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管辖权与土地所有权:市政当局提起所有权无效诉讼的必要性

,

最高法院裁定,只有对争议土地拥有先前所有权主张的当事人才有权对土地所有权提起无效诉讼。因此,如果一个市政府仅仅因为土地位于其管辖范围内而声称土地所有权无效,则该诉讼将因缺乏诉讼理由而被驳回。该裁决强调了土地所有权诉讼中先前所有权主张的重要性,以防止基于领土管辖权主张而提出的轻率挑战,并强调了土地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是不同概念,不应混淆。

管辖权与权利之争:市府挑战土地所有权的界限

此案源于伊富高省阿方索·利斯塔市政府对 SN Aboitiz Power-Magat, Inc.(SNAP)提起的诉讼。市政府声称国家电力公司(NPC)通过虚假地将某些地块在调查计划中显示为位于拉蒙市,伊莎贝拉省,而实际上这些地块位于伊富高省阿方索·利斯塔市圣多明各村,从而获得了第 3723 号特别专利。市政府认为,基于这些调查计划,国家电力公司成功地于 2004 年将第 3723 号特别专利记入圣地亚哥市不动产登记处的簿册,并因此颁发了原始所有权证书(OCT)第 0-1 号。后来,国家电力公司将这些地块转让给了电力部门资产和负债管理公司(PSALM),后者又将这些地块转让给了 SNAP。市政府要求宣告第 3723 号特别专利和第 0-1 号 OCT 无效,理由是它们未能反映标的地块的真实位置。作为替代方案,市政府要求修改第 3723 号特别专利及其后续所有权文件,以反映标的地块的真实位置,即伊富高省阿方索·利斯塔市圣多明各村。市政府强调,它主张的是其管辖权,而不是对土地的所有权,而这一管辖权因上述专利的颁发而受到侵犯。SNAP 以时效和未说明诉讼理由为由提出驳回动议。初审法院驳回了驳回动议,上诉法院也确认了初审法院的裁决。因此,SNAP 向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愿书。

最高法院的裁决围绕诉讼理由的概念展开,诉讼理由是指原告有权获得救济的事实。要充分说明土地所有权无效的诉讼理由,原告必须声称其在被告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前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且在获得该所有权时存在欺诈或错误。在此案中,阿方索·利斯塔市政府并未声称对有争议的土地拥有所有权。相反,它辩称,由于土地实际位于其管辖范围内,因此土地所有权无效。最高法院认为,声称对土地拥有管辖权不足以构成土地所有权无效的诉讼理由。法院强调,领土管辖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市政府不能仅仅因为声称对土地拥有管辖权而对土地所有权提出质疑。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第 1529 号总统令(PD 1529)第 108 条允许修改所有权证书,但仅限于证书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错误。即使根据 PD 1529 第 108 条可以采取替代性补救措施,但必须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并且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属于此范围。最高法院强调,由于市政府的主张围绕其对标的财产的领土主张展开,因此这些问题本质上存在争议,不能通过简易程序解决。法院还指出,伊莎贝拉省和伊富高省之间的领土争端尚未解决,授予市政府在此案中寻求的救济将先发制人地处理有关两省领土管辖权的诉讼程序。最高法院建议市政府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 118 条解决其领土争端,该条款规定了解决地方政府单位之间边界争端的补救措施。在此背景下,市政府未能主张土地所有权,导致其寻求土地所有权无效和修改补救措施的企图未能实现。

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 118 条,“地方政府单位之间和之中发生的边界争端应尽可能友好地解决。为此目的:涉及同一城市或市政府内两个或多个 Barangays 的边界争端应提交有关的 Sangguniang Panlungsod 或 Sangguniang Bayan 解决。

事实上,伊莎贝拉省和伊富高省之间的领土争端尚未解决。国家电力公司(National Power Corporation v. Province of Isabela)寻求免于缴纳应付给伊莎贝拉省的地方税时,甚至提出了这两个省份之间的冲突主张,但未得到解决。市政府的管辖主张既不能在所有权无效的诉讼中解决,也不能在所有权修改的诉讼中解决。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的正确途径的指导下,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了驳回该案。最高法院认为市政府的主张缺乏诉讼理由。法院驳回上诉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通过坚持先前的所有权主张对于启动所有权无效诉讼的要求,法院正在确保避免仅仅基于领土主张的轻率挑战。这种区别维持了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整性,并防止了诉讼程序被滥用以追求非正当的利益。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阿方索·利斯塔市政府是否有权提起所有权无效的诉讼,因为它没有对有争议的土地提出所有权要求,而是声称其位于其管辖范围内。
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裁定,市政府无权提起所有权无效的诉讼,因为它没有对有争议的土地提出先前的所有权主张。法院认为,仅仅声称管辖权不足以构成所有权无效的诉讼理由。
本案诉讼理由的定义是什么? 诉讼理由是指原告有权获得救济的事实。在土地所有权无效的诉讼中,这意味着原告必须声称其在被告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前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且在获得该所有权时存在欺诈或错误。
总统令1529第108条处理的是什么? 第1529号总统令(PD 1529)第108条允许修改所有权证书,但仅限于证书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错误。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争议性问题。
市政府提出所有权修改的诉讼,法院说了什么? 法院表示由于对有争议的土地具有争议性质,诉讼的这种救济方式无法采用。
那么市政府能对此做些什么呢? 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 118 条,市政府需要根据上述规定来解决其领土争端。
伊莎贝拉省和伊富高省是否对此发生争论过? 是,这两个省之间存在领土管辖权的冲突,此前国家电力公司(National Power Corporation v. Province of Isabela)一案未解决。
此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是,缺乏所有权诉讼理由,且未遵循可接受的领土争端解决方案程序。

有关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咨询,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N Aboitiz Power-Magat, Inc. v. 菲律宾阿方索利斯塔市, G.R. No. 198647, 2017年11月20日

Comments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