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撤销不等于诉讼终结:担保人责任与公司清算

,

本案明确了即使公司注册被撤销,其债权人仍有权追索债务,担保人责任依然存在。最高法院裁定,公司注册被撤销后,虽然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但为了处理未了事务,公司依然可以在三年内起诉和被诉。如果公司没有指定清算人,公司董事会成员将依法成为清算人。债权人的权利不会因为公司解散而受损,债务人的责任同样有效。本案强调,即使公司已经解散,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债务人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对于相关企业和个人,需要认识到即使公司消失,法律责任不会随之消失。

公司解散,债务是否一笔勾销?探究公司担保责任的持续性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一家公司(Bancom)的注册被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撤销后,其未决诉讼是否应该被视为自动终止,以及担保人(Ramon E. Reyes and Clara R. Pastor)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Reyes夫妇作为Marbella公司贷款的担保人,在Marbella公司未能偿还贷款后,Bancom向法院提起诉讼。Reyes夫妇辩称,由于Bancom的注册已被撤销,诉讼应该终止,并且他们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指出,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122条规定,即使公司章程到期或被撤销,公司仍然可以作为法人存在三年,以便处理未决诉讼和清算公司事务。三年期限届满后,公司原则上将丧失起诉和被诉的权利。然而,最高法院也承认,即使三年期限届满,如果指定了清算人、受让人或受托人,他们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继续未决诉讼。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即使没有正式指定的清算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也可以被视为法定受托人,负责清算公司事务。因此,Bancom公司注册被撤销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诉讼自动终止。法院强调,债权人的权利不应因债务人公司的解散而受到损害。《公司法》第145条明确规定,任何公司的权利或救济,都不会因公司后续的解散而被移除或削弱。

关于Reyes夫妇的担保责任,最高法院肯定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他们作为Marbella公司贷款的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yes夫妇辩称,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Bancom提供给Marbella公司的资金并非贷款,而是额外的融资。但是,法院认为,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条款是明确的,没有任何含糊之处。即使考虑到各方之间的其他协议,Reyes夫妇仍然有义务根据担保协议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Reyes夫妇需要支付Bancom以下款项:(a)截至1981年5月19日的本金、利息和罚金总额P4,300,247.35;(b)自1981年5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本金P3,002,333.84的法定利息,以及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c)相当于义务20%的罚金;(d)自1981年5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金金额的法定利息,以及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e)律师费P500,000;以及(f)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止,所有上述货币裁决的年利率为6%的法定利息。

法院最终驳回了Reyes夫妇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对判决金额进行了修改。本案对于理解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即使公司已经解散,债务仍然存在,债权人有权追索债务,担保人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对于相关企业和个人,需要认识到即使公司消失,法律责任不会随之消失。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探讨了公司注册被撤销后,未决诉讼是否自动终止,以及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最高法院裁定,公司注册被撤销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注册被撤销后,公司还能起诉或被诉吗?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公司注册被撤销后,公司可以在三年内起诉或被诉,以便处理未决诉讼和清算公司事务。三年期限届满后,如果指定了清算人、受让人或受托人,他们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继续未决诉讼。
如果公司没有指定清算人,谁负责清算公司事务? 如果公司没有指定清算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被视为法定受托人,负责清算公司事务。他们有权代表公司处理未决诉讼和清算公司资产。
债权人的权利会因为公司解散而受到影响吗? 不会。《公司法》明确规定,任何公司的权利或救济,都不会因公司后续的解散而被移除或削弱。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担保人的责任会因为公司解散而解除吗? 不会。担保人根据担保协议,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债务人公司已经解散,担保人仍然需要履行担保义务。
在本案中,Reyes夫妇辩称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Reyes夫妇辩称,Bancom提供给Marbella公司的资金并非贷款,而是额外的融资,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法院认为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条款是明确的,Reyes夫妇仍然需要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对于理解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何意义? 本案对于理解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即使公司已经解散,债务仍然存在,债权人有权追索债务,担保人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
在本案中,Reyes夫妇最终需要支付哪些款项? Reyes夫妇需要支付Bancom以下款项:(a)截至1981年5月19日的本金、利息和罚金总额P4,300,247.35;(b)自1981年5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本金P3,002,333.84的法定利息,以及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c)相当于义务20%的罚金;(d)自1981年5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金金额的法定利息,以及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e)律师费P500,000;以及(f)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止,所有上述货币裁决的年利率为6%的法定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明确了公司注册撤销不等于诉讼终结,债权人的权利依然受到保护,担保人责任依然有效。该判决对于商业交易中的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担保人需要充分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RAMON E. REYES AND CLARA R. PASTOR VS. BANCOM DEVELOPMENT CORP., G.R. No. 190286, January 11, 2018

Comments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