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使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资产位于菲律宾境外,菲律宾政府仍然可以启动没收程序。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维持了桑迪甘巴扬反贪法庭的裁决,即小费迪南德·马科斯和伊梅尔达·罗穆亚尔德斯-马科斯夫妇通过 Arelma S.A. 藏匿的资产应被没收,归菲律宾共和国所有。此判决强调了菲律宾法院追讨非法所得的能力,即便这些资产被藏匿于境外。它进一步强调,此类没收诉讼具有物权诉讼或准物权诉讼的性质,法院对诉讼标的物具有潜在管辖权,从而有效阻止不法分子将资产藏匿在国外以逃避法律制裁。
马科斯案:菲律宾境外资产是否影响国内没收权?
本案源于共和国对小费迪南德·马科斯和伊梅尔达·罗穆亚尔德斯-马科斯提起的没收诉讼,特别是关于 Arelma S.A. 拥有的资产,该公司被指控为隐藏非法所得而设立。诉讼的关键在于桑迪甘巴扬是否有权裁定没收 Arelma 的资产,因为这些资产位于美国,由美林证券持有。马科斯家族辩称,由于资产位于菲律宾境外,桑迪甘巴扬无权管辖,因此没有地域管辖权。他们还认为,共和国之前曾表示将就 Arelma 资产单独提起没收诉讼,这应阻止桑迪甘巴扬做出简易判决。
最高法院驳回了马科斯家族的上诉,重申桑迪甘巴扬完全有权对本案作出裁决。法院认为,即使资产位于境外,也没关系,因为没收诉讼的性质允许对诉讼标的物具有潜在管辖权。这意味着,只要诉讼程序合法启动,且法院的权力得到认可,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无论资产的实际所在地在哪里。法院进一步澄清,之前在关于瑞士存款的另一案件中的判决并未排除共和国对民事案件 0141 中列出的其他资产(包括 Arelma 资产)寻求没收。
法院驳斥了马科斯家族关于共和国明确表示将就 Arelma 资产单独提起没收诉讼的说法。法院指出,他们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这一说法,也未能说明这样的声明将如何剥夺国家对单独判决提起诉讼的权利。法院强调,没有任何法律阻止反贪法庭仅凭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而承认简易判决动议。法院拒绝接受可能削弱桑迪甘巴扬对违反第 3019 号和第 1379 号共和国法令行为进行管辖的观点,特别是当法律本身没有规定此类限制时。
“当一项诉讼中提出不止一项救济请求时,在对特定请求所涉及的重大问题以及因该请求的主题事项而产生的全部反诉做出裁定后,法院可在任何阶段做出单独判决,处理此类请求。该判决应终止针对所处理请求的诉讼,并且诉讼应继续处理剩余请求。如果做出单独判决,法院可根据命令暂缓执行判决,直到后续判决做出为止,并且可规定为确保判决对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而必要的条件。”
此外,最高法院强调,执行法院判决只是裁决的一个行政阶段,桑迪甘巴扬裁定这些资产为非法所得的权力不能与申请人对如何有效执行该裁决的担忧混为一谈。法院重申,根据《没收法》,共和国有权对此案进行快速处理,被告故意采取一切程序手段来拖延此案的解决,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人民和国家有权获得有利的判决,免受无理、反复无常和压迫性的拖延。
更重要的是,法院引用了纽约最高法院上诉庭就“斯威齐诉美林证券,皮尔斯,芬纳与史密斯公司”一案作出的裁决,该外国法院支持驳回对马科斯政权期间人权侵犯行为的受害者发起的针对 Arelma 资产的移交诉讼。美国法院认为,共和国是必要的当事方,但由于其主张主权豁免权而无法加入。这表明外国法院承认菲律宾共和国对其公共财政被盗并转移到纽约的财产拥有重大利益。
法院的结论是,桑迪甘巴扬有权对 Arelma 资产作出简易判决,即使这些资产位于国外。否则,将违背没收法的意图,并将间接保护那些能够将公共资产藏匿于国外,从而超出法院范围且无法被国家追回的违法者。由于这些没收程序被认为是物权诉讼或准物权诉讼性质的诉讼,因此对诉讼标的物的管辖权是通过法律程序扣押财产,使其受到法律的实际管辖来实现的,或者是因为启动了法律程序,其中法院的权力得到承认和有效执行。即使财产始终在法院的潜在权力范围内,也可能不在法院的实际管辖范围内。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即使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资产位于菲律宾境外,菲律宾政府是否仍然可以启动没收程序。 |
桑迪甘巴扬真的有权管辖 Arelma 资产吗? | 是的,最高法院维持了桑迪甘巴扬的管辖权,理由是没收诉讼是一种准物权诉讼,只要法院的权力得到承认,法院即对诉讼标的物具有潜在管辖权。 |
被告声称该共和国已保留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种说法有任何依据吗? | 没有,法院发现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共和国已保留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也不会削弱桑迪甘巴扬在此案中采取行动的管辖权。 |
在本案中,物权诉讼和人权诉讼有什么区别? | 物权诉讼涉及财产权利的确定,而人权诉讼则涉及个人权利的确定。法院将本案中的没收诉讼视为物权诉讼,因为它主要是寻求确定和没收非法获得的资产,而不是追究任何个人的个人责任。 |
在资产实际位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诉讼标的物拥有管辖权? | 法院通过对诉讼标的物拥有的“潜在”管辖权来维持管辖权,这意味着一旦启动法律程序,法院的权力即得到承认,无论资产位于何处,法院均可行使权力。 |
“共和国”的主权豁免权在本案中如何发挥作用? | 纽约法院承认菲律宾共和国在本案中拥有的主权豁免权,认为菲律宾共和国对其公共资金被盗并转移到纽约的财产的裁决有重大兴趣。 |
本案对菲律宾追讨非法所得的努力有何影响? | 本案通过明确澄清法院可对位于国外的资产行使管辖权,从而加强了菲律宾追讨非法所得的努力,从而可以更有效地追回被隐藏的资产。 |
上诉法院的裁决结果是什么? |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对裁决的上诉,实际上维持了先前的判决,即将 Arelma S.A. 的资产没收为菲律宾共和国的资产。 |
最高法院维持了没收 Arelma S.A. 资产的判决,重申了其承诺追讨非法所得,无论此类资产可能位于何处。这项裁决强化了政府的努力,并阻止腐败官员将通过腐败获得的资产藏匿在海外,对未来的类似案件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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