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支持责任:祖父母何时承担赡养孙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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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确立了在父母无力提供充分赡养时,祖父母对孙子女承担法律赡养义务的原则。最高法院裁定,父母没有足够经济能力时,祖父母必须提供赡养,但这仅限于他们的孙子女。法院驳回了祖父母只在父母丧失亲权时才承担赡养责任的观点,强调家庭法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福祉。本裁决确保了儿童即使在父母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也能获得必要的支持,并在菲律宾家庭法中明确了家庭赡养义务的等级制度。这也驳回了祖父母通过让应受赡养者住在他们家来履行义务的选择,如果这会迫使儿媳回到因丈夫不忠而离开的家庭住处,考虑到这对儿媳可能产生的道德影响,就不允许这样做。

赡养义务的延伸:父母无力,祖父母是否必须伸出援手?

在 2009 年的Spouses Prudencio and Filomena Lim v. Ma. Cheryl S. Lim一案中,最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何种程度上,祖父母有义务支持其孙子女,特别是当孩子的父母无法提供足够的赡养时。该案源于 Cheryl S. Lim 对她的丈夫 Edward Lim(同时也是 Prudencio 和 Filomena Lim 的儿子)提起的一项赡养诉讼。在发现丈夫与家中的助产士有染后,Cheryl 带着他们的三个孩子离开了家庭住处。然后,她代表自己和孩子起诉包括 Edward 的父母(Prudencio 和 Filomena Lim)在内的家庭成员,要求提供赡养。最初,地方法院责令 Edward 支付每月 6,000 比索的临时赡养费。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是,Edward 和他的父母必须共同向 Cheryl 及其子女支付每月 40,000 比索的赡养费,其中 Edward 支付 6,000 比索,他的父母支付剩余的 34,000 比索,Chua Giak 承担次要责任。Prudencio 和 Filomena 夫妇对这一判决提出质疑,声称根据菲律宾《家庭法》,他们不应该承担赡养义务,他们的儿子有赡养责任,他们不应被共同追究。

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家庭法》第 195 条明确规定,父母及其合法的子女有义务相互赡养,并且该义务可以延伸至合法的孙子女和曾孙子女。法院进一步指出,《家庭法》第 200 条第 3 款规定,如果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满足所有索赔,则应按照第 199 条列举的其他人员的顺序提供必要的赡养,因为亲属关系越近,彼此间的约束力越强。该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Edward 的父母是否应与其子共同承担对其孙子女的赡养义务,或他们的赡养义务是否仅在其子无法提供支持时才产生。在本案中,法院必须权衡家庭责任的范围和根据《家庭法》为儿童提供支持的社会必要性。

最高法院的裁决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同时进行了修改。法院明确指出,按照民法典第 199 条(修订后)的规定,赡养义务应按以下人员顺序承担:(1)配偶;(2)最近的后代;(3)最近的祖先;(4)兄弟姐妹。法院认为,尽管 Edward 的收入不足以满足子女的需求,但 Cheryl 也无法为子女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从而将一部分义务转移给了血缘最近的祖先。高等法院还澄清说,根据家庭法第 204 条,祖父母可以选择通过在其马卡蒂住所接待和赡养应受赡养人来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这一规定存在例外情况。由于强迫 Cheryl 回到与她丈夫发生不忠行为的家中存在道德障碍,所以这种情况排除了这一选择。

此外,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祖父母的共同义务仅限于他们的后代,通常指的是有血缘关系的后代。法院明确指出,Cheryl 从林家获得支持的权利仅限于她的丈夫 Edward,这是由于他们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法院的裁决确保了儿童能够从经济上有能力的家庭成员那里获得足够的赡养。法院强调,法律的目的是避免因父母无力提供足够的赡养而造成的儿童物质上的极端匮乏。最高法院还指出,必须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来决定赡养金额。因此,法院驳回了允许极端物质匮乏的做法,即使父母无力提供充分赡养,也要确保那些有能力赡养的人伸出援手,以此来认可其权威。

因此,该案确立了最高法院对于家庭赡养义务的等级优先次序和程度的关键立场。当父母的赡养能力不足时,祖父母确实要履行对孙子女的赡养责任,不过孙子女一方有合理的需求即可。如果存在道德或法律上的阻碍,这种义务不能通过把孙子女带到家庭住宅来履行。家庭关系、儿童的福祉和确保所有儿童获得充分赡养的承诺都得到了这一重要裁决的支持。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在何种程度上,祖父母需要对父母无力充分赡养的孙子女承担法律支持责任。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做出了什么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父母无力充分赡养子女,祖父母有义务提供支持,但这一义务仅限于他们的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
法院是否认为祖父母可以免除对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不行。最高法院认为,如果父母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赡养子女,则可以将赡养义务转移给祖父母,并且是赡养义务链条中接下来的人。
道德阻碍如何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 当存在道德或法律上的阻碍时,最高法院驳回了让祖父母通过在家庭住宅中赡养应受赡养人来履行义务的方案,例如,如果儿媳必须返回因其丈夫的不忠而导致她离开的家庭。
根据民法典,当多个人有义务提供赡养时,优先顺序是什么? 当多个人有义务提供赡养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优先顺序为:(1)配偶;(2)最近的后代;(3)最近的祖先;以及(4)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父母双方是否有义务赡养子女? 是的。民法典第 220 条规定,父母有共同赡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无力履行职责时,这种义务会扩展到其他家庭成员。
家庭法第 204 条规定,可以通过将孙子女带到自己家来履行赡养义务吗? 《家庭法》第 204 条确实允许提供赡养义务的人选择在其家庭住宅中接待并赡养有权获得赡养的人,但如果存在道德或法律上的阻碍,则无法使用该选项。
最高法院维持了哪些关于赡养义务的判决?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裁定 Edward 的父母 Filomena 和 Prudencio 应对 Edward 的孩子(即他们的孙子女)承担法律赡养责任,同时进一步澄清了如果允许儿媳返回丈夫实施不忠的家庭,可能造成的伦理困境,不允许以此方式提供支持。

如需咨询有关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资料来源:Lim vs Lim, G.R. No. 163209, 20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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