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费并非收入:菲律宾最高法院澄清非营利俱乐部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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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最高法院近期就非营利俱乐部税务问题作出重要裁决。该裁决明确指出,非营利俱乐部向其会员收取的会员费、评估费等类似费用,不应被视为俱乐部收入,因此无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一判决对于众多非营利俱乐部及其会员具有深远影响,因为它澄清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税务不确定性,并确保了这些俱乐部能够继续专注于其设立的公益或休闲目的,而不会因不合理的税务负担而受阻。

会员制俱乐部的资金:收费还是收入?

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了非营利俱乐部协会(ANPC)与国内税务局(BIR)之间的税务争议。ANPC代表其成员俱乐部,质疑BIR发布的第35-2012号收入备忘录通告(RMC No. 35-2012)的有效性。该通告将非营利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评估费等费用视为应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收入来源。ANPC认为,这些费用仅用于俱乐部运营和维护,并非营利性质,不应被视为收入。国内税务局则辩称,由于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中删除了对非营利俱乐部的所得税豁免,因此这些俱乐部现在应纳税。案件的核心问题是,会员费和评估费是否构成俱乐部的“收入”,从而需要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法院首先处理了程序性问题,驳回了BIR关于ANPC违反法院层级原则和未穷尽行政救济的论点。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涉及纯粹的法律问题,ANPC有权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此外,考虑到对会员费征税的紧迫性,法院也认可了可以放宽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适用。

在实体问题上,法院承认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确实取消了之前对非营利俱乐部的所得税豁免。因此,俱乐部从“任何来源”获得的收入现在都应纳税。然而,法院强调,并非所有资金流入都构成应税收入。法院区分了“资本”和“收入”,指出**资本是财富的基金,而收入是资本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收益**。会员费和评估费是会员为维护俱乐部设施而支付的,类似于信托基金,不能被视为俱乐部的利润或收益。

“收入与资本或财产相对是判断标准。资本与收入的本质区别在于资本是基金;收入是流量。在某个时间点存在的财产基金称为资本。该资本通过支付金钱或在一段时间内与该基金相关的任何其他利益所提供的服务称为收入。资本是财富,而收入是财富的服务。”

因此,法院裁定,如果会员费和评估费仅用于俱乐部运营和维护,而不是为了产生利润,那么它们不应被视为应纳所得税的收入。对资本征税将构成违宪的财产没收。同样,法院认为,**会员费不构成增值税的应税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前提是存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易货或交换行为。由于会员在支付会费时并未购买服务,俱乐部也未向会员出售服务,因此不存在增值税的征收基础。

法院最终裁定,RMC No. 35-2012对会员费和评估费的解释是无效的,因为它超出了BIR的授权范围。税务机关的规则制定权不能扩大到修改或扩展法定要求。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宣布会员费和评估费不构成应纳所得税的收入或应纳增值税的总收入。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非营利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和评估费是否构成应纳所得税的收入和应纳增值税的总收入。
法院的判决是什么? 法院裁定,如果这些费用仅用于俱乐部的运营和维护,而不是为了产生利润,那么它们不应被视为应纳所得税的收入或应纳增值税的总收入。
为什么法院认为会员费不应纳税? 法院认为,会员费是会员为维护俱乐部设施而支付的,类似于信托基金,不能被视为俱乐部的利润或收益。对资本征税将构成违宪的财产没收。
增值税的征收前提是什么? 增值税的征收前提是存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易货或交换行为。
为什么法院认为会员费不应缴纳增值税? 法院认为,会员在支付会费时并未购买服务,俱乐部也未向会员出售服务,因此不存在增值税的征收基础。
RMC No. 35-2012是什么? RMC No. 35-2012是由国内税务局发布的收入备忘录通告,旨在澄清非营利俱乐部税务问题,但本案中部分内容被最高法院认定无效。
本案对非营利俱乐部有什么影响? 本案确保了非营利俱乐部能够继续专注于其设立的目的,而不会因不合理的税务负担而受阻,有助于这些俱乐部更好地服务其会员。
本案的关键法律概念是什么?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概念包括资本与收入的区别、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增值税的征收前提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则制定权。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NPC vs. BIR, G.R. No. 228539,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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