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对被告人桑德·达库玛非法销售沙雾(冰毒)的判决,认为控方未能充分证明其有罪。判决强调,在毒品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守证据保管链的要求,确保查获的毒品与法庭上出示的毒品是同一批,避免证据被篡改、替换或污染。证据链中的任何缺失都会导致对证据真实性的怀疑,从而影响定罪。
证据保管链断裂:如何影响毒品案件的判决?
本案涉及对桑德·达库玛的指控,他被控非法销售和持有危险毒品沙雾。警方在一次钓鱼行动中逮捕了他,声称达库玛出售了四小包沙雾。然而,最高法院发现,检方未能充分证明这四小包沙雾,也就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在整个证据链中都得到了妥善保管。特别是指控方未能证明毒品在查获后立即进行了标记,从而引发了对证据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非法销售危险药物罪的成功起诉需要满足以下必要条件:(1) 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标的物和销售对价;(2) 交付出售的物品和支付价款。在非法销售的起诉中,重要的是要证明交易或销售实际发生,并在法庭上出示犯罪标的物的证据。 销售的完成是指买方从卖方收到毒品的那一刻。在本案中,控方未能证明经过检测呈沙雾阳性的四包毒品与警方在进行缉毒行动时没收的毒品是同一包,因为缉毒行动的地点没有对其进行标记。
《People v. Nacua》案中,法院强调,考虑到危险和非法药物的独特特征,它们不明显、不易识别,并且容易被意外或其他方式篡改、更改或替换,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在查获危险药物和相关用具期间和之后,在保管和转移以供检查期间,以及一直到在法庭上出示期间的规定措施。如果无法建立明确的证据链,就无法排除毒品在收集、处理和提交过程中可能受到污染的可能性,从而影响证据的可信度。
根据第9165号共和国法令第21(1)条和第9165号共和国法令实施细则(IRR)第21(a)条,这些措施有明确的定义:
第9165号共和国法令第21(1)条
第21条。没收、扣押和/或移交的危险药物、危险药物的植物来源、受控前体和基本化学品、仪器/用具和/或实验室设备的保管和处置——菲律宾缉毒署应负责保管所有危险药物、危险药物的植物来源、受控前体和基本化学品,以及仪器/用具和/或实验室设备,以便按以下方式妥善处置:1) 逮捕小组在对毒品进行初步保管和控制后,应在没收和扣押后立即对毒品进行实物清点和拍照,并有被告人或被没收和/或扣押物品的人员、其代表或律师、媒体代表和司法部(DOJ)的代表以及任何当选的政府官员在场,这些人员应被要求签署清点副本并获得一份副本。
第9165号共和国法令实施细则第21(a)条:
第21条。没收、扣押和/或移交的危险药物、危险药物的植物来源、受控前体和基本化学品、仪器/用具和/或实验室设备的保管和处置——菲律宾缉毒署应负责保管所有危险药物、危险药物的植物来源、受控前体和基本化学品,以及仪器/用具和/或实验室设备,以便按以下方式妥善处置:(a) 逮捕小组在对毒品进行初步保管和控制后,应在没收和扣押后立即对毒品进行实物清点和拍照,并有被告人或被没收和/或扣押物品的人员、其代表或律师、媒体代表和司法部(DOJ)的代表以及任何当选的政府官员在场,这些人员应被要求签署清点副本并获得一份副本:但如果搜查令的送达地点;或在最近的警察局或逮捕小组最近的办公室,以先到者为准,在无证搜查的情况下,实物清点和拍照应在可行的地点进行;进一步规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遵守这些要求,只要逮捕小组妥善保存了被没收物品的完整性和证据价值,不得使此类物品的没收和保管无效。
《People v. Kamad》案中,法院列举了控方必须建立的不同环节,以保持被扣押物品的身份和完整性:首先,逮捕人员扣押并标记从被告人处查获的非法药物;其次,逮捕人员将被扣押的非法药物移交给调查人员;第三,调查人员将非法药物移交给法医化学家进行实验室检查;第四,法医化学家将被扣押的标记非法药物移交给法院并提交。 这些要求是必要的,以确保没收的药物与法庭上出示的药物相同,以消除对证据身份的不必要怀疑。
在本案中,记录显示,建立保管链的第一个要素(即逮捕人员扣押并标记从被告人处查获的非法药物)缺失,无法确立非法销售的事实。事实上,没有一位控方证人证实对非法销售的四包毒品进行了标记。虽然警察在其证词中叙述说,存在一起钓鱼行动,他们当场逮捕了被告人,但他们都没有作证说他们中谁遵守了标记要求以识别被扣押物品。值得注意的是,《联合逮捕宣誓书》也未提及逮捕人员标记了从达库玛处没收的四包毒品。只有当警察局长Amado E. Marquez, Jr.警司向第八区菲律宾国家警察犯罪实验室发送实验室检查请求时,才显示这四包含有白色结晶物质的毒品被标记为“SD”。这些样本最终成为法医化学家Cruto检测的样本,结果呈冰毒阳性,并作为犯罪客体在法庭上出示。 显然,从上述情况来看,法庭上出示的作为非法销售对象的犯罪客体的身份存在严重疑问。
标记的重要性在《People v. Salonga》一案中得到了强调:
没收后的标记是保管链中的起点,因此,必须立即标记扣押的违禁品,因为标本的后续处理人员将使用标记作为参考。证据的标记是为了将被标记的证据与所有其他类似或相关证据的主体分开,从它们从被告人处被扣押时起,直到它们在刑事诉讼结束时被处置为止,从而避免证据的转换、栽赃或污染。
标记的要求不应被轻视为纯粹的程序错误。在最近的《People v. Sabdula》一案中,未能标记在钓鱼行动中没收的塑料小包成为法院无罪释放的依据。
逮捕小组怎么会遗漏如此基本和重要的程序,在初步处理扣押的毒品时,着实让我们感到困惑和震惊。我们指出,标本的后续处理人员将使用标记作为参考。如果在第一次或最早的合理机会中,逮捕小组没有标记扣押的物品,那么以后当它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时,就没有什么可以识别它的了。由于保管链的第一个环节存在程序上的疏忽,因此,控方作为证据提供的扣押的沙雾的识别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
我们并非不知道,扣押的塑料小包在经过法医化学家Jabonillo的检查后,已经带有“BC 02-01-04”的标记。然而,在没有任何关于此标记是如何、何时以及在何处完成以及谁见证了标记程序的具体细节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接受此标记符合要求的保管链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关于此标记情况的约定。我们在这方面注意到,仅仅标记扣押的毒品是不够的;标记也必须在被逮捕的违规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前所述,警方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暗示他们标记了扣押的毒品。
在许多案件中,法院批准了在建立保管链程序方面的实质性遵守,前提是逮捕小组/官员妥善保存了被扣押物品的完整性和证据价值。只要没有严重违反实体法中规定的程序保障,可以放宽对轻微偏差的规定。但是,当对证据中出示的扣押物品的身份产生严重不确定性时, 宽松性就停止了,无罪推定优先于实质性遵守。
尽管我们与初审法院持有相同的观点,即被告人的说法过于牵强,不值得相信,并且违反了人类的经验,但我们不能对被告人的无罪推定视而不见。举证责任在于控方,要通过提供所需的证据量来克服这种无罪推定。在这样做时,控方必须立足于自身的优点,而不能依赖于辩方的弱点。如果控方未能达到所需的证据量,那么辩方在逻辑上甚至可能不代表自己出示证据。 已确立的规则是,控方的证据必须依据自身的份量站得住脚,并且不能允许从辩方的弱点中汲取力量。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在非法毒品交易案中,如何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证据链的缺失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什么影响。法院认为,控方未能充分证明毒品在查获后立即进行了标记,从而引发了对证据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
什么是证据保管链? | 证据保管链是指从证据的收集、保管、分析到在法庭上出示的整个过程,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记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目的是防止证据被篡改、替换或污染,保证其作为法庭证据的可采纳性。 |
为什么要在查获毒品后立即进行标记? | 标记是在查获毒品后立即进行的必要步骤,用于识别和区分该证据与其他类似物品。它可以作为证据保管链的起点,确保后续处理人员能够准确识别和追溯该证据的来源,防止证据被混淆或替换。 |
本案中证据链缺失的具体环节是什么? | 本案中证据链缺失的关键环节是,没有证据表明警察在查获毒品后立即进行了标记。联合逮捕宣誓书和证人证词均未提及标记过程,导致无法确定法庭上出示的毒品是否与从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是同一批。 |
如果控方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会产生什么后果? | 如果控方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可能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在本案中,证据链的缺失导致法院无法排除毒品被篡改或替换的可能性,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 |
无罪推定原则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未经证实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在本案中,由于控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 |
法院如何看待被告人的辩护? |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辩护过于牵强,不值得相信。然而,法院强调,控方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能依赖于辩方的弱点。 |
本案对未来的毒品案件有什么启示? | 本案强调了在毒品案件中严格遵守证据保管链的重要性。警方在查获毒品后必须立即进行标记,并记录每一个环节的处理过程,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成功起诉犯罪嫌疑人。 |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容忍对证据保管链程序的偏离? | 如果逮捕小组或执法人员能够妥善保存被扣押物品的完整性和证据价值,法院可以接受对保管链程序的较小偏离。然而,如果证据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法院将不再容忍偏离,无罪推定优先。 |
本案的判决强调了证据保管链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性,并对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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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VS. SANDER DACUMA Y LUNSOD, G.R. No. 205889, February 0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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