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行使的可选退休权:受益人能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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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已经符合选择退休的资格,但在行使该选择权之前去世,其合格的受益人可以代表该员工主张其可选退休福利。这一裁决为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确保了辛勤工作多年的劳动者即使在不幸去世的情况下,也能获得应有的福利。

逝者已矣,退休金何去何从?

本案涉及Cesario Bernadas,他在United Doctors Medical Center担任勤杂工超过20年。根据该医疗中心与其员工的集体谈判协议(CBA),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可选退休福利。然而,Cesario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去世,其遗孀Leonila Bernadas代表他向医疗中心提出支付退休福利的请求,遭到拒绝。医疗中心认为,Cesario生前未提出退休申请,其受益人无权要求这项福利。此案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争议的焦点在于:Cesario的受益人是否有权获得他未行使的可选退休福利?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退休福利与保险赔偿金。退休福利是基于员工的年龄和工龄而授予的,旨在保障员工晚年生活,鼓励员工保持忠诚和高效的工作状态。而保险则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旨在对未知或偶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获得保险赔偿金并不必然排除获得退休福利的权利,两者是雇主可以向员工提供的两项独立且不同的福利。

菲律宾的退休计划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强制性缴款计划、雇主与员工协议计划以及雇主自愿计划。其中,强制性缴款计划是指由法律规定的,雇主和雇员都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形成员工的退休基金,如私营部门的第8282号共和国法案和政府部门的第8291号共和国法案。这种退休金被视为员工薪酬的一部分,员工达到强制退休年龄后,便享有既得利益,其受益人即使在其去世后也有权继续领取养老金。

第二种和第三种退休计划是自愿性质的,雇员甚至不需要向养老基金供款。第二种是由雇主和雇员通过协议约定,通常体现在集体谈判协议中;第三种是由雇主自愿提供的,可能通过公司政策明示,也可能因雇主未对员工的退休福利主张提出异议而默示。有关这两种退休计划的规定,体现在经修订的《劳动法》第302[287]条中,该条款允许雇主和雇员相互协商确定提前退休年龄,为员工提供更灵活的退休选择。

《劳动法》第302[287]条规定:“任何雇员在达到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适用雇佣合同中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均可退休。在退休的情况下,雇员应有权根据现行法律和任何集体谈判协议和其他协议获得其应得的退休福利:但任何集体谈判协议和其他协议项下的雇员退休福利不得低于其中规定的福利。如果没有任何退休计划或协议规定雇员的退休福利,则雇员达到六十(60)岁或以上,但不超过六十五(65)岁(特此宣布为强制退休年龄),在该机构工作至少五(5)年,可以退休,并应有权获得相当于每年服务至少二分之一(1/2)个月工资的退休金,不足六(6)个月的零头应视为一整年。”

本案涉及的是第二种退休计划,即雇主和员工在集体谈判协议中约定的退休计划。根据协议,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可选退休福利。尽管该协议并未明确规定“现行可选退休政策”的具体条款,但双方均认可该政策允许工龄满20年的员工获得相当于每年工龄11天工资的退休金。最高法院认为,在对协议条款产生疑问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尤其是在退休福利方面,更应采取自由解释的原则,以实现其人道主义目的。

虽然“可选”一词通常意味着需要行使选择权,但最高法院指出,退休的概念甚至可以包括死亡。死亡可以被视为一种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形式,因为没有比死亡更永久或更彻底的身体残疾。在本案中,Cesario已经符合领取退休金的资格,但他却因意外去世而丧失了行使该选择权的机会。如果不考虑他的贡献和付出,仅仅因为他生前没有提出退休申请而拒绝向其受益人支付退休金,将是不公平的。而且,该协议并未强制要求员工必须先提出申请,才有权获得可选退休福利。因此,这一模糊之处应作出有利于退休人员的解释。

退休福利是退休人员及其受益人的财产权益。《集体谈判协议》并未禁止员工的受益人在退休人员去世后领取退休福利。即使是强制性退休计划,也为退休人员的受益人领取其应得的养老金提供了机制。因此,作为Cesario的遗孀,Leonila有权代表他领取可选退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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