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互终止并不免除未付义务:公共工程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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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合同相互终止并不自动免除任何一方的义务,特别是涉及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时。此裁决强调,即使各方同意终止合同,已完成工程、设备损失或合同条款下的其他权利仍应得到赔偿。这项裁决对建筑公司至关重要,因为它确保即使在合同过早终止的情况下,他们的投资和完成的工作也能得到保护。此外,它澄清了行政救济要求、仲裁管辖权以及建筑争议中适用利率的复杂性。

当双方终止合作:即使在工程结束后,支付义务依然存在?

本案源于菲律宾公共工程和高速公路部 (DPWH) 与 CMC/Monark/Pacific/Hi-Tri 联合企业(“联合企业”)之间关于赞博安加德尔苏尔省 Pagadian-Buug 路段道路建设项目签订的合同。由于 DPWH 的延误付款、和平与秩序问题以及随后各方同意的相互终止,该项目陷入了争议和财务压力。随后,该联合企业向菲律宾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 提起申诉,要求付款,尽管合同终止,但 DPWH 仍然拒绝赔偿。最高法院最终需要解决合同终止、仲裁管辖权以及项目外国组成部分索赔等一系列问题。

最高法院强调,合同相互终止并不免除所有义务。法院认为,在相互终止之前开展的工作或产生的损失仍然需要赔偿。因此,DPWH 不能以合同终止为由,拒绝赔偿联合企业由于付款延误、设备损失或合同条款下的其他有效索赔而产生的合法债权。Unjust enrichment,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损失而获益,则可能会强制付款。

解决是否必须遵循行政救济的问题后,法院澄清说,在向 CIAC 提交申诉之前,联合企业已尽职地尝试与 DPWH 解决其申诉。他们向 DPWH 秘书处发送了多份要求信,这被认为是足以满足在寻求仲裁之前充分探索行政解决的行政救济要求。这种地位表明,必须给予相关行政机构一个在其管辖范围内处理事项的机会,否则,诉讼将被宣布为不成熟。但联合企业的行动属于这一规则的例外,进一步发送只会是不合理的,所以诉讼开始得合情合理。

接下来,关于建筑争议仲裁,法院重申了 CIAC 作为专门机构的管辖权和专业知识。CIAC 的法律依据由 第 1008 号行政命令,通常被称为《建筑业仲裁法》确定,授予 CIAC 对建筑行业相关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原始和专属管辖权。鉴于其专业知识和在建筑领域中事实发现的既定规则,最高法院主张,如果得到上诉法院的肯定,CIAC 的事实发现应受到尊重和坚持。此外,考虑到行业对“推进国家发展目标”的作用,这一特殊机构被赋予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所涉索赔类型的具体方面,法院维持了联合企业要求以外币支付合同项目的外国组成部分的权利。DPWH 声称由于联合企业未能续签信用证而造成的付款延误并非正当理由。法院认定,正如 DPWH 承认的那样,主要原因是 ADB 暂停发放贷款,联合企业之所以无法续签信用证,是因为 DPWH 拒绝发布延期文件。

最高法院还解决了涉及项目时间延期的争论。他们同意 CIAC 和上诉法院的评估,即由于付款延误、和平与秩序问题以及变更单第 2 号,联合企业有权延长时间。但法院注意到,由于合同已相互终止,将案件发回 CIAC 解决延长时间将不会产生任何实际效果。时间延长的授予 对于补偿承包商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造成的项目中断至关重要。

法院同意较低法院驳回联合企业根据第 1594 号总统令进行价格调整的要求。法院认为,采购应遵循亚洲开发银行 (ADB) 指南而不是总统令,因此不应给予价格调整。在 阿巴亚诉埃布丹内案中,法院维持了日本国际合作银行 (JBIC) 的采购指南适用于根据菲律宾共和国与 JBIC 之间的贷款协议开展项目的实施情况。

至于与和平与秩序相关的问题造成的设备和财务损失的成本分配问题,法院同意 CIAC 赔偿设备和财务损失的判决,并且这些项目属于合同条件下雇主的假定风险范围之内。它还进一步坚持,最高法院有权这样做,法院有能力支持因合同条件中概述的条款(特别是内乱或暴乱)而产生的这种付款。

至于利息授予,最高法院澄清说,不能奖励 24% 的利息作为实际损害赔偿金,因为它未能确定违约引起的实际损失,并且法院本身发现没有与利息相关的合同规定。法院表示,2013 年 5 月 16 日第 796 号决议公布后对利息应如何征收的规则进行了明确划分,最高法院批准了这一判决,它决定修改最初在东方航运线案中概述的指南,这起诉讼规定了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第 799 号通告》征收的法律利息的一般适用标准。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当公共工程合同相互终止时,政府实体的赔偿义务范围,并具体关注终止合同是否会免除之前合同协议产生的付款和补偿义务。
行政补救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最高法院裁定满足了行政补救要求,因为尽管行政管理层拒绝赔偿,但该联合企业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前已做出真诚的努力,通过与政府实体进行广泛的沟通来寻求救济。
菲律宾建筑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如何影响本案? 由于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以及这些争议是由建筑工程项目引起的这一事实,最高法院重申了菲律宾建筑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指出仲裁必须包括在项目范围内并且根据这些准则,这一仲裁非常有用。
如果银行需要批准延期或延期合同,政府部门需要采取什么行动才能获得这封信用证? 联合企业需要通过发出拒绝任何关于银行延期合同和时间的情况报告来延长到期信用证来证明这种情况。
外国索赔和货币问题在本案中如何处理? 尽管早些时候曾就货币支付问题做出决定,但法院承认联合企业要求以外币支付该项目外国组成部分的权利。
关于延长在本案中合同时间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确认了授予时间延长的决定,同时明确指出这些问题不影响判决,因为这些决定没有考虑其他先决条件。
为何不授予根据第 1594 号总统令进行的价格调整? 菲律宾的亚洲开发银行因违反第 1594 号总统令中列出的准则而获得了投标,因为这一成功是建立在其在项目开始时的批准上的,法院坚持认为该原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拒绝进一步受到这一准则的约束。
雇主根据合同协议承担哪些风险? 与和平与秩序(特别是非政府行动派发动的暴乱)有关的问题已充分确立;因此,最高法院主张较低的法院通过评估和批准为联合企业收回设备和遭受的任何财务损失而做出了公正的举动。
利息是如何在本案中评估和批准的? 关于 24% 利息金额评估的事实未经证实;此外,正如最高法院确定的那样,原告已将利息事项删除,这是他们早期达成的项目必须遵循亚洲开发银行法规的结果。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确认建筑公司可以根据先前的工作获得合理的赔偿,尽管合同由于延误而终止,这一裁决有助于营造更公平的建筑行业,鼓励高效的项目交付,并促进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良好关系。这确保各方在菲律宾政府控制的未来所有合同中都履行这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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