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抢劫与杀人罪,重点在于确认被告身份的关键证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 Ardo Bacero y Casabon 犯有抢劫与杀人罪。该判决强调了目击证人的证词、犯罪现场的身份识别,以及证明被告在犯罪时存在虐待优势行为的证据。该判决还澄清了在确定损害赔偿时的实际损害赔偿和预期收入损失的适用。
目击者的记忆是否可靠? 检验抢劫案中身份识别的挑战
2003年3月24日,朱丽叶·杜姆杜姆·比莫特和她的男朋友维吉利奥·“俊”·圣胡安在黎刹省塔伊泰的蒙特维尔德皇家小区进行野餐时,遭到六名男子的袭击。一名男子后来被确认为被告,他用刀刺伤俊的脸后,强行抢走了俊的手机。当袭击发生后,朱丽叶向警方报告说,她无法确定行凶者,但她知道其中一名男子是谁,因为她过去经常在他的三轮车路线上看到他。两天后,她确认袭击者是被告 Ardo Bacero y Casabon。
关键问题在于,朱丽叶·杜姆杜姆·比莫特识别被告人的证词是否可靠。辩方律师辩称,朱丽叶的陈述前后矛盾,她对行凶者的描述不准确。但法院强调了审判法院对证据和证人可信度的重视。法院适用“全面情况测试”,该测试会考虑证人观察罪犯的机会、证人当时的注意力、证人提供的先前描述的准确性、证人在身份识别时表现出的确定程度、犯罪和身份识别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身份识别程序的暗示性。
法院认为,朱丽叶在两个不同的场合识别了被告人,并认为朱丽叶对被告人的庭外身份识别符合全面情况测试。 朱丽叶·杜姆杜姆·比莫特在犯罪发生时身处犯罪现场,并且能够透过松散的蒙眼物看到行凶者的脸。证人观察罪犯的机会是身份识别程序的重要方面。此外,目击者对犯罪的最自然的反应就是“努力观察行凶者的外貌,并观察犯罪的作案方式”。多数时候,袭击者的脸部和身体动作会留下持久的印象,这种印象难以从他们的记忆中抹去。
法院还处理了被告人主张的刑讯逼供问题。尽管没有提供医学证明来证明这一点,但法院指出,被告人没有向警方投诉他受到虐待。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所做的庭外供述没有被写入书面记录,也不是在法律规定的存在证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该庭外供述是不可采纳的。不过,法院认为,指认被告人为行凶者的正当性足以确保有罪判决。《第7438号共和国法》详细规定了在羁押讯问期间个人的权利。该法案强调,任何逮捕、拘留或接受羁押讯问的人所作的庭外供述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该人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若无律师,则需经有效弃权,并在父母、兄长、姊妹、配偶、市长、市法官、学区督学或牧师等见证下进行。
第 2 条 (d) – 任何被逮捕、拘留或接受羁押讯问的人所作的任何庭外供述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该人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或者,在后者缺席的情况下,在有效弃权的基础上,并在其父母、兄长姊妹、配偶、市长、市法官、学区督学或他选择的福音传道者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否则,该庭外供述不得作为任何诉讼中的证据采纳。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的身份认同论点不可靠,并且辩护是不可接受的。由于被告被明确确定为犯罪的行凶者,法院认为这种识别胜过了身份认同错误的说法。身份认同错误的辩护本质上是一种否认和不在场证明。法院还强调,为了使不在场证明成立,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必须严格符合。证明被告在犯罪发生时身在别处是不够的,他还必须用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他在犯罪发生时不可能身处犯罪现场。证人的证词与不在场证明的说法不符。在被告试图支持他关于身份错误的说法时,辩护方提供了被告的长期朋友郑某的证词。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未采纳郑某的证词是正确的。
法院还裁定,被告的犯罪包括使用暴力和恐吓来夺取他人财产,并造成受害人死亡,这些行为符合抢劫和谋杀罪的要素。根据第 7659 号共和国法修正的《修订刑法》第 294 条第 (1) 款对抢劫与杀人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 294 条 – 任何使用暴力或恐吓手段抢劫他人的人应受到以下处罚:
- 犯有杀人罪、抢劫罪,或伴有强奸或故意致残或纵火行为时,处以终身监禁至死刑的处罚。
要确保抢劫和谋杀罪的定罪,控方必须证明以下要素汇合:(1) 使用暴力或恐吓手段夺取个人财产;(2) 夺取的财产属于他人;(3) 夺取行为的特征是有获得意图或animus lucrandi;(4) 抢劫之际或因此犯下广义意义上的杀人罪。本案中,朱丽叶详细的证词以及她对被告人作为行凶者之一的肯定性身份识别,支持了对构成抢劫罪的指控。施虐优势情况可以构成犯罪加重情节。被告人的刀伤表明,被告团伙利用其优势力量来实施犯罪。
在实际损失的裁决方面,法院纠正了审判法院对某些费用的纳入和上诉法院对非官方收据的排除。法院坚持认为,只有有收据支持的且似乎确实与死者死亡有关的费用才应予以批准。关于收入能力的损失,最高法院通过评估受害者死亡时的年龄、预期寿命和收入,维持了2,519,405.86菲律宾比索的赔偿金数额。收入能力损失计算如下:
净收入能力 = 预期寿命 x [年度总收入 – 生活支出]
= [2/3 (80 – 死亡年龄)] x [GAI – GAI 的 50%]
= [2/3 (80- 3158)] x [ P154, 233.6059 – P77,116.80]
= [2/3 (49)] x P77,116.80
= 32.67 x P77,116.80
= P2,519,405.86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受害人的证词及其准确识别行凶者的程度。本案的背景是严重的罪行指控,并且识别错误会导致非常不公正的结果。 |
“全面情况测试”中考虑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 全面情况测试包括以下因素:证人观察罪犯的机会、证人当时的注意力、先前描述的准确性、确信程度、犯罪与身份识别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识别程序的暗示性。 |
为什么法院驳回被告关于其庭外供述是被迫供述的论点? | 法院驳回被告关于被迫供述的论点,因为被告没有提供其遭受酷刑的医学或其他证据,也没有对被指控的虐待行为提起申诉。 |
如果庭外识别被认为是违规的,是否会影响在法庭上的识别? | 不一定。法院认为,即使庭外识别被违规玷污,随后的法庭识别可以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缺陷,前提是法庭识别是独立的。 |
为什么法院对实际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修改? | 法院修改了实际损害赔偿数额,以仅包括可以适当收据为证的特定费用。为了支持实际损害赔偿的裁决,索赔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最好是可获得的证据。 |
如果被定犯抢劫与杀人罪,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 | 被定犯抢劫与杀人罪的人可能会被判处终身监禁到死刑,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且没有假释资格。本案被告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
收入能力损失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 根据死者的预期寿命、年度总收入以及死者的费用来计算收入能力损失。预计使用如下公式:净收入能力 = 预期寿命 x [年度总收入 – 生活支出]。 |
在抢劫杀人案中,“虐待优势”如何构成加重罪行的情况? | 当攻击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力量严重不对等时,并且攻击者专门选择或利用这种优势来促进犯罪时,将认为“虐待优势”情节构成加重罪行的情况。 |
关于对被告指控杀人抢劫罪的证据充分性的总体裁决是什么? | 该裁决认为,在对被告提起的案件中满足了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证据证明度。 |
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对 Ardo Bacero y Casabon 犯抢劫与杀人罪的判决。因此,最高法院下令支付 P100,000.00 作为民事赔偿金,P100,000.00 作为精神损失赔偿金,P100,000.00 作为惩罚性赔偿金,P75,960.30 作为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 P2,519,405.86 作为收入能力损失赔偿金。所有货币损害赔偿均应自本判决终局之日起按每年 6% 的法定利率计息,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如需咨询有关将本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的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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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件标题,G.R No.,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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