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死:犯罪意图与共谋的界定

,

本案确立了在抢劫致死案件中,国家必须证明犯罪分子的原始意图是实施抢劫罪。只有在抢劫的场合或因抢劫而发生的杀人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抢劫致死这一特殊的复合犯罪。这一原则强调了意图的重要性,并将杀人行为限定为抢劫的附带或相关后果。明确抢劫意图与杀人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以此确保对罪犯的公正裁决和刑罚。

从广场斗殴到致命一击:如何认定抢劫致死?

本案源于在卡兰巴镇广场发生的一起事件,受害者恩尼卡西奥·德潘特在广场上遭到一群人的袭击和抢劫,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被告人罗纳德·帕莱玛、鲁费尔·帕尔梅亚、林顿·萨尔杜亚和维戈·格伦吉亚被指控犯有抢劫致死罪。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在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中,如何界定抢劫的意图以及如何认定他们之间的共谋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最初的意图是抢劫受害者的手机,并在抢劫过程中袭击并刺伤了受害者,最终导致其死亡。辩方则辩称,他们并非有预谋地实施抢劫和杀人行为,且在案发现场并非作为一个团伙出现,而是各自与不同的人在一起,是被警方误认为袭击者。未成年被告人莱斯特·拉德拉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供述了抢劫和杀人的经过,但他同时表示格伦吉亚并未参与其中。

在本案中,抢劫致死是一种特殊的复合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以暴力或恐吓手段夺取他人财物;所夺取的财物属于他人;夺取财物的行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以及在抢劫之际或因抢劫而发生杀人行为。根据《菲律宾修订刑法》第294条,抢劫致死罪的定义是:“因抢劫或在抢劫场合,犯有杀人罪的,处以终身监禁至死刑的处罚。”

《菲律宾修订刑法》第294条:以暴力或恐吓手段实施抢劫——处罚。——任何犯有以暴力或恐吓手段实施抢劫罪的人,应受到以下处罚:

1. 如因抢劫或在抢劫场合,犯有杀人罪的,处以终身监禁至死刑的处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控方证人的证词,并认定被告人的主要目的是抢劫受害者,而在抢劫过程中,受害者被刺伤并因此死亡。法院还驳回了被告人关于没有共谋的辩论,指出他们的行为是协调一致的,体现了共同犯罪的意图。

共谋是指两人或多人达成协议,实施犯罪并决定实施它。共谋的存在必须通过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确定。如果共犯在抢劫之后试图阻止杀人行为的发生,他仅犯有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劫致死罪。所有共谋实施抢劫致死罪的人,即使并非所有人都从抢劫中获利,也应被视为该罪的主犯。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协调一致,表明存在共谋。第一组人袭击并抢夺了受害者的手机,第二组人在看到受害者反击时加入了打斗。此外,被告人虽然否认参与犯罪,但都承认事发当晚他们在卡兰巴镇广场,未能提供当晚与他们在一起的其他人的证词,这使得他们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

另一方面,法院注意到马克斯没有出庭受审,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参与了庭审,因此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判处他无罪。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被告知对其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传讯记录,那么地方法院对他的所有诉讼程序都被视为无效。

此外,根据现行判例,本院认为适宜判处惩戒性损害赔偿金和民事赔偿金,金额均为75,000比索。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致死罪,以及如何认定他们之间的共谋关系。
抢劫致死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抢劫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暴力或恐吓手段夺取他人财物、所夺取的财物属于他人、夺取财物的行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以及在抢劫之际或因抢劫而发生杀人行为。
什么是共谋?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共谋? 共谋是指两人或多人达成协议,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共谋的存在需要通过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确定,例如共同策划、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等。
法院在本案中判处了哪些赔偿? 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受害者家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5,000比索、民事赔偿金75,000比索、惩戒性损害赔偿金75,000比索、医院费用3,751比索以及丧葬费用120,000比索。
如果被告人没有出庭受审,法院可以判处他无罪吗? 不可以。在被告人没有出庭受审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判处其无罪,所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应被视为无效。
在本案中,未成年被告人被如何处理? 未成年被告人最初被判处刑罚,但后来根据《2006年少年司法和福利法》,其刑罚被中止,并被送往国家男孩培训学校接受处理。
本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什么指导意义? 本案强调了在抢劫致死案件中,必须明确犯罪分子的原始意图是实施抢劫罪,以及杀人行为必须是因抢劫而发生的。同时也明确了在共谋犯罪中,所有参与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了犯罪,这会影响判决结果吗? 不会。法庭有权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词做出判断。如果证据确凿,即使被告人否认犯罪,仍然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通过本案,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抢劫致死案件中,意图和共谋的重要性。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安慰,也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告诫世人切勿以身试法。

如需咨询本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人民诉帕莱玛,G.R. No. 228000,2019年7月10日

Comments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