜,包括价格和条件。只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的赎回期限才开始计算。
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理由:
“法律上的优先购买权或赎回权,只有在预期卖方或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才能行使。除非附有卖方已向所有可能的赎回人发出书面通知的宣誓书,否则不得在财产登记处登记出售契约。”
在本案中,Ramon Burdeos的继承人没有向Socorro Rosales发出书面通知。因此,Socorro的赎回期限尚未开始计算。当Socorro得知出售后,立即采取行动,试图行使赎回权,因此她的行为是及时的。
最高法院还驳回了Zosima Verdad关于Socorro未能以法定货币提供赎回款项的论点。法院指出,Socorro曾在村委会调解期间提出付款,但遭到Zosima的拒绝,理由是款项不足,而不是付款方式不当。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
“我们发现上诉法院认定私人响应者有权赎回标的财产没有错误。”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重要性。当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应及时采取行动,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 书面通知:出售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共有人有关出售的事宜。
- 赎回期限:共有人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行使赎回权。
- 合理价格:如果出售价格过高,赎回人只需支付合理的价格。
- 及时行动:共有人应及时采取行动,以避免失去赎回权。
关键经验
- 共有人出售股份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出售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共有人。
- 共有人应及时行使赎回权。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答: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共有人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出售给第三方时,其他共有人有权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优先购买该份额的权利。
问: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共有财产;(2)共有人出售其份额给第三方;(3)其他共有人愿意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该份额。
问:我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您必须在收到出售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问:如果我不知道出售的事宜,我该怎么办?
答:出售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有关出售的事宜。如果您没有收到书面通知,您可以主张您的优先购买权,即使您后来才得知出售的事宜。
问:如果我无法支付出售价格,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法院申请确定合理的价格。如果法院认为出售价格过高,您可以只支付合理的价格。
问:如果多个共有人都想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怎么办?
答:如果多个共有人都想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他们将按各自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比例购买出售的份额。
问:如果出售方拒绝我的优先购买权,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您的优先购买权。
问:优先购买权可以放弃吗?
答:是的,优先购买权可以放弃。但是,放弃必须是明确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问:如果我需要法律帮助,我应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咨询律师,以获得有关您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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