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根据《薪资标准化法》,生活费津贴等额外补贴应被视为已纳入基本工资,任何与之相反的支付均应被禁止。本案明确了自1989年《薪资标准化法》生效以来,政府雇员的生活费津贴已包含在标准化工资中,雇员无权再要求额外支付。该裁决强调,除非法律或最高法院另有规定,否则额外支付生活费津贴违反了标准化薪资的规定,构成对公共资金的非法使用。同时,本案也讨论了批准或证明官员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善意保护,即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在正常履行职责时,以一个好家长的谨慎行事,则可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权利”还是“非法支出”?生活费津贴争议再起波澜
大都会那加水区 (MNWD) 的员工对审计委员会 (COA) 的一项裁决提出质疑。该裁决禁止向MNWD员工支付1992年至1999年间累计的生活费津贴 (COLA),总额达 P1,428,166.26。这场争议的核心在于,MNWD的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这笔津贴?而这笔津贴的支付是否违反了《薪资标准化法》的规定?这不仅关系到政府雇员的薪酬待遇,更触及了公共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问题。此案成为理解菲律宾政府薪资制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案例。
根据1976年颁布的第985号总统令,菲律宾政府开始对包括国有和政府控制公司在内的政府雇员薪资进行标准化。此后,时任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发布了第97号实施令,规定了薪酬结构,包括为地方水务局、地方水务局管理局和马尼拉水利排污系统雇员提供相当于基本工资40%的生活费津贴,或每月300菲律宾比索,以较高者为准。然而,1989年7月1日生效的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薪资标准化法》)整合了某些津贴和额外补偿到标准化的工资率中。该法案第12条明确指出,除出差和交通津贴、服装和洗衣津贴、政府船舶上船员和医院人员的生活津贴、危险津贴、驻外外交人员的津贴以及由预算管理部 (DBM) 确定的其他额外补偿外,所有津贴均应被视为包含在标准化的工资规则中。
随之而来的是预算管理部发布的第10号公司补偿通告,该通告自1989年11月1日起停止支付基本工资之外的所有津贴和额外福利。根据通告5.6款,此后支付的任何津贴和额外福利都将被视为非法支出。虽然因该通告,审计署曾一度禁止向地方水务局雇员支付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生效前授予的酬金,但最高法院在“德·耶稣诉审计署案”中推翻了该禁令,理由是该通告未经官方公报或在普遍发行的报纸上事先公布而实施,因此无效。随后,预算管理部第10号公司补偿通告于1999年3月16日公布。
2002年8月20日,MNWD董事会批准了2002年第48号决议,授权向其雇员分期支付1992年至1999年期间批准的生活费津贴,并在2002年至2007年间进行了支付。2008年12月31日,MNWD的留存收益接受了事后审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07年10月31日,已向16名退休或辞职员工支付了总计 P1,428,166.26 的款项。2010年12月28日,监管审计员和审计组长发布了第10-008-101(08)号审计通知,禁止支付 P1,428,166.26,理由是违反了第10号公司补偿通告。
在MNWD人员的委托下,总经理于2011年2月9日提交了一份申诉备忘录,请求撤销审计通知,理由如下:即使是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员工也有权获得追溯支付的生活费津贴;1992年至1999年期间累计的生活费津贴是MNWD员工的一项权利;该项禁止违反了审计委员会助理专员弗朗西斯科·埃斯卡达于2003年1月10日发布的备忘录,该备忘录指出,在请愿获得最终解决之前,应暂缓执行禁止和退款的请求。然而,审计委员会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决定,驳回了总经理的申诉,理由是支付生活费津贴的做法应已确立,因为这是“菲律宾港务局员工”案中的情况;水区不在第97号实施令中列出的有权获得生活费津贴的机构之列;生活费津贴已纳入标准化的工资率;根据审计委员会第2003-006号决议,生活费津贴仅允许支付给截至1989年7月1日仍在职并已获得生活费津贴的员工。
不服该决定,MNWD向审计委员会提起了复审请愿,坚持认为退休或辞职的员工有权获得追溯支付的生活费津贴。2014年8月15日,审计委员会驳回了复审请愿,并认为MNWD未能证明其员工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已经有权获得生活费津贴,因为第97号实施令不包括向水区员工发放生活费津贴。MNWD随后提出了复议动议,但在2015年3月9日的决议中被驳回。因此,提出了上诉。
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大都会那加水区员工是否有权获得1992年至1999年期间累计的生活费津贴。之前已经确定,由于颁布了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除第12条明确提及的津贴外,所有津贴均被视为已纳入基本工资。《海事工业管理局诉审计委员会案》概述了整合的概念以及该法案背后的政策: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第12条关于将津贴纳入标准化工资的规定是菲律宾职位分类和薪酬制度的一项新规定。之前关于政府官员和雇员薪酬标准化的法律没有这一规定。
第12条的明确政策是“使政府人员的工资率标准化,取消多重津贴和其他奖励计划以及由此造成的薪酬差异。” 因此,一般规则是所有津贴都应被视为包含在标准化工资中。但是,除标准化工资外,还可以提供一些津贴。第12条中明确指出了这些未整合的津贴,即:
- 出差和交通津贴;
- 服装和洗衣津贴;
- 政府船舶上船员的生活津贴;
- 医院人员的生活津贴;
- 危险津贴;以及
- 驻外外交人员的津贴。
本院一贯裁定,根据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颁布后,水区雇员的生活费津贴已被视为纳入基本工资中。此前提交给本院的类似案件数量众多,原因是本院之前的两项裁决:《德·耶稣诉审计委员会案》和《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员工诉审计委员会案》。“德·耶稣案”认为,预算管理部第10号公司补偿通告(该通告将包括生活费津贴在内的津贴纳入标准化工资)因未经事先公布而无效。因此,关于1989年7月1日至1999年3月16日期间,包括生活费津贴在内的津贴是否被视为已整合的问题便产生了争议。
在《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员工案》中,本院承认存在这一时期的“法律真空”,因此雇员仍有权获得他们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已获得的相同津贴,包括生活费津贴。但是,考虑到平等保护条款,考虑到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雇员与之前聘用的雇员处于类似情况,本院裁定“应允许所有人(不仅仅是1989年7月1日在职的员工)获得与所述福利相对应的追溯支付,从1989年7月1日至DBM-CCC第10号通告的新生效日期(1999年3月16日)”。因此,公众官员和雇员的印象是,所有雇员,无论他们在1989年7月1日之前是否已经在政府部门工作,都有权获得1989年7月1日至1999年3月16日期间累计的津贴,例如生活费津贴,这是一项法定权利。
最终,在“共和国诉科尔特斯法官案”中解决了这一混乱,本院认为:《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员工案》仅适用于在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生效之前受雇的人员的薪酬待遇实际上下降的情况;或者对于之后受雇的人员,如果他们因扣除生活费津贴而获得了较低的薪酬待遇。《马德拉诉审计委员会案》观察到,“善意”原则可能对批准和/或证明官员产生不公正的适用,他们现在将负责支付全部金额:为了解决这种不公平现象,“马德拉案”将批准和/或证明官员纳入“善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制定了关于返还不允许金额的规则。 如果审计通知被法院撤销,则不得要求其中承担责任的任何人返还款项。 如果维持审计通知,则返还规则如下:
- 根据 1987 年行政法规第 38 条,以诚信、正常履行公务并尽到善良家父责任的批准和证明官员不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
- 根据 1987 年行政法规第 43 条,明确显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批准和证明官员应连带负责仅返还净不允许的金额,如本文所讨论的,不包括根据以下第 2c 和 2d 条款免除的金额。
- 无论其为批准或证明官员还是仅为被动接受者,均应返还其各自收到的不允许的金额,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其收到的金额确实是因提供服务而支付的。
- 法院还可以根据不正当偏见、社会正义考虑和其他善意例外情况免除接受者的返还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是,“善意”规则可以扩大到批准支付1992年至1999年期间所谓累计的生活费津贴的认证和/或批准官员。必须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即由于请愿人对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第12条的错误解释而进行了付款——从之前众多的案件可以看出,许多其他政府机构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还必须指出的是,在提起本案时,对于“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PPA)雇员”案造成的混乱还没有明确的裁决。法院认定认证/批准官员雷·C·雷耶斯工程师、艾玛·A·库约和贝伦·A·阿尔玛在支付被禁止的款项时表现出善意,因此免除了他们偿还这些款项的责任。然而,作为被动接受者,收款人可能无法同样获得免除的资格。根据《马德拉诉审计委员会案》,收款人只有在“能够证明他们收到的款项确实是因提供服务而支付的”情况下才能免于返还被禁止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大都会那加水区(MNWD)员工是否有权获得1992年至1999年间累计的生活费津贴(COLA)。 |
《薪资标准化法》对生活费津贴有何影响? | 根据《薪资标准化法》,生活费津贴通常被视为已纳入政府雇员的标准工资中,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预算管理部(DBM)的授权,否则不得额外支付。 |
为什么审计委员会禁止支付生活费津贴? | 审计委员会认为,支付生活费津贴违反了预算管理部第10号公司补偿通告,该通告自1989年11月1日起停止支付基本工资之外的所有津贴和额外福利。 |
法院如何看待《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员工诉审计委员会案》? | 法院澄清说,该案只适用于那些因薪资标准化而导致薪酬实际下降的雇员,或者那些在1989年7月1日之后受雇,但因扣除生活费津贴而导致薪酬待遇降低的雇员。 |
什么是“马德拉规则”,它如何影响本案? | “马德拉规则”规定了在审计委员会不允许的款项的情况下,谁应负责偿还。一般来说,以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批准和证明官员应连带负责仅返还净不允许的金额,如本文所讨论的,不包括根据免除的金额。 |
什么是《反贪腐法》第38条? | 如果证明官员以诚信、正常履行公务并尽到善良家父责任的批准和证明官员,则免除追索。 |
根据马德拉规则,什么时候可以免除收款人的还款义务? | 如果收款人能够证明他们收到的款项确实是因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则法院可以根据不正当偏见、社会正义考虑和其他善意例外情况免除接受者的返还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在本案中,为什么有些责任人可以免除还款责任? | 由于批准支付款项的官员是真诚的,由于公众在付款完成三年后收到了款项后会被视为遭受不正当的损失,最高法院推翻了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并将还款义务强加于他们。 |
总之,本案重申了菲律宾政府薪资制度中标准化原则的重要性,强调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虽然本案对相关官员表现出的善意给予了肯定,但这也提醒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务必谨慎行事,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公共资金非法支出的案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公平正义。
如需咨询本裁决对具体情况的适用问题,请通过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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