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劳动法:无视复职令的后果——间接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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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的效力:菲律宾公司因无视复职令而被判藐视法庭罪

G.R. No. 113592, 1998年1月15日

引言

在菲律宾,劳动纠纷案件的判决一旦最终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本案突显了公司无视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最终复职令的严重后果。工业和运输设备公司(INTECO)及其负责人 Antonio Jarina 被劳工仲裁员和 NLRC 裁定犯有间接藐视法庭罪,原因是他们未能执行对前雇员 Leopoldo Medrano 的复职令。本案不仅阐明了藐视法庭罪的定义和适用,也警示所有企业,必须尊重和遵守劳动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背景:间接藐视法庭罪与复职令

在菲律宾,间接藐视法庭罪是指在法庭权威之外,不服从或抗拒法庭合法命令、程序或判决的行为。《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新程序规则》第十条第二节和《1997年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条(b)对此有明确规定。具体而言,《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条(b)规定:“不服从或抗拒法院的合法令状、程序、命令或判决…构成间接藐视法庭罪。”

最高法院在过往判例中已明确指出,藐视法庭罪是对法院权威、公正和尊严的公然挑战。它不仅包括蓄意无视或不服从法院的命令,还包括任何可能损害法院权威和法律实施,或以任何方式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在劳动纠纷领域,复职令是劳工仲裁员或 NLRC 为了纠正非法解雇而发布的常见命令。雇主拒绝执行最终的复职令,不仅是对雇员权利的侵犯,更是对劳动仲裁机构权威的蔑视。

案例回顾:INTECO 无视复职令始末

Leopoldo Medrano 自 1974 年起受雇于 INTECO 担任机械师,直至 1990 年 7 月被解雇。在被解雇之前,Medrano 曾获准休无薪假,并在休假期间在邦板牙省波拉克找到了一份临时机械师工作。1990 年 6 月 18 日,当 Medrano 返回 INTECO 报到时,一位主管质问他为何在另一家公司工作,随后他被要求辞职。1990 年 7 月 2 日,Medrano 被禁止进入公司,理由是他的服务已被终止。

Medrano 随后提起非法解雇诉讼。劳工仲裁员 Felipe T. Garduque II 于 1991 年 3 月 27 日作出裁决,命令 INTECO 恢复 Medrano 的职位,但不支付追溯工资,仅支付 1990 年的比例第 13 个月工资。由于 INTECO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裁决成为终局裁决。Medrano 于 1991 年 5 月 3 日申请执行令,并获得批准。比例第 13 个月工资于 1991 年 8 月 1 日全额支付,但复职令一直未得到执行。Medrano 于 1991 年 11 月 11 日提出动议,要求以间接藐视法庭罪处罚 INTECO,并支付追溯工资。

1992 年 4 月 20 日,劳工仲裁员 Garduque 下令裁定 INTECO 犯有间接藐视法庭罪,处以 100 比索罚款,并命令 INTECO 恢复 Medrano 的职位,并支付自 1991 年 7 月 11 日至实际复职期间的追溯工资。NLRC 于 1993 年 2 月 23 日维持了该裁决,INTECO 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决: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最高法院驳回了 INTECO 的上诉。法院认为,INTECO 声称已于 1991 年 4 月 15 日恢复 Medrano 的职位,但 Medrano 随后自行离职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 INTECO 直到 1991 年 4 月 18 日才收到劳工仲裁员的裁决副本,Medrano 不可能在此之前被复职。此外,Medrano 在 1991 年 5 月 3 日,即裁决成为终局裁决后不久,就立即申请执行令,这与他放弃工作的意图完全不符。

最高法院强调,劳工仲裁员 1991 年 3 月 27 日的裁决虽然遗漏了追溯工资的判决,但由于 Medrano 本身未对补救措施的不足提出质疑,且 INTECO 未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该裁决已成为终局裁决,必须予以维持。法院引用了此前的判例,重申了上诉期限的强制性和管辖权性质,以及终局判决的不可更改性原则。即使目的是纠正事实或法律上的错误,终局判决也不能被修改或更改。所有诉讼都必须有终结,即使结果可能显得不公正。

实际意义:企业必须尊重最终劳动判决

INTECO 诉 NLRC 案再次强调了菲律宾劳动法中最终判决的效力。企业必须认识到,一旦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成为终局裁决,就必须严格遵守。无视或拖延执行最终裁决,不仅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声誉,更可能导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并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的某些方面不满意,例如本案中最初的裁决未包含追溯工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主要教训

  • 最终判决的不可更改性: 一旦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成为终局裁决,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被修改或更改,必须严格执行。
  • 藐视法庭罪的风险: 无视或不执行最终的复职令,可能构成间接藐视法庭罪,企业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 及时上诉的重要性: 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的某些方面不满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 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合规体系,避免非法解雇等违法行为,并尊重和执行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间接藐视法庭罪?

答:间接藐视法庭罪是指在法庭权威之外,不服从或抗拒法庭合法命令、程序或判决的行为。例如,拒绝执行法院的复职令就可能构成间接藐视法庭罪。

问:如果公司不执行复职令,会面临什么后果?

答:公司可能被劳工仲裁员或 NLRC 裁定犯有间接藐视法庭罪,并处以罚款。此外,公司仍有义务执行复职令,并可能需要支付雇员的追溯工资。

问:劳动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意味着什么?

答:劳动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意味着该裁决已经最终确定,不能再通过上诉等程序进行更改。必须严格按照裁决内容执行。

问:雇员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答:如果雇员对劳动仲裁裁决的某些方面不满意,例如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应在收到裁决后法定期限内向 NLRC 提起上诉。

问:公司如何避免因不执行复职令而触犯法律?

答:公司应认真对待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特别是复职令。一旦裁决生效,应立即与雇员联系,安排复职事宜,并确保按裁决支付相关款项。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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