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工人有权决定是组建工会还是工人协会,这一选择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工人有确定的雇主,他们仍然有权选择组建工人协会,以寻求互助和保护。该案件还阐明了工人协会使用企业名称的限制,旨在避免误导公众。这一裁决旨在保障工人的自组织权利,同时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人协会的名称不会造成混淆或不正当竞争。
工会名称之争:工人自组织权与企业权益的平衡
此案源于一家名为“韩国重工业建设有限公司”(Hanjin Heavy Industries and Construction Co., Ltd. Philippines,以下简称Hanjin)的企业,该公司对一个名为“韩进船厂工人协会”(Samahan ng Manggagawa sa Hanjin Shipyard,以下简称Samahan)的工人组织使用其公司名称提出异议。Hanjin认为,Samahan的成员并非全部是其公司的员工,使用“韩进船厂”这一名称会误导公众,损害公司的声誉。因此,Hanjin向菲律宾劳动就业部(Department of Labor and Employment,以下简称DOLE)申请取消Samahan的注册。这一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工人的自组织权是否包括使用与其工作场所相关的名称,以及这种使用是否会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菲律宾的法律明确赋予工人自组织的权利,允许他们成立工会、工人协会以及劳资管理委员会(Labor-Management Councils,以下简称LMC)。自组织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自由,即法律不加干涉,工人可以自由行动;二是权力,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加入或不加入某个组织。对于工会和劳资管理委员会而言,雇佣关系是必要条件。但是,工人协会则不然,法律只要求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例如互助和保护。因此,工人可以选择成立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也可以选择成立工人协会以提供互助和保护。
在此案中,Hanjin认为Samahan的成员有确定的雇主,因此应该成立工会而非工人协会。但是,最高法院并不同意这一观点。《菲律宾劳动法》并没有规定有确定雇主的员工只能成立工会。法院认为,工人的自组织权包括选择成立工会或工人协会的权利,法律不应加以限制。并且,最高法院也驳回了Hanjin的另一项主张,即Samahan的成员不属于《劳动法》第243条(现第249条)规定的可以成立工人协会的群体(流动、间歇和非固定工人、个体经营者、农村工人和没有任何确定雇主的工人)。
此外,Hanjin还指控Samahan存在虚假陈述,因为其章程序言中使用了“我们,韩进船厂的工人”的措辞,给人一种所有成员都是Hanjin员工的印象。最高法院认为,要构成取消注册的理由,虚假陈述必须是恶意的、故意的,并且涉及重要事项。在本案中,Hanjin未能证明Samahan存在恶意或故意的虚假陈述,也未能证明该虚假陈述的性质严重。因此,Samahan的注册不应被取消。然而,最高法院也同意劳动关系局(Bureau of Labor Relations,以下简称BLR)的观点,即Samahan的名称中应删除“韩进船厂”字样。
虽然工人的自组织权包括为自己的组织命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绝对的。菲律宾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不得与现有公司名称相同或具有欺骗性或混淆性,以避免欺诈公众、逃避法律义务和减少管理难度。同样,Samahan在其名称中使用“韩进船厂”可能会误导公众,让人误以为所有成员都是Hanjin的员工。此外,《劳动法》的实施细则也规定,工会组织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其法律人格,原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因此,BLR要求Samahan删除“韩进船厂”字样,并没有侵犯其自组织权。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部分支持了Samahan的上诉。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了BLR的裁决,但同时维持了BLR关于Samahan必须从其名称中删除“韩进船厂”字样的指令。这一判决旨在平衡工人的自组织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保障了工人选择组建工会或工人协会的自由,又避免了工人组织名称对公众造成误导。
FAQs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什么? |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工人协会是否可以使用与其工作场所有关的企业名称,以及这种使用是否会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
工人协会和工会有什么区别? | 工会是为集体谈判和其他合法目的而组织的,而工人协会是为了其成员的互助和保护或集体谈判以外的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的。 |
《菲律宾劳动法》对工人的自组织权有何规定? | 《菲律宾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人有权成立、加入或协助其自己选择的工会组织,以进行集体谈判,也有权为了互助和保护而成立劳动组织。 |
取消劳动组织注册的理由有哪些? | 根据菲律宾法律,如果劳动组织在章程或选举等方面存在虚假陈述,可能会被取消注册。 |
工人可以同时加入工会和工人协会吗? |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工人可以选择加入符合自身利益的劳动组织。 |
企业有权干涉工人成立劳动组织吗? | 企业不得干涉工人成立或加入劳动组织,但有权对劳动组织的活动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 最高法院维持了劳动关系局的裁决,即Samahan可以保留其工人协会的注册,但必须从其名称中删除“韩进船厂”字样。 |
本案对工人和企业有何实际意义? | 本案明确了工人的自组织权,同时也强调了企业名称使用的规范性,有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 |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适用性的疑问,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SAMAHAN NG MANGGAGAWA VS. BUREAU OF LABOR RELATIONS, G.R No. 211145,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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