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碰撞中的道德损害赔偿:仅在过失行为构成恶意或死亡时才允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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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在违反运输合同的案件中,除非承运人的过失行为构成恶意或发生乘客死亡,否则不能获得道德损害赔偿金。这一裁决阐明了违反合同和准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其中准侵权行为源于侵权行为人的过失,而违反合同则源于当事方之间存在的协议。这一判决对受伤乘客的救济范围产生了重大影响,确保此类损害赔偿金不会轻易判决,从而有助于在保护乘客权利与设定合理责任限制之间取得平衡。

公共汽车公司失事,寻求道德损害赔偿:疏忽大意能否等同于恶意?

本案的起因是 2005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一起不幸事件,Judith D. Darines 及其女儿 Joyce D. Darines 搭乘 Amianan Bus Line 的公共汽车从 Pangasinan 的 Carmen, Rosales 前往碧瑶市。在肯农路上行驶时,公共汽车撞上了一辆停靠在路肩上的卡车。结果是致命的。几名乘客丧生,包括 Judith 和 Joyce 在内的许多人受伤。作为回应,达林斯一家提起诉讼,指控公共汽车的经营者爱德华多·奎尼奥内斯和司机罗兰多·奎坦违反了承运合同,要求赔偿实际损害、道德损害、惩罚性损害以及律师费。

审理法院碧瑶市地区审判法院(RTC)最初裁定达林斯胜诉,判给道德和惩罚性赔偿金,并判决律师费,理由是承运人违反了承运合同。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理由是达林斯未能证明奎尼奥内斯和奎坦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或恶意。这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承运合同违约案件中什么时候可以判决道德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最高法院被要求澄清这些原则,尤其是在所谓的疏忽导致乘客受伤的背景下。

最高法院在分析中首先指出,在本案中,违反运输合同的案件(违约责任)需要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以及普通承运人未能安全地将其乘客运送到其目的地的行为。准侵权行为(也被称为侵权责任额外合同责任),源于侵权行为人的过失,包括一个人因机动车辆事故而受到伤害的情况,该事故的当事人并非其作为乘客乘坐的承运人。

根据《民法》第 1764 条(与第 2206(3) 条和第 2220 条相关联),在违反承运合同诉讼中,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获得道德损害赔偿:(1)事故导致乘客死亡;或(2)承运人有欺诈或恶意行为。换句话说,在不存在这些具体情况时,则不能获得此类损害赔偿。最高法院进一步澄清了欺诈、恶意和过失的概念,指出欺诈或恶意意味着“故意或肆意的错误行为”或“故意无视合同义务”。相比之下,过失是指单纯的粗心大意,不足以构成道德赔偿的依据,除非在事实上已完全确定过失行为已达到构成恶意的程度。

文章 2220。如果法院认为根据情况,这种损害赔偿是公正的,则故意损害财产可能是判给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理由。同样的规则适用于违约行为,如果被告以欺诈或恶意行为行事。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发现达林斯一家的主张仅基于对奎尼奥内斯和奎坦的疏忽指责。在没有提出证据表明存在欺诈、恶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对道德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要求,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以判给其他类型的损害赔偿金为前提。因此,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强调了此类损害赔偿金判给必须满足的证据门槛。

最高法院强调,根据民法第 2229 条和 2234 条,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只能在道德损害赔偿金、适当损害赔偿金、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或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之外判给。由于达林斯一家无权获得任何此类基本损害赔偿金,因此法院驳回了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进一步索赔。此外,由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民法第 2208 条规定的任何可能判给律师费的情况,因此也否决了对律师费的判给。

案件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在违反运输合同的案件中,仅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生死亡事故或证据表明存在欺诈或恶意的情况下,受害乘客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什么最高法院驳回了道德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法院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因为原告没有证明被告的行为有欺诈或恶意,而民法规定了这些是授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先决条件。
欺诈和恶意与运输合同相关的含义是什么? 与运输合同相关时,欺诈是指通过阴险的诡计进行诱导,而恶意是指涉及违背已知责任的行为,且具有欺诈的性质。
什么是“违反运输合同”? “违反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在本例中是公共汽车公司)未能按照商定的方式安全地将乘客运送到其目的地。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有什么特别之处,本案中为何没有判给这种赔偿金?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为了给公众利益带来示范或纠正而判给的,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补充。由于原告没有资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因此没有理由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什么是“准侵权行为”?它与“违反运输合同”有何不同? “准侵权行为”是指因过失或不作为而发生的行为,即使没有合同关系,但它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违反运输合同”是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协议的具体违规行为。
地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是否存在争议? 是的,地区审判法院最初赞成对原告处以精神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但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因此本案进入了最高法院。
在本案中,普通承运人应该遵循的审慎标准是什么? 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存在严重疏忽、欺诈或恶意,仅仅指责被告粗心,因此原告未能满足疏忽的标准。

因此,最高法院确认,在违反承运合同诉讼中寻求道德损害赔偿金的申索人必须证明承运人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或恶意,除非违约导致乘客死亡。达林斯诉奎尼奥内斯一案进一步确立,只是指控疏忽并不足以构成道德损害赔偿金的判决,除非这种疏忽程度等同于恶意。

如需咨询有关将此裁决适用于特定情况的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达林斯诉奎尼奥内斯,G.R. No. 206468, 201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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