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先前已登记土地的原始登记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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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土地已被另一份有效的所有权证覆盖,则不得批准土地的原始登记申请。该裁决强调了土地所有权登记系统(托伦斯系统)的完整性,该系统旨在防止在同一块土地上重复颁发所有权证。如果个人试图登记已被他人拥有的土地,则此类申请将无效。

申请登记的土地已经被其他人登记了?

奥查德房地产开发公司(Orchard Realty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申请对其位于塔盖泰市的一块土地进行登记。菲律宾共和国反对该申请,声称该土地此前已登记在罗西塔·贝拉明诺(Rosita Belarmino)的名下。初审法院批准了奥查德公司的申请,但上诉法院撤销了该裁决,理由是该土地已经登记在贝拉明诺的名下,并颁发了原所有权证(OCT)。奥查德公司辩称贝拉明诺的OCT无效,并试图提交额外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其立场,因此将此案提交到了最高法院审理。此案的核心问题是,能否对已经有人登记所有权的土地进行登记。

法院指出,在奥查德公司提出登记申请时,相关土地已经颁发了有效的托伦斯所有权证。重要的是要理解托伦斯系统是菲律宾土地登记的基础。该系统旨在创建一个安全可靠的土地所有权记录系统。一旦土地在该系统下登记,所有权证将成为所有权的不可撤销的证明。总统令(P.D.)第1529号,也被称为“财产登记法令”,为该系统的运作提供了框架。该法令第14条详细规定了谁可以申请土地登记,重点强调的是申请人必须拥有对公共土地的可转让和可支配土地的公开、持续、排他和公开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并以所有人的身份真诚地主张所有权,且自1945年6月12日起或更早之前就已开始占有。

最高法院参考了《公共土地法》(Public Land Act)第101条:

第101条:政府收回公共土地或其地上改良物的所有诉讼,应由检察长或代行其职权的官员以菲律宾联邦的名义在适当的法院提起。

在奥查德公司的案件中,法院强调,由于相关土地在奥查德公司提出申请时已经颁发了所有权证,初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批准该申请并下令颁发涵盖同一财产的另一份所有权证。存在的所有权必须先被撤销,然后才能对同一土地考虑新的登记申请。这一原则对于维护托伦斯系统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允许在现有所有权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进行重复登记,会破坏所有权证的可靠性,并导致不确定性和潜在的冲突。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由于贝拉明诺通过自由专利获得了相关土地,并在奥查德公司提交登记申请时向她颁发了相应的原所有权证,因此该土地已不再可转让和可支配。因此,奥查德公司无法通过以所有人的身份公开、持续和公开地占有,而获得PD 1529第14条第1款所设想的所有权。法院驳回了奥查德公司要求提交额外证据的动议,目的是为了证明贝拉明诺的所有权证已被宣布无效,理由是提出申请时的主要因素是已经颁发了有效的权利凭证。对这一要素的进一步考虑只会影响现有法院判决的一致性,因此可能会导致潜在的问题,避免是上策。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终止争议各方之间,即该案件的判决,通过做出明确、果断的法院判决以求迅速且公平的争议解决。

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驳回了奥查德公司的登记申请。法院的裁决强调,即使先前颁发的所有权证被后续撤销,提出登记申请时的情况仍然重要。如果一份所有权证有效,那么未经法院命令不得干扰申请。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能否对已经颁发了所有权证的土地进行登记。
菲律宾的土地登记制度是什么? 菲律宾的土地登记制度是托伦斯制度,该制度旨在创建一个安全可靠的土地所有权记录系统。根据该系统颁发的所有权证被认为是所有权的不可撤销的证明。
“财产登记法令”中关于土地登记申请的第14条说了什么? PD 1529第14条详细规定了谁可以申请土地登记,强调申请人必须从1945年6月12日起或更早以前就一直以所有人的身份真诚地对公共土地的可转让和可支配土地进行公开、持续、排他且公开的占有和使用。
如果在已经颁发了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提出登记申请会怎样? 如果在已经颁发了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提出登记申请,法院没有管辖权批准该申请并下令颁发涵盖同一财产的另一份所有权证。已经存在的所有权证必须先由适当的法院程序撤销。
检察长在收回公共土地的诉讼中扮演什么角色? 《公共土地法》第101条规定,检察长应以菲律宾联邦的名义在适当的法院提起收回公共土地的诉讼。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驳回了奥查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登记申请。
如果之前颁发的所有权证后来被宣布无效,申请是否可以被考虑? 根据此案的判决,如果申请时有有效的凭证,那么其后的撤销与申请是无效的这一初始评估结果无关紧要。
判决“令先前的问题权利归还公共所有”,是什么意思? 关于令先前颁发的所有权归还的裁决仅仅是“重新成为”可分割的和公共土地,它将使所有权回归国家所有,在根据《公共土地法》处分之前有效地清空所有权证书。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有效的所有权证存在对于申请登记的影响。为了保护土地登记系统的完整性,禁止对已经登记的土地进行重复登记是必须的。法院维持了这一原则,以维护菲律宾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性和可靠性。

有关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适用性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ORCHARD REALTY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 REPUBLIC, G.R. No. 136280, 20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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