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刑事诉讼中双重危险保护的关键界限。最高法院裁定,在被告已被传讯、认罪并被判刑后,如果最初的信息被认为是有效的,则不得仅以信息被修改为由而对其重新审判。这项裁决强调,在诉讼后期修改信息的尝试,特别是在被告已经申请缓刑后,将违反宪法赋予的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并确保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当修订违反宪法保护时
被告 Marcelo Lasoy 和 Felix Banisa 最初被指控非法出售少量大麻,并被判处较短的刑期。他们随后申请了缓刑。然后,检察官试图修改信息,声称实际涉及的毒品数量大得多。这种修正将增加潜在的惩罚。问题在于,在先前的判决已经做出后,可以修正原告用来为自己辩护的信息吗?
对双重危险的辩护依赖于关键因素。首先,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投诉或信息。其次,法院必须有审判此案的管辖权。第三,被告必须对指控进行辩护。第四,被告必须被判有罪或无罪,或者针对他的案件必须未经其明确同意而被驳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在本案中,关键问题归结为:第一份信息是否有效?提起第一份信息的地区审判法院是否具有审判此案的管辖权?
被告坚持认为第一份信息有效,而原告则辩称被告是在无效的信息下被传讯的。原告声称,第一份信息存在更改,未能反映被告实际拥有的毒品数量,因此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所传讯的第一份信息无效。审判法院同意起诉方的观点,驳回了被告撤销起诉的动议。审判法院认为,信息遭到篡改,大麻顶部重量的差异会使之前的诉讼失效。根据法律原则,为了使被告有权提出先前的危险抗辩,先前的诉讼必须有效。任何会使判决无效的基本先决条件的缺失也会使基于此类诉讼的危险抗辩无效。尽管如此,最高法院驳回了审判法院的这一论点。
最高法院强调,初步调查请求声明被告因促进运输和交付而遭到逮捕。联合宣誓书中声明,发现被告拥有大约 45 公斤的干燥大麻顶部。然而,提交给被告的信息却反映了较小的数量。信息只要清楚地说明犯罪的法定名称以及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作为,就有效。该信息以普通人能够立即知道其含义的方式陈述了罪行,并且法院可以依法做出裁决。第一份信息有效,因为它充分说明了犯罪的实施方式。
规则进一步规定,如果投诉或信息说明了被告的姓名;法定的罪名;被申诉为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作为;受害方的姓名;犯罪发生的大概时间和犯罪发生的地点,则该投诉或信息是充分的。法院还指出,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被告“参与/默许了篡改”。尽管在原信息下,被告被传讯、认罪并被定罪,但这并不证明撤销 1996 年 7 月 16 日的判决是合理的。所谓被告参与的篡改或变更很可能是另一次调查的主题。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根据《2000 年刑事诉讼规则》第 120 条第 7 款,定罪判决可以在定罪判决生效之前或上诉完善之前,根据被告的动议进行修改或撤销。如果未判处死刑,定罪判决将在完善上诉的期限届满后,或者当判决已部分或全部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当被告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上诉权或已申请缓刑后生效。事实上,起诉方迟迟才采取行动修改信息违反了程序规则。在被告申请缓刑后,该判决已具有终局性,并且在该阶段不再允许修改。
在本案中,被告已被传讯和定罪。事实上,他们已经到了申请缓刑的阶段。现在起诉方要求修改信息并寻求再次审判被告犯下同样的罪行已经为时过晚,否则将侵犯《宪法》保障的权利。因此,毫无疑问,起诉方通过动议并且在被告已经被定罪时修改信息违反了程序规则并且侵犯了被告的权利。关于管辖权问题,审判法院提出的管辖权主张依据了法院 1995 年 10 月 18 日的决议,该决议似乎授予了初审法院对第一份信息的管辖权。然而,法院并没有维护这一观点,理由是后来的决议赋予了地区审判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在被告已被传讯并依据最初被认为是有效的信息被判刑后,是否可以仅仅因为声称信息被修改为由而对被告进行重新审判。 |
什么是双重危险? | 双重危险是一项宪法保障,禁止政府因同一罪行两次起诉一个人。它的目的是防止因政府有能力提出重复起诉和耗尽个人资源进行辩护而造成的骚扰。 |
要启动双重危险保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有四个要素:存在有效的信息,法院有管辖权审理案件,被告对指控提出了辩护,并且被告被判有罪或无罪,或者案件被驳回而未得到其同意。 |
在本案中,起诉方为何想要修改信息? | 起诉方希望修改信息,以反映实际涉及的毒品数量,这将增加潜在的惩罚。他们声称,最初的信息并不准确地反映了毒品的数量,信息发生了篡改。 |
法院如何裁定最初的信息是否有效? | 法院认为,最初的信息有效,因为它清楚地说明了犯罪的法定名称和构成犯罪的行为。该信息以一种普通人能够理解犯罪的方式提出了犯罪。 |
起诉方能否在被告已经判刑后修改信息? | 不行。根据法律,在刑事案件中,上诉的期限届满,或者判决已被部分或全部执行,或者当被告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上诉权或已经申请缓刑之后,检察机关无法在诉讼的这个阶段要求修改信息。 |
本案判决对被告有何影响? | 判决导致被告 Marcelo Lasoy 和 Felix Banisa 从拘留所获释,并且最初对他们的犯罪指控被驳回,除非存在充分的理由继续拘留。他们免受因相同罪行再次被审判的风险。 |
本案判决为何如此重要? |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于保障菲律宾司法制度内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涉及双重危险的案件中。在被告已被传讯并判刑后,检察机关不可以简单以变更信息为由就重新判决被告,这维护了程序正义并防止了政府权力遭到滥用。 |
在菲律宾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诉讼后期修改信息的尝试对个人权利和程序规则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提醒我们持续警惕程序公正。最高法院的决定旨在保障司法程序的完整性和个人受到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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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案件简称,G.R No.,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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