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员工无权获得可选退休福利:公司同意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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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辞职的员工无权获得可选退休福利,除非公司的退休计划中明确规定需要公司同意。本案强调,退休福利并非当然的权利,而是取决于雇佣合同或退休计划的具体条款。对于寻求提前退休的员工来说,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退休政策,并在辞职前获得公司的批准。本裁决旨在保障公司在财务困难时期的经营自主权,同时也提醒员工仔细审查其雇佣合同和退休计划中的福利条款。

公司同意还是员工权利?可选退休福利的界定

本案源于 Maureen P. Perez 向 Comparts Industries, Inc. (CII) 申请可选退休福利被拒。Perez 在 CII 工作超过 20 年,并担任营销经理。CII 制定了针对管理层员工的退休计划,其中规定员工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但需经公司同意。Perez 多次申请可选退休,均被 CII 以公司面临财务危机为由拒绝。此后,Perez 提出申诉,要求 CII 支付可选退休福利,并主张其他管理层员工也曾获得类似福利。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员工在符合年资要求后,是否有权自动获得可选退休福利,还是需要公司同意?

法院指出,员工主动辞职通常无权获得离职补偿金。离职补偿金旨在为员工在寻找新工作期间提供经济支持,通常只在《劳动法》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或非法解雇案件中适用。在本案中,Perez 是主动辞职,因此通常无权获得离职补偿金。至于 Perez 是否有权获得可选退休福利,法院认为她作为管理层员工,应适用 CII 的管理层退休计划,该计划明确规定需要公司同意才能提前退休。该退休计划明确规定:

COMPARTS INDUSTRIES, INC.
员工退休计划
规章制度

第三条

会员资格

第1款 会员资格。

凡本公司所有被认为具有正式雇用身份的职员和雇员,均应自动成为本计划的成员,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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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退休日期和福利
第1款 正常退休

会员的正常退休日期应为其(60岁)生日当月的第一天或次月的第一天,前提是该会员已为公司服务至少五年(5年)。会员的正常退休福利应等于按照集体谈判协议计算的每服务一年22.5天工资的总和,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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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可选/提前退休

经公司同意,会员可在其正常退休日期之前选择退休,前提是该会员已完成至少十五(15)年的信用服务。会员的提前退休福利应相当于按照下表或集体谈判协议计算的每服务一年的天数工资,以较高者为准:(自2001年1月25日起生效) 

服务年限
每年服务的天数工资
少于15年
15年但少于20年
10天
20年以上
16天

法院进一步强调,公司退休计划本质上是一种合同,雇主和雇员是合同双方。雇主承诺支付退休福利,以换取雇员在规定期限内的持续忠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制定条款和条件。因此,即使 Perez 符合提前退休的年资要求,也必须获得 CII 的同意才能实际提前退休。由于 CII 多次拒绝了 Perez 的申请,认为公司仍然需要她的服务,Perez 的单方面退休行为并不能约束 CII 按照退休计划支付福利。她坚持认为,一旦满足最低服务年限,她就自动获得了可选退休福利的既得权利,但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

Perez 还主张,即使没有公司的明确同意,她也应该基于公司惯例获得福利,她提供了其他管理人员获得类似福利的证据。但是,法院认为,这些个别案例并不构成公司惯例。只有长期、一致和审慎地提供福利,才能被视为公司惯例。Perez 提供的证据表明,部分管理人员在 1999 年退休计划生效前根据集体谈判协议获得了福利,而其他人员则因裁员获得了离职补偿金。这些情况并不表明 CII 存在向管理人员提供可选退休福利的公司惯例。此外,法院强调,CII 在 Perez 申请退休时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因此有权拒绝她的申请。

最终,法院支持了 NLRC 和上诉法院的裁决,驳回了 Perez 的上诉。法院裁定,Perez 无权在没有 CII 同意的情况下获得可选退休福利,也无权根据集体谈判协议获得类似福利,因为不存在相关的公司惯例。此外,Perez 也无权因人员裁减而获得离职补偿金。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辞职的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可选退休福利,尤其是在公司的退休计划中规定需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
什么是可选退休福利? 可选退休福利是指员工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之前,根据公司的退休计划选择提前退休时可以获得的福利。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年资要求。
本案中 Perez 的主张是什么? Perez 主张她有权获得可选退休福利,因为她在 CII 工作超过 20 年,符合退休计划的年资要求,并且其他管理人员也曾获得类似福利。
法院如何看待公司同意在可选退休中的作用? 法院认为,如果公司的退休计划明确规定需要公司同意才能提前退休,那么员工必须获得公司同意才能获得可选退休福利。
什么是公司惯例?它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公司惯例是指公司长期、一致和审慎地提供给员工的福利。在本案中,Perez 试图证明 CII 存在向管理人员提供可选退休福利的公司惯例,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法院是否认为 Perez 有权获得离职补偿金? 法院认为 Perez 无权获得离职补偿金,因为她是主动辞职,而离职补偿金通常只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公司裁员)适用。
本案对其他员工有什么启示? 本案提醒员工仔细阅读和理解公司的退休计划和雇佣合同,特别是关于可选退休福利的条款,并确保在辞职前获得公司的明确批准。
公司在拒绝可选退休申请时需要考虑什么? 公司在拒绝可选退休申请时,应根据退休计划的规定,并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需求。如果公司面临财务困难,可能会合理地拒绝申请。

总之,本案强调了公司在可选退休福利方面的自主权。员工不应认为仅仅满足最低服务年限就能自动获得可选退休福利,需要充分了解公司政策和取得公司批准。本裁决对菲律宾劳工法具有重要影响,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指导。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应用,请通过 contact 联系 ASG Law,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MAUREEN P. PEREZ 诉 COMPARTS INDUSTRIES, INC., G.R. No. 197557, 201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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