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补偿争议:中华民国总统令第 27 号与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下的土地估价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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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根据 1972 年的总统令 (PD) 第 27 号实施的土地改革过程中,如果截止至 1988 年《综合土地改革法》(CARL),即共和国法令 (RA) 第 6657 号生效时,土地改革程序尚未完成,则应根据后者法律确定公正补偿。本裁决澄清了计算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补偿金的适用法律,即使土地最初是根据总统令第 27 号征用的。这对在 RA 第 6657 号生效前启动的悬而未决的土地估价案件中的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改革受益者具有影响。

土地估价的“时机”问题:总统令还是共和国法令?

维多利诺·T·佩拉尔塔 (Victorino T. Peralta) 是位于武基农省卡洛斯镇西纳古延 (Sinangguyan, Don Carlos, Bukidnon) 的两块农业用地的注册所有者。其中一部分土地被纳入“土地转移行动” (OLT) 计划,分配给了租户受益人。佩拉尔塔认为,农业改革事务部仲裁委员会 (DARAB) 对其土地的估价过低,因此向地区审判法院(RTC,作为特别农业法院 (SAC) 行事)提起诉讼,要求对公正补偿进行司法裁定。土地银行辩称,佩拉尔塔通过签署“土地所有者-租户生产协议” (LTPA) 同意了约定的价格,从而放弃了更高的补偿要求,并且他的诉讼已超过民法规定的时效。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根据总统令第 27 号 (PD 27) 以及行政命令 (EO) 第 228 号还是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 (RA 6657) 来评估对土地的公正补偿。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在土地改革的背景下确定对土地的公正补偿。公正补偿的确定是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复杂过程,而法律框架和时间因素在这里至关重要。虽然土地银行主张采用 LTPA 的估价,并强调佩拉尔塔已经放弃了要求更高补偿的权利,但佩拉尔塔认为 LTPA 的签署只是为了终止向租户受益人收取租金。地区审判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佩拉尔塔的裁决,宣布了更高的补偿金额,但上诉法院后来对该裁决进行了修改,撤销了律师费和诉讼费。这个问题需要分析总统令第 27 号和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的相对适用性,以及政府未能及时完成土地改革程序所产生的影响。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未全额支付佩拉尔塔的土地费用,土地改革程序尚未完成。这导致了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的适用,该法令在该法生效时,规范了悬而未决的土地改革程序的完成。正如最高法院先前确定的那样,对土地征用的“征用时间”是指土地所有者被剥夺其财产的使用权和利益的时间。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必须重新审理本案,以便能够根据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对公正补偿进行适当的评估,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对佩拉尔塔土地的公正补偿问题在《综合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前一直没有解决。即使初始估价早在 1982 年就已进行,但争议一直持续存在。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遵循先例,重申了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适用于 PD 27 下的土地,如果公正补偿问题在后一项法律颁布之前尚未解决。法院强调,虽然农业改革事务部仲裁委员会初步确定的公正补偿金需要得到特别农业法院的质疑,但这些程序应及时进行。在本案中,佩拉尔塔虽然没有遵守提起诉讼的 15 天期限,但最高法院因公平原因仍然允许其继续诉讼,同时认识到在农业改革程序中获得公正补偿的必要性。为了确保根据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对补偿金进行适当的评估,必须考虑到当前类似资产的成本、土地的性质和实际用途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在做出决定时还应考虑农民和政府所做的贡献。

该裁决承认总统令第 27 号下启动的土地改革程序与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之间的动态相互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土地是根据较早的总统令第 27 号收购的,也指示法院适用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的公正补偿标准。该裁决符合以前的最高法院裁决,这些裁决要求 SAC 在确定公正补偿金时,遵守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第 17 条以及相关 DAR 法规。由于有关土地的所有权尚未最终转移,因此有必要通过根据 RA 6657 评估公平补偿来完成土地改革程序。这不仅与正义的原则相符,而且支持了土地改革计划的宪法授权,该计划旨在促进社会正义,并为国家带来公平和更大的平等。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在总统令第 27 号下启动的土地改革程序中,如何确定对土地的公正补偿,尤其是在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生效之前,公正补偿尚未确定时。
“征用时间”在确定公正补偿方面有何重要性? “征用时间”是指土地所有者被剥夺了其财产的使用权和利益权的时间,它对评估公正补偿至关重要。 它决定了所征用财产的估值应该使用什么时间点。
总统令第 27 号和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有何区别? 总统令第 27 号于 1972 年颁布,最初旨在启动土地改革,而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综合土地改革法》)于 1988 年颁布,扩展并加强了土地改革计划,对公正补偿提供了新的指导。如果第 6657 号法颁布时补偿问题尚未解决,那么该法通常是适用于确定公正补偿金的法律。
什么是“土地所有者-租户生产协议” (LTPA),在本案中有何重要性? 土地所有者-租户生产协议 (LTPA) 是一份土地所有者及其租户之间的协议,其中规定了用于确定被转移土地价格的某些条件,即总统令第 27 号下的租户获得了其正在耕种的土地。最高法院发现,单凭签署此协议并不能阻止土地所有者要求更高的补偿,特别是当支付不公正的时候。
在本案中,地区审判法院(作为特别农业法院行事)扮演了什么角色? 地区审判法院(作为特别农业法院行事)听取了对 DARAB 关于估价裁决的上诉,并对针对对土地的公正补偿金争议作出了裁决。该地区法院必须通过进行评估,考虑影响被没收财产公平补偿价值的多种因素,来进行评估。
本案中特别农业法院被责成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公正补偿金? 特别农业法院应遵循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第 17 条,该条款授权必须考虑征用土地的成本、类似财产的现行价值、土地的性质、实际使用和收入以及土地所有者所作的经宣誓的估值和政府评估员作出的评估。
最高法院对本案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本案发回了特别农业法院,以进一步接收证据。这是为了使法院能够通过应用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第 17 条以及相应的农业改革事务部规则来计算对争议土地的公正补偿金。
总统令第 27 号下启动的土地改革计划是否可以在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生效后完成? 是的,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土地改革程序未完成,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于 1988 年 6 月 15 日生效,该程序应在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下完成。该裁定确保了该司法管辖区适用于最终公正补偿金的计算和确定。

此案明确了总统令第 27 号和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在土地改革估价方面的适用性,保证了对未决案件公正补偿评估的一致方法。该裁决强调,为确保对个人财产征用的“充分和公平的补偿”,必须认真考虑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情况,并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对具体事实进行具体分析。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方面的问题,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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